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費人

浪費人,是指羅馬法規定的一種行為能力受限制者。指因揮霍無度濫用財產由裁判官宣告為“禁治產”者。受宣告後,行為能力受到限制,須設保佐人管理其財產。浪費人除純粹獲益的行為以外,一般不得為任何法律行為,但可由保佐人代為之。對浪費人能力的限制始於《十二表法》,但當時僅涉及遺產繼承。至公元後,浪費人的一般行為能力開始受到更多的限制,但始終以保護財產為目的。至於浪費人不法損害他人利益時,仍必須負完全責任。

浪費人是羅馬法上對特定行為能力人的一種稱呼。具體是指濫用、揮霍財產,使本人和法定繼承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人。為保護法定繼承的合法權益,需要對浪費人設定保佐。浪費的構成通常有兩個條件,第一,所浪費的是祖傳家產,如果浪費人揮霍的是自己的財產或者接受他人贈與的財產則不構成浪費人。第二,浪費人有法定繼承人。如果浪費人無法定繼承人即使浪費的是祖傳財產也不受限制。一個人經過宣告成為浪費人後喪失財產權以及立遺囑權,其財產由設定的保佐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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