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況
學會,現有中級職稱以上從事製冷空調科技工作的個人會員1397人,,1993年以來曾多次被中國製冷學會、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評為先進集體和“學會之星”等。
服務內容
1、 普及製冷科技知識,傳播和推廣新技術、新成果、新設備、新 工藝;努力走自主創新之路;
2、 編輯《浙江製冷》及有關製冷科技的文獻、資料;主辦“浙江省製冷學會網站”,為會員和行業信息化服務;
3、 擁有浙江省範圍內最為完整的製冷行業人才庫,可提供與製冷行業相關的科技諮詢和技術服務;
4、 擁有浙江省範圍內與製冷行業相關的企業庫,可組織開展相關的技術交流、政策宣傳和標準制定工作;
5、 開展製冷行業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
6、 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等,製冷專業技術資格認證;
7、 組織開展節能相關內容的調查、研究和宣傳工作,為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服務。
理事會
理事長:陳光明
副理事長:毛紹融 沈希 陳國鑫 金李坤 趙曉寧 葉聖雅
姚國梁 張湘君 楊毅 張萍
秘書長:楊 毅
理 事:(各專業委員會內排名不分先後)
朱朔元 邱利民 張紹志 方誌民 葉惠忠 童繼紅 虞立工 李建軍 張建君
孔繁誠 項雲通 葉輝 錢正濃 張春甌 張志昂 陳霖 喬毅 郜伯勤 葉民強
呂維敏 楊永華 徐偉民 孫濤 陳松立 李光華 虞傑 金樟其 戚乙 潘大紅
葉水泉 龔中賢 孫華祥 單敏暉 葉昌良 葉南山 周越玖 章忠良 沈偉明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浙江省製冷學會,英文譯名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Refrigeration。
第二條 本學會是全省從事製冷技術的科技工作者(個人會員)和相關企事業單位(單位會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學術性社會組織,是依法登記成立的法人社會團體,是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學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省製冷科技工作者,發揚“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提高製冷科技工作者素質,促進制冷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普及,為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浙江省民政廳監督管理,接受中國製冷學會業務指導。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
第五條 本學會住所是浙江省杭州市浙大路38號浙江大學內李達三能源樓405室。
郵政編碼:31002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業務範圍:
(一) 圍繞經濟建設,開展學術活動,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科技進步;
(二) 編輯並發行《浙江製冷》及有關文獻,資料;主辦浙江製冷網站;
(三) 普及製冷科技知識,傳播和推廣新技術,新成果,新設備,新工藝;努力走自主創新之路;
(四) 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
(五) 組織評選,推薦優秀學術論文和優秀科技人才;
(六) 組織製冷科技工作者獻計獻策,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認證,科技成果鑑定,製冷專業技術資格認證等;
(七) 積極開展科技諮詢和技術服務;
(八) 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依法舉辦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實體。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學會的會員有個人會員、學生會員及單位會員。
本學會的會徽、會員證由中國製冷學會製作,按全國統一的會員證編碼。單位會員證由本學會製作。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擁護本學會章程,按期交納會費,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 凡從事製冷科學技術及製冷有關的專業工作者,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1. 工程師、講師、主治醫師、助理研究員以上相應職稱的科技人員;
2. 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3. 高等院校畢業生,在生產、設計、教育或管理方面工作三年以上,並具有一定的製冷科學技術水平或取得一定成績者;
4. 自學成才,對製冷工作有顯著成績者;
5. 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製冷科學組織管理的領導幹部。
(二) 凡就讀於製冷科學技術及製冷有關專業的在校三年級以上的本科生及碩士生、博士生,可申請成為學生會員。
學生會員參加工作後可申請轉為正式會員。
(三) 凡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從事與本學會有關專業相關的工作,願意參加由本學會組織的活動,並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部門,部隊以及依法成立的學術性社會團體,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學會一名會員介紹或專業委員會推薦,經學會辦公會議批准,即為本學會會員,同時也是中國製冷學會會員,報中國製冷學會;
(三) 本學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學會的學術和科技活動;
(三) 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參加優秀論文和優秀科普作品的評比;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學會章程,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積極撰寫學術論文,科普文章和參加學術研討;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學會反映情況;積極提供意見和建議;
(六) 在對外學術交往中,遵守外事紀律,保守國家機密。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屆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未經授權,任何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不能以本學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進行表彰和獎勵;
(五) 決定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推選應屆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個人會員、學生會員或單位會員的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表彰學會工作積極分子和先進集體;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並有委託投票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並熱愛製冷事業和學會工作;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屆滿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屆滿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並能履行理事會賦予的工作的;
(五) 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原則上理事長連續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學會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分別必須是曾任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且對學會有貢獻又有一定專長的人士。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可由理事長提名,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可委託秘書長或副理事長辦理單項重要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但須徵得理事長的同意;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學會分支機構
(一) 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設立氣體分離及液化、制冷機械和設備、冷凍冷藏及冷食品加工和運輸、低溫醫學和低溫生物學、空調製冷技術、中央空調技術協作委員會等六個專業委員會,簡稱為一專、二專、三專、四專、五專、六專。
這六個專業委員會是學會活動的基層組織,在理事會的領導下及分管理事的協助下,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等應積極主動組織好本專業的各項學術活動及相關工作,並積極發展學會會員。
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理事會聘任,副主任委員、委員和主任助理,由相應的專業委委員會和分管理事充分協商後由主任委員提名,報常務理事會通過。
各專業委員會宜分別掛靠在一個單位。
(二) 根據工作的需要,學會設立下列工作機構:
學術與科普工作委員會、技術諮詢工作委員會、學生工作委員會和學會辦公室。
1. 學術與科普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秘書。主任由理事會聘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員由主任提名報常務理事會通過。
學術與科普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1) 負責提出長遠和近期學術科普活動計畫,並組織、檢查、督促實施情況;
(2) 負責國際、民間、省間、跨學會、跨專業委員會和重大課題學術活動的組織和實施;
(3) 負責組織學術論文、科普文章的徵集和評選;
(4) 編輯《浙江製冷》會刊及主管浙江製冷學會網站。
2. 技術諮詢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秘書。主任由理事會聘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員由主任提名報常務理事會通過。
技術諮詢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1) 負責提出技術諮詢的有關規章制度、工作計畫,並組織、檢查、督促實施情況;
(2) 負責諮詢工作組織、管理、業務洽談和諮詢契約起草工作。
3. 學生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秘書。主任由理事會聘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員由主任提名報常務理事會通過。
學生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負責提出學生會員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活動計畫,並組織、檢查、督促實施情況。
4. 學會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以及必需的工作人員若干名。
主任由理事會聘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員由主任提名報常務理事會通過。
辦公室工作職責:
(1) 負責與各專業委員會及工作委員會的聯繫和協調工作,處理學會的日常事務;
(2) 辦理新會員申請手續;
(3) 接納會員反映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4) 協助理事會考察、發現和推薦人才;
(5) 協助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做好本屆或下屆理事會和所屬工作機構的調整或改選;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資財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對學術活動的捐贈;
(三) 政府和社會的資助;
(四) 在核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集中統一管理,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資財來源屬於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企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中國製冷學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社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報12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