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賣方先把貨物裝上開往某個目的地的船舶,然後再尋找適當的買方訂立買賣契約時,這種交易就是在運輸途中進行的貨物買賣,在外貿業務中稱為“海上路貨”. 基本介紹 中文名:海上路貨法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屬性:貨物買賣對象:外貿業務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第68條規定,對於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契約時起,風險就轉移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契約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儘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契約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之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這裡何為“情況表明有此需要”,沒有明確的標準,實踐中根據個案從嚴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