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農林大學章程

浙江農林大學章程

《浙江農林大學章程》是浙江農林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

《浙江農林大學章程》共八章六十五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職責與任務、第三章組織機構、第四章是師生員工、第五章學校與社會、第六章學校的分立、合併與終止、第七章學校標識與校慶日、第八章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農林大學章程
  • 外文名:Zhejiang A&F University charter
  • 章條數:六十五條
章程內容
序 言
浙江農林大學是浙江省屬全日制本科院校,創建於1958年,時稱天目林學院,1966年更名為浙江林學院,2010年更名為浙江農林大學。2000年創辦浙江林學院天目學院,2014年更名為浙江農林大學暨陽學院。201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與國家林業局簽訂共建浙江農林大學協定。
建校以來,學校堅持農林特色,立足浙江,服務“三農”,為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了大批具有“肯乾、實幹、能幹”品質的高素質人才,取得了一批高水平科研成果,並在積極服務社會中贏得了良好的學術聲譽和社會聲望。
學校秉持“求真、敬業”校訓,“學生為本、學者為重、學科為基、學術為要”的辦學理念,弘揚“堅韌不拔、不斷超越”的學校精神。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辦學,自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實現學校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浙江農林大學,簡稱“浙農林大”;英文名稱為“ZHEJIANG A&F UNIVERSITY”, 簡稱“ZAFU”。
第三條 學校有2個校區:東湖校區,地處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市環城北路;衣錦校區,地處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市衣錦街。學校法定住所為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市環城北路88號。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等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的目標是建設成為國內知名的生態性創業型大學,致力於生態文明、生態科技、生態產品領域的人才培養與科學研究,並以此服務與引領社會。
第六條 學校堅持發展戰略引領,科學編制和實施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七條 學校堅持生態化教育理念,構建多樣化人才培養體系,培養具有生態文明意識、創新精神與創業能力的高素質人才、拔尖創新人才和區域現代農林業的未來領導者。
第八條 學校以農林學科為特色,學科專業設定涵蓋農學、工學、管理學、文學、理學、法學、經濟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第九條 學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舉辦,浙江省教育廳主管。舉辦者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依法對學校進行指導和監管,保護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為學校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有穩定來源和穩定增長,維護學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辦學環境。
第十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浙江農林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尊重學術自由,推行教授治學,堅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依法實行黨務、校務等信息公開制度並接受監督。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校、學院(教學部)兩級機構,實行校、學院(教學部)、學科組織三級管理。校級設定戰略目標、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務、協調公共關係、實施目標管理。學院(教學部)級在學校的授權範圍內,履行教育基本職能,自主行使相應職權。學科組織是學校教學、科研等功能的基層單位,在校與學院(教學部)兩級授權範圍內,由學科帶頭人引領團隊履行職責。
第二章 職責與任務
第十二條 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主辦學,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自主實施學校內部事務管理,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加強紀檢、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章程,實施招生計畫;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全面推行學分制;不斷完善辦學質量保障體系,持續提高辦學質量。
第十四條 學校以開展全日制本科教育及研究生教育為主,同時發展繼續教育;堅持開放辦學,促進教育國際化,拓展留學生教育;根據發展需要,開展預科教育。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歷證書,並對符合條件者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向為促進社會進步或為推動學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士,依法並按規定程式授予名譽學位。
第十六條 學校鼓勵和保護學術探索和科學研究,推動知識發現和科技創新;圍繞學校戰略重點和優先主題,強化套用研究,促進“政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提升面向行業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科技支撐能力。
第十七條 學校主動對接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培訓推廣、決策諮詢等服務。鼓勵師生參與創新創業,建立學術資源評估、資本引入、權益分配、風險管控等機制,推進學術資源資本化。
第十八條 學校發揮文化育人功能,弘揚崇尚自然、天人合一的生態文化,經世致用、開拓創新的創業文化,推進文化傳承與創新,為中華文化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貢獻。
第十九條 學校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倡導與國外及我國台、港、澳地區高水平大學、研究機構和企業建立實質性合作關係,開展聯合培養、學分互認等多種形式的教育與科研合作。
第二十條 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相關規定,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決定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晉升和解聘,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對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學術誠信的教職工和學生,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學校對擁有的資產具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經營性資產的保值、增值。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域名、學校榮譽等無形資產。
第二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吸納社會資金,增加創業收入。學校以國家規定的學費標準為基礎,根據實際辦學成本,按程式報政府物價部門、財政部門、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依法收取學費和其他費用用於辦學活動。
學校實行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與審計監察制度,執行與完善經濟責任制度,確保資金安全高效運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堅持後勤服務社會化,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四條 校黨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校黨委會是校黨委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主要形式。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的辦學指導方針,制定和修訂章程等基本規章制度,制定發展戰略和重大改革發展舉措,決定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幹部任免,審批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大額資金使用,負責黨的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其他重要事項。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研究提出學校的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具體規章制度,作出教育教學、學術研究的計畫和安排;提出內部機構設定方案,依據黨委決定對行政機構負責人進行任免;負責對教職工的聘任和解聘,學生的學籍管理和思想品德教育,師生員工的獎勵和處分,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的擬訂和執行,校產保護和管理,社會服務、國際交流合作等重要事務。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二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浙江農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屬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其他法規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浙江農林大學學術委員會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方面的學術事務。
學術委員會下設教學與學位指導、學科建設、科學研究與學術創業、教師評價與發展和學術道德建設5個專門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按照章程對專門委員會實施管理,依據學校發展需要增撤或調整專門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委員經過推薦候選委員和選舉委員兩個環節產生。首先由各學科組織推薦教授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士、職能部門推薦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行政管理幹部以及由校長提名的人員構成候選人,再按程式選舉產生委員,由全體委員大會選舉產生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任期4年。
第三十條 浙江農林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主任由校長擔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校長,分管學科、學位與教務的副校長,學院負責學位管理的領導,學位管理職能部門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負責人,教授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代表組成,任期4年。管理崗位的委員身份均依照崗位設定,任期內發生崗位變動,委員身份自動調整。委員名單由校黨委審定,委員由校長聘任。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工在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學校實行校、學院(教學部)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照有關法律、規章產生和開展工作。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校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照有關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
學校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及統戰團體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保障其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學校組織機構包括教學科研機構、黨政機構、群團組織、公共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機構。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授權相關領導擔任負責人,作為學校非常設機構履行職責。
組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按規範程式審核。
第三十四條 學院(教學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重要事項。
第四章 師生員工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教師是指學校依法聘用的主要從事教學和研究、擔任相應職務的教育工作者。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是指由學校依法聘用的主要從事管理、教學研究輔助等其他專業技術工作、服務等事務的工作人員。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具有學籍的學習者。
第三十六條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維護和保障師生員工依法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學校各項規章規定的權利以及契約(協定)約定的權利。
學校的師生員工應依法、依規、依約履行相應義務,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未經學校批准,教職工不得對外代表學校或以學校職務身份簽訂契約(協定)。
第三十七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學術自由;有權依規依約申請及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公平獲得工資報酬,享受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等機會和條件;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等。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應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敬業愛崗,勤勉工作,忠實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教育教學等各項工作任務;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關心、愛護學生,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自覺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據精簡、高效的原則定編定崗,按程式公開招聘和選拔各類人才。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聘用制度。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主要實行資格認證制、專業技術職務和崗位聘任制;管理人員主要實行職員制和崗位聘任制;工勤人員主要實行勞動契約制和崗位聘任制。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分類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或解聘、晉升或降職、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四十條 學校尊重教師教學和科研創造性活動,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學校依據自身發展水平,逐步提高教職工的福利待遇,改善教職工生活與工作條件。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與救濟制度,教職工通過學校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等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第四十一條 學校的特聘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後研究人員、訪問學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學校工作期間,依法、依規、依約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有權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學費減免和困難補助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與學位證書;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學生應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維護學校聲譽;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四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依法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開展勤工助學、創新創業等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各類課外活動。
學校為學生提供職業生涯指導、就業服務、心理健康輔導等服務。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等多種形式的資助和救濟項目。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尊重學生開展合法的結社、集會活動,保護學生社團和組織開展活動的自主性;支持學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並積極為學生社團和組織提供場地和條件。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五章 學校與社會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理事會制度。理事會是學校邀請社會參與、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議事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會由舉辦單位相關部門代表、學校代表和校友代表、社區代表、社會知名人士等組成。
第四十九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習者和教職工,獲得學校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學校歡迎和鼓勵校友以各種形式參與學校建設和發展。學校向為母校建設作出重大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或設紀念標誌。
學校依法註冊成立校友會。校友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校設立校友工作機構,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
第五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法募集資金,接受社會各界捐贈,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五十一條 學校可與其他自然人、企業法人、各級政府和社會組織、校外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技術開發與社會服務,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學機構,互聘人員、互用設施、共享資源和學生聯合培養等。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五十二條 學校每年對辦學狀況進行自測自評,定期向社會公布辦學情況,接受主管部門、共建單位及社會機構的監督與評估。
第六章 學校的分立、合併及終止
第五十三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大事項,經校長辦公會議提議後,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黨委審定,報浙江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十四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併及終止,應成立專門組織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處理學校資產,妥善安置學生與教職工。
第七章 學校標識與校慶日
第五十五條 校名“浙江農林大學”的中文字樣為陸儼少書法作品集字。
第五十六條 校徽以綠色為主色調,由兩個同心圓構成圓面,外環為中文校名全稱和英文校名全稱,內環為銀杏葉、建校年份。
第五十七條 校旗為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學校校徽與橫式中英文標準字校名。
第五十八條 校歌為《浙江農林大學校歌》,王旭烽作詞,周斌作曲。
第五十九條 校慶日為10月25日。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審定,經浙江省教育廳核准,報教育部備案後,由學校發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生效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六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校長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議,經校黨委會、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啟動章程修訂工作:本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學校的舉辦者發生更替;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等變化;學校辦學宗旨、戰略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六十三條 修訂後的章程審定與核准程式同第六十條。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由校黨委行使。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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