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海事局,各有關單位:
國際海事組織便利運輸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了《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附則修正案。該修正案對附則中船舶進出港時須向有關口岸檢查機關提交的國際海事組織標準的國際航行船舶進出港檢查單證(包括總申報單、貨物申報單、船舶物品申報單、船員物品申報單、船員名單、旅客名單)格式進行了修改,並新增了危險貨物艙單的格式。新的修正案將於2006年11月1日對我國生效。
為了切實做好履約工作,便利船舶、旅客進出港,我局根據公約要求,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對原《總申報單》、《貨物申報單》、《船用物品申報單》、《船員物品申報單》、《船員名單》、《旅客名單》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同時還新增了《危險貨物艙單》。現就啟用國際航行船舶進出港檢查新單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際航行船舶進出港檢查新單證定於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國同時啟用。船舶代理公司和船公司仍按現行規定向各口岸檢查機關報送各相關單證,其中新增的《危險貨物艙單》需遞交海事管理機構。
二、原來使用的《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書》、《船舶概況報告單(A)》和《船舶出口岸手續聯繫單》的格式此次也一併進行相應調整,上述文書於2007年1月1日啟用。
三、上述表格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印製,材料統一採用防偽絲紙張,以便統一管理,供有關單位使用。任何其他單位不得自行印製。檢查機關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再接受使用舊單證進行申報。
國際海事組織便利運輸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了《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附則修正案。該修正案對附則中船舶進出港時須向有關口岸檢查機關提交的國際海事組織標準的國際航行船舶進出港檢查單證(包括總申報單、貨物申報單、船舶物品申報單、船員物品申報單、船員名單、旅客名單)格式進行了修改,並新增了危險貨物艙單的格式。新的修正案將於2006年11月1日對我國生效。
為了切實做好履約工作,便利船舶、旅客進出港,我局根據公約要求,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對原《總申報單》、《貨物申報單》、《船用物品申報單》、《船員物品申報單》、《船員名單》、《旅客名單》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同時還新增了《危險貨物艙單》。現就啟用國際航行船舶進出港檢查新單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際航行船舶進出港檢查新單證定於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國同時啟用。船舶代理公司和船公司仍按現行規定向各口岸檢查機關報送各相關單證,其中新增的《危險貨物艙單》需遞交海事管理機構。
二、原來使用的《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書》、《船舶概況報告單(A)》和《船舶出口岸手續聯繫單》的格式此次也一併進行相應調整,上述文書於2007年1月1日啟用。
三、上述表格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印製,材料統一採用防偽絲紙張,以便統一管理,供有關單位使用。任何其他單位不得自行印製。檢查機關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再接受使用舊單證進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