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等教育重點教材·經濟法學

浙江省高等教育重點教材·經濟法學

《浙江省高等教育重點教材·經濟法學》分為經濟法總論、市場主體法、市場運行法、巨觀調控法、經濟仲裁與訴訟五編,介紹了經濟法基礎理論,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契約法,會計法金融法等內容。

基本介紹

  • 書名:浙江省高等教育重點教材•經濟法
  • 出版社:浙江人民出版社
  • 頁數:563頁
  • 開本:32
  • 品牌:浙江人民出版社
  • 作者:韓靈麗
  • 出版日期:2005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213030531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浙江省高等教育重點教材·經濟法學》由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第一編 經濟法總論
第一章經濟法基礎理論
第一勸榜試節少芝坑淚經濟法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經濟法律關係
第三節經濟法的實施
第二編 市場主體法
第二章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一節獨資企業概述
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第三節個人獨資企業的權利與事務管理
第四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節 違反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合夥企業法
第一節合夥企業與合夥企業法
第二節合夥企業的設立
第三節合夥企業財產
第四節合夥企業內部關係
第五節合夥企業的外部關係
第六節入伙、退夥
第七節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第八節違反合夥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外商投資企業法
第一節外商投資企業法概述
第二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三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第四節外資企業法
第五節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章公司法
第一節公司與公司法概述
第二節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節公司股票和債券的驗糊屑發行
第五節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節公司的變更和終止
第七節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企業破產法
第一節破產法概述
第二節破產程式
第三節破產救濟與破產責任
第四節我國破產法的完善
第七章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管理體制
第三節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第四節 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改革
第五節法律責任
第三編 市場運行法
第八章契約法
第一節契約概述
第二節趨踏歡契約的訂立
第三節契約的效力
第四節契約的履行
第五節契約的變更、轉讓與終止
第六節違約責任
第九章智慧財產權法
第一節智慧財產權法概述
第二節著作權法
第三節專利法
第四節商標法
第十章競爭法
第一節競爭與競爭法概述
第二節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三節反壟斷法
第十一章產品質量法
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
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第三節產品質量義務
第四節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臘挨任
第十二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一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
第二節消費者的權利
第三節經營者的義務
第四節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
第五節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四編 巨觀調控法
第十三章會計法
第一節會計法概述
第二節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
第三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四節會計法律責任
第十四章財政法
第一節財政法概述
第二節財政管理體制
第三節預算法
第四節國債法
第五節財政轉移支付法
第六節政府採購法
第十五章金融法
第一節金融法概述
第二節中央銀行法
第三節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四節商業銀行法
第五節政策性銀行法
第六節外匯管理法
第七節保險法
第八節票據法
第九節證券法
第十六章稅法
第一節稅法概述
第二節流轉稅法律制度
第三節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四節稅收程式法
第五節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第五編 經濟仲裁與訴訟
第十七章仲裁法
第一節仲裁與仲裁法
第二節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
第三節仲裁協定
第四節仲裁程式
第五節法院對仲裁的協助和監督
第六節涉外仲裁制度
第十八章民事訴訟法
第一節民事訴訟法概述
第二節 民事訴訟的參加人
第三節民事訴訟的證據
第四節民事訴訟的程式

文摘

著作權頁:
(2)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贏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檔案無虛假記載;
(4)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2項限制。
(三)股份轉讓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自由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但特定的股東在轉讓其股份時受到一定的限制:(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2)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四)上市公司
1.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贏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膠雅說,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旋諒只訂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檔案。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准後,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檔案存放在指定的地點供公眾查閱。經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2.暫停及終止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上市公司有前述暫停股票上市第2項、第3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述第1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第一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
第二節消費者的權利
第三節經營者的義務
第四節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
第五節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四編 巨觀調控法
第十三章會計法
第一節會計法概述
第二節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
第三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四節會計法律責任
第十四章財政法
第一節財政法概述
第二節財政管理體制
第三節預算法
第四節國債法
第五節財政轉移支付法
第六節政府採購法
第十五章金融法
第一節金融法概述
第二節中央銀行法
第三節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四節商業銀行法
第五節政策性銀行法
第六節外匯管理法
第七節保險法
第八節票據法
第九節證券法
第十六章稅法
第一節稅法概述
第二節流轉稅法律制度
第三節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四節稅收程式法
第五節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第五編 經濟仲裁與訴訟
第十七章仲裁法
第一節仲裁與仲裁法
第二節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
第三節仲裁協定
第四節仲裁程式
第五節法院對仲裁的協助和監督
第六節涉外仲裁制度
第十八章民事訴訟法
第一節民事訴訟法概述
第二節 民事訴訟的參加人
第三節民事訴訟的證據
第四節民事訴訟的程式

文摘

著作權頁:
(2)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贏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檔案無虛假記載;
(4)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2項限制。
(三)股份轉讓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自由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但特定的股東在轉讓其股份時受到一定的限制:(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2)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四)上市公司
1.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贏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檔案。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准後,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檔案存放在指定的地點供公眾查閱。經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2.暫停及終止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上市公司有前述暫停股票上市第2項、第3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述第1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