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戰中封鎖兵力有效維持海上封鎖的作戰行動區域。通常是與海上封鎖區毗連的海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上封鎖作戰區
- 外文名:maritime zone of blockade operations
交戰國在該區域內可以採取封鎖措施或進行封鎖作戰。在海上封鎖作戰區的劃定問題上,1909年《倫敦海戰法規宣言》的制定者並沒有達成共識,宣言僅在第17條規定:除非在為使封鎖有效的軍艦作戰區域內,不得以破壞封鎖為由拿捕中立國船舶。在海戰實踐中,封鎖方是否劃定此種區域以及劃多大範圍,取決於軍事實力和軍事需要。封鎖作戰區也被冠以不同的名稱,包括“封鎖作戰區”“海上作戰區”“艦隊作戰區”“作戰區”“海上禁區”等。在這一區域內,可以進行使用各種方式和手段的海上作戰活動,實施封鎖所必需的臨檢、拿捕和攻擊等。海上封鎖作戰區的範圍一直呈逐漸擴大趨勢。18世紀,要求封鎖作戰區在岸炮射程以外,後擴大到被封鎖國領海。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一些局部戰爭的海上封鎖中,封鎖作戰區均超出了被封鎖方的領海而擴大到公海。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立了專屬經濟區制度後,封鎖作戰區能否擴展到非交戰國的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成為一個新問題。1994年《聖雷莫海上武裝衝突國際法手冊》第96條規定,維持封鎖的部隊有權按照軍事需要確定的距離進行部署。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