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管理機構案件移送程式規定

《海事管理機構案件移送程式規定》是為建立和完善海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規範海事管理機構查處的違法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制定的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於2023年12月5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1月4日。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公開徵求《海事管理機構案件移送程式規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發布時間:2023-12-05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規範海事管理機構查處違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組織修訂了《海事管理機構案件移送程式規定(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信箱:參考連結;
2.傳真:參考連結;
3.聯繫電話:參考連結。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1月4日。

徵求意見稿

海事管理機構案件移送程式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海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規範海事管理機構查處的違法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海事管理機構是指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中央管理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和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的機構或部門。
第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屬於海事管理機構職責範圍,但是超出本機構管轄許可權的違法案件,應當依照本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海事管理機構移送;發現違法行為不屬於海事管理機構職責範圍,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查處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向有管轄權的其他行政執法機構進行移送;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或海警機構移送。
第四條 違法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應遵循依法高效,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原則。
第二章 違法案件的移送程式
第一節 不相隸屬海事管理機構間違法案件移送程式
第五條 不相隸屬海事管理機構間移送違法案件,應遵循同級移送的原則。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移送違法案件的,應當由分支局/地市級及以上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移送。
海事處或縣級海事管理機構發現應由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海事管理機構管轄的違法案件,應當移交上級分支局/地市級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移送。分支局/地市級海事管理機構發現應由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海事管理機構管轄的違法案件,應當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分支局/地市級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移送。經調查,確實無法確定有管轄權的分支局/地市級海事管理機構,但可確定有管轄權的直屬局/省級海事管理機構的,經其上級直屬局/省級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可將案件交由其上級直屬局/省級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移送。
第六條 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海事管理機構都有管轄權的,原則上由先立案的海事管理機構管轄,遇到重大、疑難等特殊情況的,可以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海事管理機構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海事管理機構已先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海事管理機構已先立案的,應按照相關程式撤銷立案。
第七條 受移送海事管理機構認為移送不當的,先與移送海事管理機構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應當逐級報請至共同的上一級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管轄,不得自行再次移送。
第八條 上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違法案件管轄爭議申請或報請移送違法案件管轄的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管轄決定。
第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發現違法行為不屬於本機構管轄,應當向其他海事管理機構移送的,需製作違法案件移送通知書(附屬檔案1),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向有管轄權的海事管理機構進行移送。
第十條 移送案件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作出移送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下列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海事管理機構:
(一)《違法案件移送通知書》;
(二)全部證據材料原件;
(三)其他與案件相關的材料。
第十一條 受移送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移送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並做出如下處置:
(一)認為案件超出其管轄範圍的,先與移送海事管理機構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應當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二)認為案件證據不足或證據存在瑕疵的,受移送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進行補充調查,補齊證據,移送案件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三)認為《違法案件移送通知書》或其他非證據文書製作不規範的,可通知移送案件的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補正,但不得因此拖延案件的調查和處理。
第十二條 受移送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接收案件或者明確案件由其管轄之日作為違法行為發現之日,按規定立案並在法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
受移送的海事管理機構對接收的證據審查合格的,可以直接作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證據。
第二節 其他行政執法機構違法案件移送程式
第十三條 向其他行政執法機構移送違法案件,應遵循同級和就近移送的原則。
向其他行政執法機構移送違法案件的,應當由分支局/地市級及以上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移送。
海事處或縣級海事管理機構發現應向其他行政執法機構移送違法案件的,應當移交分支局/地市級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移送。
第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發現違法行為不屬於本機構管轄,應當向其他行政執法機構移送的,需製作違法案件移送通知書,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向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機構進行移送。
第十五條 移送案件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下列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其他行政執法機構:
(一)違法案件移送通知書;
(二)涉案物品清單;
(三)全部證據材料原件;
(四)其他與案件相關的材料。
第三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式
第十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查處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按照法律規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或海警機構移送。移送一般按照就近和同級移送的原則進行。
第十七條 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由分支局/地市級及以上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移送。
海事處或縣級海事管理機構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移交分支局/地市級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移送。
第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發現查處的違法行為存在涉嫌犯罪的情形時,應當妥善收集和保存與犯罪行為有關的證據。對查獲的涉案物品,應當如實填寫《涉案物品清單》(附屬檔案2)。
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商請同級或就近公安機關或海警機構提前介入,聽取其對證據保存的意見建議。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存放在符合危險物品存放條件的專門場所。
對依法需由海事管理機構送交檢驗、鑑定的涉案物品,應當送交法定檢驗、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第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有嚴重犯罪嫌疑,或者有證據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匿、銷毀證據,或者案發現場如不及時提取可能出現證據滅失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或海警機構處置。
第二十條 對應當向公安機關或海警機構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指定相關執法部門2名或2名以上海事行政執法人員組成特偵組負責調查,核實情況後製作《涉嫌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附屬檔案3),移送本機構法制部門進行審查,審查內容應涵蓋涉嫌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否符合刑事移送條件等。
對於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嫌犯罪案件,海事管理機構在查處過程中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海警機構進行通報,並可以就涉嫌犯罪的標準、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進行諮詢。
第二十一條 法制部門應於3日內完成審查,審查通過的案件由經辦部門製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審批表》(附屬檔案4)隨案件材料報請本級海事管理機構負責人進行審批。海事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於3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必要時,海事管理機構負責人可召集相關部門和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人做出批准移送決定的,執法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或海警機構移送;決定不批准移送的,應當將不予批准的理由記錄在案。
第二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向公安機關或海警機構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附屬檔案5);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
(三)涉案物品清單;
(四)海事調查報告,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鑑定結論(如有);
(五)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海事調查報告等不能在移送時附上的材料,可先行附上草案並在形成報告後及時補送。
第二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向公安機關或海警機構移送案件的,應當要求對方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上籤字或蓋章。公安機關或海警機構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移送案件的執法人員應當在回執上註明情況。
第二十四條 對公安機關或海警機構決定立案的案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或海警機構,並辦結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對公安機關或海警機構不予立案的案件,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或海警機構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或海警機構複議。
移送案件的海事管理機構對公安機關或海警機構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第二十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向公安機關或海警機構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或海警機構對海事管理機構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上級海事管理機構發現下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向公安機關或海警機構移送的案件未進行移送,或者逾期仍未移送的,應當責令改正並限期移送。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中“3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2日印發的《海事管理機構移送違法案件程式規定》(海政法〔2017〕3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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