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藝術職業學院章程

浙江藝術職業學院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藝術職業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浙江省教育廳
  • 發布時間:2016年02月25日 
章程內容,

章程內容

序 言
浙江藝術職業學院是省屬全日制高等職業院校,前身主體為1955年5月成立的浙江藝術學校和1951年11月成立的浙江省電影學校。1999年12月,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兩校合併籌建浙江藝術職業學院。2002年1月正式成立。2015年11月,經省委編辦批覆增掛“浙江公共文化管理學院”。2012年學校被授予“浙江省示範性高職院校”。2017年學校被授予“浙江省高職優質建設校”。2019年學校入選教育部中國特色高水平高職學校和專業建設計畫單位,戲曲表演專業群成為中國特色高水平建設專業群。2020年學校入選浙江省高水平職業院校建設單位,舞蹈表演專業群為高水平專業群。
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始終堅持黨對學校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文藝方針,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紮根中國大地辦大學,始終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學校立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全面履行人才培養、創作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使命,秉承“源頭培育文藝新人”職責,樹立“大文化視野、特色化辦學”理念,堅持“求真 尚美 精藝 修為”校訓精神,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以創作科研為兩翼,以提質培優為動力,深化“三教”改革,“崗課賽證”綜合育人,全面提升教育教學質量,致力於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推進學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推動學校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浙江藝術職業學院,簡稱“浙藝”;英文名稱為Zhejiang Vocational Academy of Art,縮寫為“ZVAA”。學校法定住所為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濱文路518號。學校域名為zjvaa.edu.cn。
第三條 學校為浙江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隸屬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管轄。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創作、對外交流與合作、行政及財務與資產管理等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以建設教育質量一流、藝術創作活躍、科研成果顯著、辦學特色鮮明的綜合性高等藝術職業院校,樹立中國高職藝術教育浙江樣本為目標,以培養具有理想信念、愛國情懷、藝術素養、責任擔當、奮鬥精神的高素質文藝人才為職責,凸顯類型定位,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確定合理結構與規模,實施中、高、本職業教育有機銜接,大力開展繼續教育和隊伍培訓,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助力文旅融合和文化產業繁榮發展。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浙江藝術職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進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落實信息公開制度並接受監督。
第六條 學校設立校、教學院系(部)兩級機構,實行校、教學院系(部)兩級管理。校級設立戰略目標、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務、協調公共關係、實施目標管理。教學院系(部)依照學校授權,履行教育教學基本職能,自主行使相應職權。
第二章 辦學活動
第七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辦學根本任務,按照德才兼備、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要求,凝練“教學與藝術實踐相融合,教學與創作研究相融合,教學與職業素質涵育相融合”的辦學特色,不斷完善人才培養模式。
第八條 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文化創新和科技進步需要,結合學校戰略規劃、辦學定位和專業發展,依法自主規劃和調整專業設定。主要設定文化藝術類專業,實施“重點建設表演藝術類專業,加快提升文化科技與藝術設計類專業,積極拓展民族文化類、文化服務類、藝術教育類”的專業發展戰略,著力拓展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構建及文化和旅遊產業發展所需的專業人才培養。
第九條 學校遵循國家招生政策,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編制和調整招生方案。按照不同培養層次、類型和專業要求,確定和調整選拔學生的標準、條件和方式。
學校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原則開展招生活動,依法自主選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條 學校依據社會需要及國家專業教學標準確定人才培養目標,完善人才培養方案,開展專業建設,最佳化教育教學資源配置,推進教育教學改革與實踐,改進教學方法和評價方式,提升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施行並完善學分制,依法頒發學歷證書。
學校開展的非義務教育活動,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可向學生(學員)收取學費。
第十二條 學校鼓勵開展文化藝術研究和高職藝術教育研究,營造嚴謹求實、寬鬆和諧的學術風氣,提倡學術自由,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學校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支持開展藝術創作,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學校堅持以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為中心,鼓勵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民族民間藝術的傳承、發展和研究,守護精神財富,保護文化遺產。
第十三條 學校主動對接區域經濟社會、文化和旅遊產業發展需要,積極推進人才培養、科研創作和社會服務相結合,最佳化社會服務運行體系,完善社會服務內生動力的激勵機制,持續提高為區域發展輸送人才和提供智力支持的能力。
第十四條 學校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引領,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發揮以文化人、以美育人功能,加強校園文化建設,促進師生全面發展。
第十五條 學校立足浙江、放眼全國,貼近生活、貼近民眾,大力傳播、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推動傳統戲曲、本土音樂和舞蹈、戲劇、曲藝、美術、手工技藝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挖掘整理與傳承發展,增強師生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積極發揮引領社會風尚方面的獨特作用,努力成為浙江文化傳承創新高地,助力文化浙江、詩畫浙江建設。
第三章 治理結構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學校黨委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重點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監督重大決議執行,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和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教學、科研、創作、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文藝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領導制定學校發展戰略,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創作、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任用、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學校校園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建立健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抓院促系、整校建強”機制,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相關自身建設;
(八)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建設“清廉浙藝”;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 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學校“三重一大”等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學校黨委通過黨委會的形式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創作、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委員參加,非黨員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浙江藝術職業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相關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協調行政領導班子的日常運行。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文藝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規定的各項職權,重大問題及時請示黨委。校長在職權範圍內就其決策、執行以及結果負責。校長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創作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基礎設施建設、信息化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和科研、創作活動,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引領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國(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團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創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二十一條 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負責學校教學相關工作的諮詢、審議,主要有下列職責:
(一)審議專業設定和發展規劃、人才培養方案、教學工作規劃與年度計畫、有關教學工作的專門規章制度或者其他對教學工作有較大影響的各類條文;
(二)審議專業建設方案、課程體系調整、實驗實訓基地建設、重大財政經費資助項目與各級各類賽事項目建設等;
(三)研究教學管理和運行中遇到的重要問題和發展動態,對教學考核、質量診斷與改進等事項提出具體建議方案;
(四)評審教學項目和教學獎勵;
(五)承擔學校委託的其他有關事宜。
教學工作委員會成員的產生程式及其他事項,按照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執行。
第二十二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負責學術事宜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主要有下列職責:
(一)審議科研規劃及其他與學術事務有關的重大事項;
(二)參與制定與學術有關的政策,指導和組織全校性學術活動;
(三)審議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學術標準與辦法;評議師資隊伍建設計畫,參與學術、專業帶頭人評選、學術梯隊人才培養與選拔以及優秀人才引進推薦工作,評定重大學術獎勵的申報推薦和重要學術組織任職的申報推薦,評議科研成果水平、教師學術水平和學術榮譽(稱號)等;
(四)對科研經費指標提出諮詢意見;對科研項目進行立項論證,評定校級科研項目,審議推薦向上級部門申報科研項目,開展結題評審及鑑定驗收等;
(五)評議學術爭議和學術不端行為,建設和維護學術道德規範;
(六)提出合作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等方面的諮詢意見;
(七)承擔學校委託的其他學術事宜。
學術委員會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及其章程確定組成人員和議事規則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校創作委員會負責學校藝術創作的規劃、組織、協調和推動,主要有下列職責:
(一)論證編制學校藝術創作規劃和年度藝術創作計畫,評定創作項目申報;
(二)研究論證學校重大參賽項目和重點創作項目的實施計畫與方案,整合校內外創作力量,協調有關部門、專業進行落實,提高藝術作品質量;
(三)協助論證各教學院系(部)年度創作計畫;指導各教學院系(部)重點創作項目的加工提高;深入教學第一線,發掘新人新作,提供展示平台;
(四)組織創作專題研討會,組織藝術採風和觀摩活動;
(五)承擔學校委託的其他有關事宜。
創作委員會成員的產生程式及其他事項,按照學校創作委員會工作條例執行。
第二十四條 學校紮實推進高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自主評聘工作,成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相關機構,依照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立發展諮詢委員會。發展諮詢委員會是校務諮詢機構,主要對學校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人才培養、校園建設等重大事項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
發展諮詢委員會的組成、運行、議事規則及組織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教學督導、招生、學生工作、圖書信息工作、校園文化建設、突發事件應急等專門委員會或組織,專門委員會和組織根據相應授權和各自章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黨委領導下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並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提案。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討論校長工作報告;
(二)聽取、討論學校章程修訂、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財務工作等重大事項;
(三)討論通過與教職工利益相關的福利、聘任、考核、獎懲、分配方案等重要規章制度;
(四)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參與評議領導幹部;
(五)制定、修改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條例和實施細則,並監督執行;
(六)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和各專門委員會委員,聽取審議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七)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機構。
學校逐步建立二級教代會制度。
第二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相關領導、校團委指導下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參與學校科學管理和民主監督的組織形式,一般應定期召開。學校為校學生代表大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認真聽取其建議,並對其提案進行積極回應。
學校實行二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會是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其授權履行相關職責。
第二十九條 學校支持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組織領導下,依法遵章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和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暢通各民主黨派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渠道。
第三十條 學校組織機構包括教學科研機構、黨政職能機構、群團組織和其他機構,各機構圍繞教學中心工作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能,持續推進作風建設。
學校舉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其他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運營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教學院系(部)是學校開展人才培養、科研創作、專業建設、對外交流、社會服務等工作的具體組織與實施單位。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賦予院系(部)相應權力,支持和監督院系(部)在授權範圍內自主管理。院系(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目標,提出年度招生方案建議,制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科研創作、專業建設、對外交流、社會服務活動,推進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和科研創作水平;
(三)根據學校規章制度,提出內部機構設定方案和人員聘任建議,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管理辦法,決定受聘人員聘期工作任務與業績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
(四)負責內部師生的教育管理;
(五)負責內部資產和財務管理,保障資金和資產安全;
(六)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教學院系(部)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度,積極開展試行黨總支領導下的主任(院長)負責制。教學院系(部)通過系務會議、黨政聯席會議、黨總支委員會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重要事項包括教學單位的重要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運作、師生獎懲及重要人事事項等。
第三十三條 教學院系(部)主任(院長)是教學院系(部)主要行政負責人,主持教學院系(部)行政工作。教學院系(部)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負責黨的建設,管思想、管幹部、管人才、管政策,保證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決定的貫徹執行,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和主任(院長)在其職責範圍內依法獨立負責開展工作,並對教學院系(部)工作履行監督保障職能。
第三十四條 學校可根據需要,在院系(部)設立教研室(組),在本級或院系(部)設立研究(習)中心(所)等機構,按學校授權開展工作。院系(部)可以對內設的機構提出調整意見,報學校批准。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非常設機構。校級非常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根據其不同性質,由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學校與校外單位或組織簽訂協定所成立的機構,按照協定約定開展活動。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法建立監察、審計機構,制定相關制度,對學校各機構和工作人員的履職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監察、審計機構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部門、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七條 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職員)、工勤技能人員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學校注重高水平師資和教學研究創作團隊建設。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培訓學習機會和條件;
(三)公平取得教師資格和其他專業技術資格,獲得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機會;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稱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聘用契約和勞動契約規定的權利;
(九)依法依規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崗敬業,做“四有”教師,主動適應教育改革發展和信息化、人工智慧等新技術變革,不斷提高教學科研創作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務質量;
(二)育人為本,堅持立德樹人,通過教書、管理和服務提升育人質量,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為人師表,恪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愛校榮校,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聘用契約和勞動契約規定的義務;
(六)依法依規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崗位職責從事教育教學、科研創作、文化交流和社會服務等工作。管理人員(職員)、工勤技能人員為教育教學、科研創作、文化交流和社會服務等工作提供服務和保障。
第四十一條 學校實行教師資格證書制度和其他職業(專業技術)資格制度。
學校鼓勵和支持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教職員工通過規定程式取得教師資格和其他職業(專業技術)資格。學校實施教師定期到企業實踐制度,完善雙師型教師認定標準和考核認定辦法,提升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水平。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行全員崗位聘任制度。
學校根據國家規定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工的總量和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與工勤技能崗位的數量及比例。
學校重視兼職教師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兼職教師應由具有優良師德、具備豐富行業企業經歷和高水平專業技術能力的文化管理人員、藝術專業人員和高技能人才擔任。
學校根據需要適當聘任非編契約制人員。
學校按照崗位要求,依法依規與各類崗位受聘人員簽訂聘約。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據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定期對所聘教職工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學校成立師德師風建設委員會,建立健全師德師風建設長效機制,把師德師風作為評價教師素質的第一標準,實行違反師德師風一票否決制,對師德師風高尚的典型事跡在考核評價中予以充分體現。師德師風考核結果作為教師聘任、晉升、獎懲和收入分配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發展制度,發揮學校教師發展中心作用,完善各類培訓體系,鼓勵支持教職工開展國際學術(藝術)交流合作。
學校實施教師黨支部書記“雙帶頭人”培育工程。健全把骨幹教師培養成黨員,把黨員教師培養成教學、科研、創作、管理骨幹的“雙培養”機制。
學校尊重和維護學術自由、創作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研創作及自主創新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和保障。加強校、院系(部)教研室等學習共同體建設,建立完善傳幫帶機制。
教職工在教育教學、科研創作、文化交流、管理服務等方面實績優異的,學校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十五條 擴大收入分配自主權,完善與績效考核結果相掛鈎的績效工資水平動態調整機制。尊重和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依法建立教職工權益保護和救濟機制。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對離退休人員進行管理和服務。
第五章 學生
第四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註冊學籍的受教育者。在學校短期培訓和進修的受教育者稱為學員。
第四十七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地接受學校教育、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以及獲得增強實踐和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綜合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的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依照學校有關規定可申請轉專業;
(三)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根據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和助學貸款;
(五)參加各種學校活動、社會實踐、學生團體等,接受全面素質教育;
(六)對於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和涉及個人權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七)在學業與職業生涯規劃和心理健康方面獲得指導和幫助;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學生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維護學校榮譽和利益;
(二)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遵守考試制度,努力完成學業;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和有關費用,按期償還助學貸款;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的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制定綜合素質考評、獎學金、個人榮譽稱號、先進集體等評定製度,對優秀的學生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
學校對違法、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紀律處分。
第五十條 學校開展各類社會實踐、科技創新和志願服務活動,為學生提升專業技能和套用能力搭建資源平台,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和綜合素質提高。
第五十一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鼓勵學生參加職業技能等級考核並取得相應證書。
第五十二條 學校關心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幫助。
學校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章 投入與保障
第五十三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
學校依法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增強辦學實力。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加強辦學資源監控,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建設綠色、節能、節水校園。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根據“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合理編制校內預算,根據各院系(部)、黨政管理及教輔部門的辦學成本、辦學績效和目標任務核定其綜合預算,各項收入和支出納入預算管理。
第五十五條 學校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強化預算執行,規範財務行為,重大資金使用與重大投資決策嚴格履行決策程式。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完善審計監督機制,保證資金合理規範運行。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法對本校國有資產實施自主管理、使用和處置。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耗材和對外投資的管理,合理配置資源,不斷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學校依法加強對校名校標、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務體系,開展教學科研創作基礎設施和協同支持系統建設、信息系統和教育技術現代化建設、圖書和檔案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與滿足辦學活動需求。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後勤保障體系,提升後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為師生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後勤保障服務。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條 學校每年進行辦學和人才培養質量、就業狀況、信息公開工作等自評自測,定期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及社會機構的監督與評估。
第六十一條 學校加強社會服務載體建設,增強社會服務合力,提升社會服務的影響力和輻射力。
學校通過社會培訓、非全日制學歷教育、職業技能等級考核等多種形式,滿足行業企業和社會終身學習需求,為推進文化和旅遊事業繁榮發展和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第六十二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境外)藝術教育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境)外優質藝術教育資源,與國(境)外高校和藝術研究創作機構開展多層次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水平提升。
第六十三條 學校堅持需求導向、全面開放、深度融合、創新引領的基本原則,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合作創作、共建產學研創基地、藝術展演、社會實踐等多種方式,密切與社會、行業和企業的聯繫。
學校積極推動和參與全國或區域性藝術人才培養聯盟等協作體建設。
第六十四條校友是學校聲譽的重要代表,是學校的寶貴資源。校友包括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受教育者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各界人士。
第六十五條學校設立浙江藝術職業學院校友會。校友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等特點的校友會分支機構。
第六十六條 學校積極創造條件,團結海內外“浙藝”校友力量,共同提升學校社會影響力。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事業發展,優先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六十七條 學校聯合校友和社會力量設立基金會,依照國家規定和基金會章程開展獎學獎教、科研創作資助等活動,集聚社會資源,推動學校發展。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訓是“求真 尚美 精藝 修為”。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標由著名造型藝術家韓美林設計,彩帶和舞者的形體分別為“浙”和“藝”的第一個拼音字母,舞蹈圖案以舞台表演藝術中的倒踢紫金冠為藍本設計,展示青春和藝術,象徵著藝術的活力和學校生生不息的生命力。
學校校徽字型由著名書法家啟功先生題寫。
第七十條 學校校慶日定於每年11月的第一周。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由舉辦者或舉辦者委託管轄政府部門審核後,報浙江省教育廳核准。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辦學治校的基本準則,章程生效之後,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凡與本章程相牴觸的,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學校章程的執行情況接受舉辦者和管理者及社會的監督。
第七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啟動章程修訂工作: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
(二)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等變化;
(三)學校辦學宗旨、戰略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四)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五)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章程的修訂,須由校長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議。修訂程式與制定程式相同。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學校黨委。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自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