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少年英才獎勵基金會是在浙江省省委、浙江省省政府領導和浙江省省關工委老同志倡導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於1992年6月成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青少年英才獎勵基金會
- 成立時間:1992年6月
- 機構性質:社團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 機構地址:浙江省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主要活動,組織機構,建設宗旨,主要業務,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1992年06月01日 浙江省青少年英才獎勵基金會成立。
1993年11月01日~2013年11月01日 成功舉辦歷屆浙江省青少年英才獎。
1993年11月01日~2013年11月01日 成功舉辦歷屆浙江省青少年英才獎。
2014年06月01日 理事會決議全面改進基金會工作方法,運用現代化科技,基金會進入資訊時代。
2014年07月15日 基金會網站開通,系使用國際最先進的JOOMLA系統構架,全方位信息交換系統,實現透明慈善蛻變。
2014年07月15日 基金會網站開通,系使用國際最先進的JOOMLA系統構架,全方位信息交換系統,實現透明慈善蛻變。
主要職責
其目的是發現英才、宣傳英才、培養英才,激勵青少年堅定社會主義理想信念,振奮精神,刻苦學習,實事求是,開拓創新,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努力奮鬥。其任務是在黨和政府領導下,為表彰獎勵、培養青少年英才籌集基金,提供獎勵、資助和服務,設立省青少年英才獎,每年一次在全省範圍內評選、獎勵在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經營管理、思想道德教育、司法、新聞宣傳等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中有突出貢獻的青少年。
基金主要來源於國家和地方財政撥款;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等單位或個人捐贈資助;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捐贈贊助;國際組織、友好國家、國際友好人士援助;符合國家政策的基金增值。
基金主要來源於國家和地方財政撥款;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等單位或個人捐贈資助;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捐贈贊助;國際組織、友好國家、國際友好人士援助;符合國家政策的基金增值。
主要活動
目前,浙江省青少年英才獎勵基金會已舉辦了十屆青少年英才評選表彰活動。十年來,共評選表彰了在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經營管理、思想道德教育、司法、新聞宣傳等方面的青少年英才467名。據初步統計,在表彰的467名青少年英才中,有130多人獲得了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和全國勞動模範、全國青年星火帶頭人、全國優秀教師等各種獎勵,有7人入選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有3人受聘為長江學者獎勵計畫特聘教授,有56人入選浙江省“151人才工程”,還有一批青年英才擔任了黨政、科研、教育、企業等方面領導職務。在學生英才中,有190多人獲得全國各類競賽獎項,10多人獲國際數學建模、數理化奧林匹克競賽大獎,近30人在美國哈佛大學、史丹福大學等著名大學深造,近100人在國內重點大學就讀。
組織機構
浙江省青少年英才獎勵基金會設基金會理事會、基金管理委員會和英才獎評審委員會。
上屆浙江省青少年英才獎勵基金會理事會
會 長:王耀亭(浙江省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主任,原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副 會 長:
上屆浙江省青少年英才獎勵基金會理事會
會 長:王耀亭(浙江省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主任,原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副 會 長:
陶健(原浙江省委老幹部局局長)
魏夏久(原浙江省委組織部副部長)
張少甫(原浙江省委宣傳部副部長)
劉雲田(原浙江省勞動人事廳代廳長)
楊 輝(原公安廳副廳長)
王濯非(原浙江省顧問委員會副秘書長)
周洪昌(原省政府副秘書長)
費根楠(原浙江省計經委副主任)
金鳴珠(原杭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百 友(原湖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田永昌(原嘉興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王學德(原浙江省服裝進出口公司總經理)
李俊生(原浙江省委高校工委副書記)
王柏榮(原浙江省委顧問委員會副秘書長)
鄭祖煌(原浙江省教委常務副主任)
浙江省青少年英才獎評審委員會
主任:王啟東(浙江大學教授、原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副主任:
魏夏久(原浙江省委組織部副部長)
張少甫(原浙江省委宣傳部副部長)
劉雲田(原浙江省勞動人事廳代廳長)
楊 輝(原公安廳副廳長)
王濯非(原浙江省顧問委員會副秘書長)
周洪昌(原省政府副秘書長)
費根楠(原浙江省計經委副主任)
金鳴珠(原杭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百 友(原湖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田永昌(原嘉興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王學德(原浙江省服裝進出口公司總經理)
李俊生(原浙江省委高校工委副書記)
王柏榮(原浙江省委顧問委員會副秘書長)
鄭祖煌(原浙江省教委常務副主任)
浙江省青少年英才獎評審委員會
主任:王啟東(浙江大學教授、原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副主任:
鄭樹(浙江大學教授、原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陳子元(中國科學院院士、浙江大學教授)
委 員:
陳子元(中國科學院院士、浙江大學教授)
委 員:
王驥程(浙江大學教授)
田志偉(浙江大學教授、原浙江省科協副主席)
周 文(浙江大學教授、原浙江省科委主任)
沈敏光(浙江省委教育工委副書記、教育廳副廳長)
徐林(浙江省經貿委副主任)
江坪(原浙江日報總編)
本屆浙江省青少年英才獎勵基金會理事會領導機構
理 事 長: 王耀亭(浙江省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主任,原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副理事長:
田志偉(浙江大學教授、原浙江省科協副主席)
周 文(浙江大學教授、原浙江省科委主任)
沈敏光(浙江省委教育工委副書記、教育廳副廳長)
徐林(浙江省經貿委副主任)
江坪(原浙江日報總編)
本屆浙江省青少年英才獎勵基金會理事會領導機構
理 事 長: 王耀亭(浙江省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主任,原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副理事長:
魯冠球(杭州萬向集團董事局主席)
徐全升(浙江省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專職副主任)
杜建英(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
理事:
徐全升(浙江省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專職副主任)
杜建英(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
理事:
王柏榮(浙江省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原浙江省委顧問委員會副秘書長)
鄭祖煌(浙江省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原浙 江省教委常務副主任)
監事:
鄭祖煌(浙江省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原浙 江省教委常務副主任)
監事:
張海洋(浙江省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原浙江省武警總隊副政委)
秘 書 長:沈國華
辦公室主任:陶長茂
秘 書 長:沈國華
辦公室主任:陶長茂
建設宗旨
發現英才,宣傳英才,培養英才。激勵青少年堅定社會主義理想信念,振奮精神,刻苦學習,實事求是,開拓創新,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努力奮鬥。
主要業務
(一)評選表彰獎勵在科技創新、發明創造、經營管理、文化藝術、體育競賽、教書育人、新聞宣傳、政法工作、技術技能及學科、科技競賽等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中有突出貢獻的35周歲以下青少年英才。
(二)對青少年的科技創新、發明創造,經有關專家論證認定,可給予支持和資助。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一、本會的名稱是浙江省青少年英才獎勵基金會。
二、本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浙江省。
三、本會的宗旨:發現英才,宣傳英才,培養英才。激勵青少年堅定社會主義理想信念,振奮精神,刻苦學習,實事求是,開拓創新,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努力奮鬥。
四、本會的原始數額為328萬元、來源於企業資助、社會募款等。
五、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
六、本會的住所:杭州市省府路省府大樓2號樓1004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七、本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評選表彰獎勵在科技創新、發明創造、經營管理、文化藝術、體育競賽、教書育人、新聞宣傳、政法工作、技術技能及學科、科技競賽等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中有突出貢獻的35周歲以下青少年英才。
(二)對青少年的科技創新、發明創造,經有關專家論證認定,可給予支持和資助。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八、本會由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宗旨,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六)基金的主要捐贈人或發起人;
(七)業務主管單位代表。
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十、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參與理事會的各項決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理事會決議的贊成、反對、棄權表決權。
(三)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四)對基金會工作的檢查督促。
義務:
(一)對落實基金會宗旨和任務承擔義務。
(二)勤奮學習,提高自己的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
(三)反對不符合政策和基金會宗旨的決議和行為。
(四)盡職盡責行使職權,自覺執行理事會的決定。
十一、本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理事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成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二、理事會每年召開不少於二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由理事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十三、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十四、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十五、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十六、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十七、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或業務主管單位協商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十八、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十九、在本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二十、本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二十一、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規定範圍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十三、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過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二十四、本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五、本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二十六、本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二十七、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檢查基金會的資金收支情況;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十八、本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出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長審批;
(七)理事會、理事長賦予的其他職能。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二十九、本會為公募基金會。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府主管部門的資助;
(三)組織募捐的收入;
(四)投資收益;
(五)在符合宗旨和核准業務範圍內的服務收入。
三十、本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三十一、本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十二、本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三十三、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三十四、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三十五、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三十六、本會的財產主要用於:
(一)省青少年英才的獎金;
(二)英才表彰活動的經費;
(三)基金會的辦公費用;
(四)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
三十七、本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義賣義演;
(二)購買股票、債券;
(三)實體性經營活動;
(四)符合宗旨和業務核准範圍的服務收入。
三十八、本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十九、本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四十、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四十一、本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四十二、捐贈人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四十三、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四十四、本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四十五、本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四十六、本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四十七、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四十八、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四十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本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五十、本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五十一、本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五十二、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五十三、本會宗旨,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五十四、本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五十五、本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五十六、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在宗旨、業務範圍相同的社會團體內設立專項基金;
(二)與其他同類的基金會組織合併。
第六章 章程修改
五十七、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五十八、本章程經2004年11月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五十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六十、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青少年英才獎勵基金會
公元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