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雙隨機”抽查監管的意見》(浙政辦發〔2016〕93號)檔案要求,特制定浙江省體育系統“雙隨機”抽查監管辦法。本辦法所稱的雙隨機抽查,是指通過檢查對象名錄庫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檢查對象,選派隨機產生的檢查人員,依照法定職責對被抽查對象的日常監管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的工作機制。
一、抽查範圍及對象,二、基本原則,三、抽查事項清單和名錄庫,四、具體實施,五、抽查結果的運用,六、對市縣的指導,
一、抽查範圍及對象
隨機抽查的範圍為各級體育部門對體育賽事活動、公共體育設施管理運行、體育經營活動特別是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和體育運動中的防反興奮劑等活動實施的監督檢查。
隨機抽查的對象為從事體育賽事活動、公共體育設施管理運行、體育經營活動特別是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和負有反興奮劑義務的各類法定主體。
二、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監管。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範事中事後監管,落實監管責任,確保事中事後監管依法有序進行,建立完善隨機抽查工作機制。
堅持公正高效。規範行政權力運行,切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提升監管效能,減輕行政相對人負擔,最佳化市場環境。
堅持公開透明。實施隨機抽查事項公開、程式公開、結果公開,實行“陽光執法”,保障各類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堅持協同推進。在事中事後監管領域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形成統一的市場監管信息平台,探索推進跨部門跨行業聯合執法。
三、抽查事項清單和名錄庫
(一)省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日常監督管理的需要確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附屬檔案1)
(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包括事項名稱、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對象、抽查比例和頻次、抽查方式,抽查內容及要求等。因民眾舉報等原因對涉案各類法定主體進行調查或因專項整治對市場主體開展的檢查,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省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和工作實際,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四)各級體育部門應以轄區和職責為基礎,建立健全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人員名錄庫(以下簡稱“兩庫”)建設,其中省體育局應當在11月底前完成省本級“兩庫”建設,市、縣(市、區)體育部門應當參照省局建庫要求,嚴格按照本級政府規定的時限,完成本單位“兩庫”建設。
(五)對被抽查行政相對人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法定程式進行。
四、具體實施
(一)被抽查檢查對象名單在檢查對象名錄庫中按比例隨機抽取產生。抽取比例和頻次根據每年的監管工作需要確定。
(二)執法檢查人員名單根據本單位執法人員執法證件編號隨機抽取產生。
(三)對檢查對象實施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證件。
(四)執法檢查人員對檢查對象實施現場抽查時,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查閱、複製有關賬冊、契約和相關資料,向當事人、知情人調查了解相關情況。檢查完畢後,檢查人員對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屬於可以當場糾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依法記錄。
屬於應立案查處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式處理。
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五)執法檢查人員對檢查對象抽查工作結束後,應當出具檢查意見。包括:“未發現異常”、“不予配合情節嚴重”、“涉嫌違反相關法規、需進一步調查處理”、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其他”等情形。
(六)現場檢查筆錄、監督檢查抽樣單、責令整改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監督檢查工作書面材料應及時整理歸檔保存。保存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保存期限不少於兩年。
(七)逐步推廣運用電子化手段,對“雙隨機”抽查做到全程記錄,實現責任可追溯。
(八)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後,對抽查工作認真進行匯總、分析、評估,形成總結報告。要及時對工作方案、工作效果進行評價,歸納總結並完善隨機抽查工作機制。
五、抽查結果的運用
(一)對抽查發現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加大懲處力度,形成有效震懾,增強各類主體守法自覺性。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二)建立健全隨機抽查結果與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制度建設聯動機制。根據市場主體信用情況,科學設定隨機抽查頻次,加大抽查力度,增強工作針對性。
六、對市縣的指導
省體育局督促指導市縣體育部門落實體育領域雙隨機抽查制度,建立完善“一單兩庫一細則”,並做好市縣開展雙隨機抽查制度落實情況的專項督查工作。
七、監督考評
(一)隨機抽查工作要進行督查指導和效能評估,必要時可以對抽查檢查結果進行覆核。
(二)要嚴格執行市場主體隨機抽查工作請示報告制度,認真落實上級部門有關市場主體隨機抽查工作的安排部署。
(三)要將市場主體隨機抽查工作列入年度績效考評的重要內容,制定考評標準,促進抽查工作落實到位
(四)要嚴格依法開展隨機抽查,不得妨礙被檢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便利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檢查人的財物,謀取非法利益,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發現存在違反法定程式,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在抽查監管中弄虛作假,不履行法定職責等違法行為的,依照《公務員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