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留置權準據法,是指法院處理海上留置權利糾紛所適用的法律。各國對海上留置權的法律適用,做法不盡一致。在海上留置權的順序以及以何種法律進行識別的問題上,一般採用法院地法;在確定海上留置權是否成立及其項目時,英國適用法院地法,法國和美國適用海事請求權發生地法,希臘則適用船旗國法。
中國對此尚無法律規定,大部分學者主張採取一攬子解決辦法,即有關海上留置權爭議問題,一概適用法院地法。
留置權在我國適用的歷史沿革:關於留置權的適用,在我國有一個變遷過程。1995年《擔保法》採用封閉式原則,將留置權僅僅限定在契約債權之中,並且僅限於保管契約、貨運契約以及承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