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乙寺制

海乙寺制,中國伊斯蘭教的一種制度。清同治(1862—1874)年間由阿拉伯、中亞等地傳入,行於甘肅、寧夏、青海等回族地區。“海乙”或譯“罕義”,阿拉伯語意為“大的”、“總的”、“中心”。即由一個“海乙”(大)寺管轄十幾個或幾十個小寺,小寺阿訇由海乙大寺委派。由其掌管教權,不再由修寺之世襲人一“三道”(即宣道、贊道、禮道三種阿訇)掌權行事。聚禮、會禮及其他重大宗教活動,都在大寺舉行。海乙寺中最高教職稱“哈最”(又譯嘎錐,即穆斯林法官),也稱“總掌教”,或“總理掌教”。其下設有:伊瑪目(負責講經)、阿提布(負責領導教眾念經)、瑪真(亦譯為穆安津,負責呼喚教眾禮拜)。此制打破了“閣的木”(老教)的互不隸屬的教坊制(每寺為一壇)。解放前西北回族軍界為便於控制宗教為其服務,對此制度積極扶持,並任用親信擔任“海乙”大寺之“哈最”等職務,以控制各小寺之教眾。如清末馬占鰲在河州(今臨夏)八坊的王寺清真寺中創立海乙制,選派阿訇到該寺開學並總管8坊12寺。光緒二十六年(1900),馬安良又將王寺和其他各寺“三道”職務奪除淨盡,派老教大阿訇連續在王寺清真寺開學30多年,總攬教權,並管轄其他各寺。1916年西寧鎮守使馬麟等又將王寺海乙制,奪了南關清真大寺,任命新教阿訇馬尕十為總掌教。後馬步芳父子也在青海、河州等地建立這種制度。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