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關於規範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執行程式的通知》是2013年8月2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關於規範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執行程式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3年8月27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式。為正確適用該特別程式,充分發揮該特別程式的作用,本院先後出台了《關於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意見》(浙高法【2012】396號)和《關於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浙高法【2013】152號)。目前,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已陸續進入執行程式,為解決實踐中已經遇到的問題,規範此類案件的執行,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執行中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執行通知書詳見附屬檔案)。
二、被執行人接到執行通知書後,自願一次性足額支付現金的,執行法院應當準許。被執行人一次性足額支付現金後,執行法院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三、被執行人接到執行通知書後,為提出以一次性足額支付現金的方式履行擔保責任的,執行法院應立即啟動對擔保財產的處置程式。對擔保財產採取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變價措施時,仍應作出相應的裁定。
四、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執行通知書和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裁定的送達,參照本院《關於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的規定,採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者在擔保財產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小區等場所張貼公告等方式送達。
五、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執行中不應對被執行人採取強制申報財產、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在徵信系統記錄或通過媒體公布其不履行義務的信息等執行措施;不得執行擔保財產以外的財產。
被執行人有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擔保財產或其他妨礙處置擔保財產行為的,執行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六、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執行中仍應依法保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對執行行為、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權利。
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式。為正確適用該特別程式,充分發揮該特別程式的作用,本院先後出台了《關於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意見》(浙高法【2012】396號)和《關於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浙高法【2013】152號)。目前,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已陸續進入執行程式,為解決實踐中已經遇到的問題,規範此類案件的執行,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執行中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執行通知書詳見附屬檔案)。
二、被執行人接到執行通知書後,自願一次性足額支付現金的,執行法院應當準許。被執行人一次性足額支付現金後,執行法院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三、被執行人接到執行通知書後,為提出以一次性足額支付現金的方式履行擔保責任的,執行法院應立即啟動對擔保財產的處置程式。對擔保財產採取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變價措施時,仍應作出相應的裁定。
四、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執行通知書和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裁定的送達,參照本院《關於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的規定,採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者在擔保財產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小區等場所張貼公告等方式送達。
五、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執行中不應對被執行人採取強制申報財產、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在徵信系統記錄或通過媒體公布其不履行義務的信息等執行措施;不得執行擔保財產以外的財產。
被執行人有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擔保財產或其他妨礙處置擔保財產行為的,執行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六、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執行中仍應依法保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對執行行為、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權利。
本通知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2013年8月27日
20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