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體育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浙江體育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體育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浙江省教育廳
  • 核准時間:2016年2月3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浙江體育職業技術學院於2006年7月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學校辦學淵源可追溯至1953年舉辦的浙江省體育幹部訓練班和其後建立的浙江省體育進修學校。1960年,浙江省體育進修學校與杭州市體育專科學校合併成立浙江體育學院,設運動系、體育系。1962年,浙江體育學院併入浙江師範學院。1965年,浙江師範學院運動系併入浙江省體委,1976年更名為浙江省體育訓練工作大隊,1984年再次更名為浙江省體育訓練一大隊(同時浙江省綜合軍事體育運動學校更名為浙江省體育訓練二大隊)。2004年,浙江職工體育運動技術學院、浙江省體育運動學校和浙江省體育局蕭山體育運動訓練基地合併籌建浙江體育職業技術學院。2006年,浙江省體育訓練一大隊、二大隊和浙江省田徑運動管理中心併入籌建中的浙江體育職業技術學院,實行競技體育人才培養與管理體制院校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浙江體育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完善的現代大學制度,規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浙江體育職業技術學院,英文名稱為Zhejiang College of Sports,英文縮寫為ZJCS。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教工路49號,蕭山校區位於杭州市蕭山區弘慧路(杭州蕭山高教園區)。
第四條 學校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訓練、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的辦學宗旨為“育人創佳績”,校訓為“明德、睿智、尚勇”。學校弘揚以“金牌文化”為特色的多元校園文化。
第六條 學校以培養全面發展的一流競技體育人才為根本任務,貫徹黨和國家的體育、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著力推進競技體育院校化和教育國際化,構建“訓學融合”的人才培養模式,致力於人才培養、訓練、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實施高等職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和九年制義務教育,開展競技體育專項訓練和體育職業技能培訓,積極拓展對外合作辦學。
第七條 學校是由浙江省體育局舉辦的全日制高等職業學校。
第八條 學校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指導學校制定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保障學校辦學條件,維護學校辦學自主權。
第九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專業招生比例;
(二)根據浙江省體育局核定的優秀運動隊規模、競技體育任務和訓練條件,制訂運動員集訓、招聘方案,調整最佳化各項目內控編制;
(三)依法設定和調整專業(體育項目)及人才培養方案,決定學生考試考核(運動員測試)評判標準;
(四)根據人才培養需要,制定教學(訓練比賽)計畫,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訓練比賽)設施建設,選編教材及組織實施教學(訓練比賽)活動;
(五)組織開展相關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學研交流合作、社會服務及文化活動;
(六)依法與海內外高校、研究機構、體育組織、企業等各類主體合作開展人才培養、訓練比賽、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及文化交流等活動;
(七)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和調整訓練、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教練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依法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所有的財產;
(九)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和國家的體育、教育方針,執行國家體育、教育政策;
(二)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接受舉辦者的監督和指導,依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四)執行國家體育、教育收費規定,並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履行人才培養、訓練比賽、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各項基本職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章 組織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浙江體育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專家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以師生為本、科學決策,實行黨務、校務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職責主要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體育、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訓練、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院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校園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各級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
學校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體育、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訓練、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師資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練員、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訓練、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運動員)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等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訓練、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十四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浙江體育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學校黨代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部署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定學術委員會,依據相關規定和章程組建、運行。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各領域具有較高學術聲望的專家學者組成,由校長聘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術發展、科學研究規劃和科研機構設定、科研計畫方案;
(二)審議專業(體育項目)建設、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和對外學術交流合作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建議和意見;
(三)審議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評議評審學術成就與水平;
(四)審議評定並對外申報、推薦訓練、教學、科學研究項目、成果和獎項;
(五)制定學術規範,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等事項;
(六)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工作形式主要是召開學術委員會會議,重要工作或事項必須通過會議討論、審議和決定。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或組織,各專門委員會或組織根據校長授權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其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校章程、學校發展規劃及重大改革方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工會工作報告及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教職員工聘用、考核、獎懲、福利和校內分配改革的原則、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員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四)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五)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安排,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七)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領導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由主席團主席主持,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各自的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和其他統戰團體依據法律和各自組織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可以設定、變更或者撤銷黨政職能機構和圖書館、醫院、後勤等公共服務機構。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的權責設定,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為全院師生員工提供服務,保障訓練、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三條 學校根據教學工作的實際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設定系和附屬體校。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管理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系相應的管理許可權,指導和監督系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系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具體組織開展人才培養、訓練、教學、科學研究、專業(體育項目)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負責學生(運動員)的教育與管理,管理和使用學校分配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附屬體校負責在訓運動員九年制義務教育教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定以競技體育科技攻關和保障為主要任務的體育科研機構(實驗室、中心),並根據專業(體育項目)發展需要設立相應的教科研組織機構。機構負責人按有關程式由學校任命或聘任。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學校依法行使舉辦者、出資者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產學研合作需要,設立相應機構,充分發揮社會服務作用。
第三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練員、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運動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並具有符合崗位需要的專業知識、專業能力和職業技能。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實行全員崗位聘任制度,並根據不同類別分別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職員制度和勞動契約制度。
第三十條 學校依法依規制定人力資源管理和獎懲激勵制度,對教職員工的職業道德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體育、教育事業,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運動員),教書育人、訓練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教練員、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應以主人翁意識,不斷提高對學校價值理念的認同度,為人師表,教書(訓練)育人。學校為教練員、教師開展訓練、教學、科學研究及自主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十四條 運動員是競技體育事業的重要群體。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運動員實行集訓、試訓、聘用和退役制度,優秀運動員實行崗位管理和職業轉換過渡期制度,享受體育津貼或工資、比賽成績獎勵、社會保險、退役費或自主擇業經濟補償金等待遇,接受相應的學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為運動員訓練、比賽、學習、生活和退役安置等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十五條 學校積極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薪酬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學校重視教職員工綜合素質與專業能力的提升,建立完善教職員工培訓體系,強化訓練、教學、科研、醫務保障團隊建設,鼓勵和支持教練員、教師及科研醫務人員等開展國內外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八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九條 教職員工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退休(退職)後,享受相應待遇。
第四十條 外聘教練員、客座教授、訪問學者等其他體育、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訓練、教學、科研等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政策、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四章 學生及校友
第四十一條 學校學生包括在本校接受教育的全日制學歷教育、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各類長短期訓練及培訓的學生。全日制學歷教育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依法辦理學籍註冊,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條 全日制學歷教育學生和九年制義務教育的運動員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創業能力的基本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專業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為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
(五)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並符合相關規定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九年制義務教育的運動員學生按學籍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六)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七)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八)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創新創業等活動;
(九)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訓練、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申訴、訴訟;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努力學習,完成學業,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九年制義務教育學生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訓練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四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目標,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必要條件,鼓勵學生參加訓練比賽、科學研究、創新創業、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等活動,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四十五條 學校建立學生聽證、申訴等權利保護機制,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學校為學生健康成長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困難資助與幫扶、職業發展指導等服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對品學兼優、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十八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 學校實施“工學結合、校企合作”人才培養模式,推行“多證書”制度,並為學生參加各類科技活動、技能大賽等提供平台和資源支持,全面提高學生專業技能和職業素質。
第五十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學生會、運動員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一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學習、成人教育等其他類型教育的無學籍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約定。
第五十二條 校友是指在本校及前身各個單位學習三個月以上畢業、結業、肄業的學生和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包括長期集訓以上的運動員和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職銜的各界人士。
第五十三條 學校重視和加強校友工作,為校友的繼續教育和參與學校建設發展提供便利和條件。對為學校建設做出特殊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
第五章 經費、資產及後勤保障
第五十四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加大辦學投入。
第五十五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建設節約型校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歸口負責、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經濟責任及審計監察等財務管理和監督體系,嚴格財務預算,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依規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學校標誌標識、運動隊隊名、明星運動員肖像等文化智慧財產權,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師生員工的訓練、教學、科研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外部關係
第六十一條 學校設立培訓中心,利用體育、教育資源優勢,開展體育職業技能培訓等社會服務。
第六十二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校外、省外及國外相關體育組織、學校、科研機構及企事業單位等的合作活動,提升辦學能力和人才培養水平。
第六十三條 學校設立對外合作交流機構,負責對外交流事務,通過訓練比賽、師資培訓、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等多種形式,不斷提高教育國際化水平。
第六十四條 學校設立附屬體育醫院,在服務競技體育、服務師生員工的同時,利用運動醫學等專業特長,為社會大眾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圖式為圓形,上方為中文漢字毛體校名,下方為英文校名,呈弧形,展現金牌的外形特徵,體現學校團結、包容,具有凝聚力的精神面貌。中間整體筆畫如“之”字,體現浙江之意,同時有如一個奔跑的人,充滿生機、活力無限,突出競技體育特色。
徽章圖式為長方形,紅黃相襯,上書中文漢字毛體校名。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旗,採用國際校旗標準尺寸製作。上部為學校徽志,下部為中文漢字毛體校名,以黃藍色調的徽志在白色背景中彰顯學校獨特的“金牌文化”底蘊。
第六十七條 學校中文校名標準字型為藍色毛體漢字。
第六十八條 學校的校慶日為每年8月8日。
第六十九條 學校網址為http://www.zjcs.net.cn。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後,報浙江省體育局審核、浙江省教育廳核准。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生效之後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需要修訂時,由校長提出。章程修訂程式與制定程式相同。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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