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群島新區海洋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

浙江舟山群島新區海洋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產業集聚區建設的若干意見》(浙委辦〔2010〕74 號)和《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創新浙江舟山群島新區行政體制的意見〉的通知》(浙委辦發〔2013〕57 號),設立浙江舟山群島新區海洋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洋產業集聚區管委會”),為浙江舟山群島新區管理委員會的直屬機構,主要負責海洋產業集聚區(核心區)的開發建設,行使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各縣(區)和相關功能區管委會負責海洋產業集聚區其他區塊的開發建設。舟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舟山港綜合保稅區管委會與海洋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合署辦公,實行“三塊牌子、一套班子”。

主要職責
1、根據《浙江舟山群島新區發展規劃》,擬訂區域內經濟發展和建設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2、負責區域經濟發展工作,抓好招商引資、產業培育、產業發展布局等工作;負責經貿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工作;按許可權審批、審核投資項目。
3、負責區域內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4、負責區域內城市建設、市政管理、土地管理等工作。
5、負責舟山港綜合保稅區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
6、負責對定海北部片區和普陀北部片區實行統一規劃布局、統一招商引資政策。
7、負責協調和管理有關部門設在區域內的分支機構或派駐機構。
8、承辦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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