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學會及其成員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國內外和省內外之間的學術交流,促進出成果、出人才和出產業。學會將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為浙江省複合材料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英文名稱為Zhejiang Society for Composite Materials, 縮寫為ZJSCM。
第二條 本學會的性質:本學會由浙江省從事複合材料及相關學科的專家、學者、科技工作者和企業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浙江省廣大複合材料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本學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出成果出人才。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推動我省複合材料科學技術發展,為我省經濟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所在地設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學高分子複合材料研究所(地址:浙大路38號,郵編31002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工作範圍主要圍繞複合材料領域或相關學科開展以下工作:
(一)活躍學術思想,開展學術與技術交流,促進複合材料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套用,推動學科建設和培養科技人才。
(二)編輯、出版複合材料科技書刊、學術會議論文集及其它技術資料,組織撰寫學術著作和科普讀物。
(三)促進和開展對會員及科技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四)普及複合材料科技知識,傳播推廣複合材料先進技術,開展技術培訓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
(五)開展民間國內科技交流活動,發展同省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及專家、學者和企業家的友好交往和技術合作。
(六)開展民間港、澳、台地區科技交流活動,發展同港、澳、台地區的科學技術團體及專家、學者和企業家的友好交往和技術合作。
(七)開展民間國際科技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科學技術團體及專家、學者和企業家的友好交往和技術合作。
(八)對國家和地方複合材料科技發展戰略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問題開展決策論證,提出政策建議,進行科技開發、諮詢和技術服務。
(九)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評估、科技成果鑑定以及技術職稱、資格的評審和認證等任務。
(十)通過學會活動,積極發現優秀科技人才,進行表彰獎勵活動,並向有關部門推薦,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
(十一)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意願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種活動。
(十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辦民辦非企業科技開發實體,促進科技成果的產業化進程,為經濟建設服務。
(十三)發揮離退休科技人員的作用,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設有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凡從事複合材料教育、科研、生產和管理的中級職稱以上人員,或政府及產業部門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熱心複合材料事業,擁護本會章程,並自願加入本會。
(二)團體會員:凡從事複合材料科學技術及其有關專業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管理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科技民眾團體,積極支持本會工作,擁護本會章程並自願加入本會。
第九條 凡對本學科的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並熱心參加或組織與我國進行科學技術交流的專家和學者,經學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或資深顧問稱號。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要由本會一名正式會員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秘書處備案;
(三)團體會員要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四)由理事會授權學會辦公室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權利及應履行義務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和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四)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參加科普活動;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或理事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支持本會工作的開展。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 優先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和取得有關學術資料;
(二) 要求學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三) 可請求學會協助舉辦技術講座、培訓班等;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退會自由權。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積極組織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四) 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五) 支持學會開展工作,如贊助經費、寄贈學術資料、溝通信息、協助開展日常
學術活動、推薦專家來華講學等;
(六) 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以上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本會提示、催促仍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學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觸犯法律和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學會的最高決策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訂和修改本學會章程;
(四)選舉理事會和有關罷免事宜;
(五)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同意方能通過。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 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舉行,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浙江省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延長期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通過充分醞釀、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會組成要具有老、中、青科技工作者的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
理事在任期間,因故不能繼續擔任理事工作時,由單位或個人提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免去其理事職務。根據學會工作需要增選理事,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因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法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願意為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熱心學會工作,堅持民主辦會原則;能夠成為學會的核心力量。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和任職年齡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浙江省科協審查,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秘書長一般為專職, 特殊情況下秘書長不能為專職, 設專職副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辦公會是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處理重大問題議事機構,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參加;討論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定,處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權處理的事項;討論處理需要急需決定的重要事項,以及審議理事、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增補、調整等事項,事後應向常務理事會通報,辦公會視需要召開。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情況需要,也可由副理事長、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事長辦公會, 處理學會工作重大事宜,領導學會全面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進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傳達貫徹上級的指示精神,發揚民主,認真聽取廣大會員和學會骨幹的意見、建議和呼聲,並向有關部門及時反映;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學會設辦公室。學會辦公室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在秘書長或副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學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凡對學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可授予榮譽稱號,或聘請擔任本屆學會的名譽職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未經浙江省複合材料學會授權,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擅用浙江省複合材料學會的名義開展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