《海北州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制責任追究實施辦法》是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2013年12月18日發布的辦法。
概要,內容,
概要
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海北州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制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的通知,北政辦〔2013〕134號,各縣人民政府,青海湖農場,州政府各部門:現將《海北州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制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容
海北州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制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安全源頭管控,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現就建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消防審核驗收終身負責制(以下簡稱“終身負責制”),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終身負責制的實施對象包括:
(一)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建設工程消防質量負終身責任。
(二)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項目負責人、工程項目技術負責人、註冊執業人員、施工圖審查人員、技術服務從業人員,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消防質量負終身責任。
(三)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審批負責人及主責承辦、協辦、技術覆核等相關工作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質量負終身責任。
上述第(二)項、第(三)項所涉有關人員因工作調動、轉業、退休等原因離開原單位後,如被發現在原單位工作期間違反消防法律法規,造成建設工程存在先天性重大火災隱患、導致發生較大以上亡人火災或重特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以及其他執法檢查活動中發現下列情形,應當啟動建設工程消防質量責任追究程式:
(一)建設工程在設計、施工、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在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過程中,發現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有關人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依法對相關單位和人員追究責任。
(二)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發現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責任追究。在消防監督檢查中,依據公安部《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等規定,發現建設工程存在由於設計、施工質量原因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在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之日起,依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時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追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建設工程發生火災事故後的責任追究。發生較大以上亡人火災、重特大火災事故後30天內,依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時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追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有關人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審批負責人及主責承辦、協辦、技術覆核等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 建設工程消防質量責任追究的具體類別,主要包括:
(一)建設單位類。
1.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或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消防設計抽查不合格或投入使用後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4.違法要求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5.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改變建築物用途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
(二)設計單位類。
6.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施工單位類。
7.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或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消防設計抽查不合格或投入使用後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9.違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10.未按規定隨施工進度落實消防水源的。
(四)監理單位類。
11.違法監理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五)施工圖審查機構類。
12.施工圖審查機構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審查或出具虛假、失實檔案的。
(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類。
13.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檔案的。
(七)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類。
14.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七十一條。
(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認為影響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下列規定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質量責任認定:
(一)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的情形,由管轄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有關人員等責任主體,予以消防質量責任認定。
(二)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的情形,由市局消防局會同相關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對建設工程消防質量責任進行調查認定,形成責任調查報告;國務院或市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的,參照其事故調查報告,形成責任調查報告,提出對責任單位、人員的處理建議。
聯合調查組應當有建築、結構、給水排水、採暖通風、電氣、消防等專業人員組成,具有高級職稱以上的成員不應少於調查組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二。凡對被調查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的單位和人員應當迴避,不得參與調查。
第六條 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有關人員的消防行政處罰,由管轄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應當由其它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告有關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審批負責人及有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除內裝修項目和驗收備案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項目,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一)按照有關規定送審資料;
(二)建設單位項目經理、設計單位設計總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項目總監,以及施工圖審查機構技術負責人、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及項目現場檢測負責人等身份證複印件及相關執業證明檔案。
以上材料是複印件的,應當由原單位或相關人員蓋章或簽字確認。
第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除內裝修項目和驗收備案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項目申報之日起,結合執法檔案,建立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制檔案,並加強管理。
第九條 符合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範圍的建設工程消防質量責任追究情形應當向社會公布,並通告建設、房管、工商、稅務、銀行、質檢等部門納入企業誠信體系。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