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於開展2015年企業併購海外研發機構申報工作的通知》是浙江省科學技術廳2015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信息,申報對象,申報條件,申報要求,
基本信息
各市、縣(市、區)科技局(委),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各有關單位:
為充分利用全球創新資源,加強以企業為主體的國際科技合作,深入推進我省國際科技合作工作向縱深發展,根據中共浙江省委《關於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決定》(浙委發〔2013〕22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加快科技成果產業化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2〕45號),我廳已於2014年對首批併購海外研發機構項目進行了獎勵。2015年企業併購海外研發機構申報工作已正式啟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申報對象
通過兼併或收購(以下簡稱併購)國外研發機構獲得技術、人才等創新資源,在省內轉化並對相關產業起到重要推動作用的省內企業。企業在國外單獨或聯合設立研發機構(中方控股),及併購港澳台地區研發機構的也納入申報。
申報條件
1、企業應當在2010年1月1日以後完成併購。企業將契約約定總金額50%以上的併購資金匯出後視為完成併購。
2、被併購的海外研發機構需符合浙江產業政策,應當擁有對併購企業轉型升級和海外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核心技術和重大發明專利,屬我省重點支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具有固定的場所、儀器設備、科研條件、明確的研發領域、研發項目以及研發經費投入和研發人員配備。
3、併購契約簽訂時被併購的海外研發機構成立時間不少於2年,與出資主體沒有產權關聯關係。通過併購形成的技術和成果已在浙江轉化並對企業轉型升級和我省產業發展起到重要推動作用。
4、併購獨立法人研發機構的金額一般應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併購含內設研發機構的海外企業的金額一般應不低於4000萬元人民幣。
申報要求
企業應當填寫《浙江省企業併購海外研發機構申報表》,經市級科技管理部門或省級及以上高新區管委會匯總審核並加蓋公章後,於2015年2月7日之前報省科技廳合作處。省科技廳將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並擇優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