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礦業聯合會

浙江省礦業聯合會

浙江省礦業聯合會(Zhejiang province Mining Association,ZMA),是由浙江省國土資源廳主管,浙江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浙江礦業聯合性社團組織。主要由浙江省內外、國內外從事礦業、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和與礦業活動有關的生產、教學、科研等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其宗旨是,充分發揮礦聯聯繫政府與礦業企(事)業單位、聯繫社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按照公平、公正原則,逐步建立和不斷推進行業自律;為發展礦業和地災防治工程行業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為會員單位服務。並提供政策法規宣傳、市場信息供給、技術培訓服務、國內、國際交流以及維護會員權益等服務。並辦有浙江礦業(內部刊物)和浙江礦業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礦業聯合會
  • 外文名:Zhejiang province Mining Association,ZMA
  • 註冊部門:浙江省民政廳
  • 業務主管: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 性質:社會團體
  • 法人:潘聖明(會長)
  • 業務範圍:協調管理、業務培訓、諮詢服務
發展歷史,組織架構,主要工作,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浙江省礦業協會於1996年9月26日,在杭州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暨成立大會。137家會員單位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通過了《浙江省礦業協會章程》。時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葉榮寶任名譽會長,時任省地礦廳廳長湯文權任常務副會長,時任省地礦廳礦管處總工崔茂國任秘書長。
浙江省礦業協會成立浙江省礦業協會成立
內設機構有秘書處、礦泉水專業委員會、非金屬專業委員會。
2001年4月17日,礦協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在杭州召開。228家會員單位選舉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時任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葉榮寶、時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章猛進任名譽會長,湯文權任會長,時任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潘聖明任常務副會長,崔茂國任秘書長。
在第二、三屆理事會任期中,內設機構新增了金屬礦專業委員會、礦產地質勘查專業委員會、石灰石礦專業委員會、砂石礦專委會、礦業工作研究專業委員會和浙商域外礦業開發專業委員會。
浙江省礦業聯合會“振興浙江礦業座談會”舉辦浙江省礦業聯合會“振興浙江礦業座談會”舉辦
2013年12月20日,省礦協在杭州召開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290家會員單位選舉產生了第四屆理事會。潘聖明任會長,胡銘任常務副會長,徐春喜任副會長兼秘書長,聘請湯文權為名譽會長。
第三屆理事會以來,內設機構新增了地災防治工程專業委員會。
2015年1月20日,省礦協在杭州召開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暨四屆理事會第三次常務理事會,220名會員單位代表出席了會議。會議以舉手表決的方式通過了浙江省礦業協會變更為浙江省礦業聯合會的決議;通過了《浙江省礦業聯合會章程》的決議。2015年2月6日浙江省民政廳核准了浙江省礦業聯合會和《章程》。在此次會員代表大會上,潘聖明會長提出了省礦業聯合會今後工作的總體思路及“五個平台”建設的目標要求。進一步搭建好依法維權的平台,更好地為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服務;進一步搭建好決策諮詢的平台,更好地為會員單位的投資決策服務;進一步搭建好技術支撐的平台,更好地為政府轉變職能服務;進一步搭建好教育培訓的平台,更好地為會員單位提升素質服務;進一步搭建好考察交流的平台,更好地為會員單位創新發展服務。
浙江省礦業聯合會第三屆理事會在杭州舉辦浙江省礦業聯合會第三屆理事會在杭州舉辦
2017年3月8-9日,省礦聯在杭州召開四屆理事會第五次常務理事會議暨紀念省礦聯(礦協)成立20周年座談會。國土資源部總工程師、中國礦業聯合會黨委書記彭齊鳴應邀出席並發表重要講話。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付英作“中國礦業面臨的形勢和對策”的報告。省礦聯會長潘聖明、省國土資源廳有關處室負責人、省礦聯(礦協)老同志代表、副會長、常務理事單位負責人、理事單位與會員單位代表等近百名同志參加了本次會議。
浙江省礦業聯合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五次常務會議召開浙江省礦業聯合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五次常務會議召開

組織架構

組織架構
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工作機構為會長辦公會議;辦事機構為秘書處。
浙江省礦業聯合會下設:地熱礦泉水、非金屬礦、金屬礦、礦產地質勘查、石灰石礦、砂石礦、浙商域外礦業開發、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礦業工作研究等專業委員會。
主要領導
1.會長:
潘聖明,1953年生,浙江東陽人。經濟學碩士,地礦經濟研究員。
1976年,江西省地質學校地質普查找礦專業畢業。
1987年,中華全國律師函授中心畢業。
1997年,獲南開大學經濟學碩士學位。
1976-1992年,在浙江省地質礦產廳所屬地質大隊工作,先後擔任分隊技術員、黨支部書記,地質大隊黨委秘書、團委書記、政治處主任、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大隊長等職。
1992-2000年,浙江省地質礦產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00-2013年,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先後擔任副廳長、黨組副書記、巡視員等職。
任職期間,獲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規劃優秀成果一等獎兩個、科學技術二等獎一個。出版《改變——浙江省地礦行政工作改革創新的探索實踐》一書。主編《浙江省地質礦產志》、《山水探秘》、《浙江省農業地質環境調查系列叢書》、《礦山又綠》等專著。
2013年至今,浙江省礦業聯合會會長,同時為國土資源部諮詢研究中心特邀諮詢委員。
2.副會長兼秘書長:
王洲平,1954年生,江蘇如皋人。本科學歷。
1980年,南京大學地質系地球化學專業畢業。
1990-2000年,浙江省地質礦產廳地質環境處,副處長。
2000-2014年,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地質環境處,處長、調研員。
2014年至今,浙江省礦業聯合會,副會長、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專業委員會主任。

主要工作

1.主動參與浙江省資源稅改革的相關工作。在國家實施資源稅改革的大背景下,為更好反映我省礦山企業當前稅負普遍較重的實際情況,爭取降稅減負,浙江省礦業聯合會數次邀請或參與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國土資源廳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礦山企業負責人參加的資源稅改革座談會,直接聽取礦山企業對資源稅改革的意見和建議。同時,以省礦聯的名義向省財政、省地稅及省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提交資源稅改革的建議報告,為浙江省出台合理的資源稅改革政策發出來自礦業行業的呼聲,切實為礦山企業及會員單位改善發展環境提供支持。
2.組織開展全省國土資源系統業務知識培訓。一是地礦行政管理幹部專業知識培訓。受省國土資源廳委託,浙江省礦業聯合會計畫從2016年至2018年,用三年左右時間,對全省國土資源系統從事地礦行政管理的幹部系統地輪訓一遍,補齊管理工作中專業知識不足的“短板”,提升業務素質。2016年11月已成功舉辦第一期培訓。二是土地質量地質調查技術業務培訓。由省國土資源廳主辦,中國地質調查局農業地質套用研究中心與浙江省礦業聯合會承辦,面向全省有資質從事土地質量地質調查的地勘單位和國土系統相關管理部門,開展土地質量地質調查技術業務培訓。旨在更好地實施《全省土地質量地質調查行動計畫(2016-2020年)》,提升土地質量地質調查能力,加強土地質量地質調查隊伍建設,全面推進我省土地質量地質調查工作的開展。截至2017年3月,已成功舉辦兩期。三是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專業知識培訓。作為服務會員的重要內容,浙江省礦業聯合會每年舉辦多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專業知識培訓,幫助會員單位提高地質災害防治專業技術水平。
礦業聯合會承辦幹部培訓會議礦業聯合會承辦幹部培訓會議
3.積極推動「上善若水」浙江省礦泉水資源開發利用行動計畫(簡稱「上善若水」計畫)。2016年6月,由浙江省礦業聯合會會同浙江省地質調查院、浙江省地質環境監測院、浙江省地質礦產研究所、杭州善康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等會員單位聯合發起。「上善若水」計畫是一項致力於促進全省礦泉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礦泉水日常飲用推廣的社會性服務項目。「上善若水」計畫的日常推進落地工作,依託於浙江省礦業聯合會熱礦水專業委員會,並由專門設立的計畫辦公室統籌負責。
4.協助開展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的核查申報工作。受中國礦業聯合會、省國土資源廳的委託,圍繞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省聯會會同省環保方面,共同組織專家,在省級綠色礦山的基礎上,對申報國家級綠色礦山的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並在“依法辦礦、規範管理、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創新、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土地復墾、社區和諧、企業文化”等九大方面嚴格把關,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目前,全省已有20家礦山企業,經中國礦業聯合會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審委員會考核認定,成為國家級綠色礦山。
工作匯報工作匯報
5.認真組織全省地質災害危險性一級評估報告質量抽查。受省國土資源廳委託,自2015年起,浙江省礦業聯合會每年組織專家,對在浙江省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所有甲級資質單位的一級評估報告,進行隨機抽查及質量評審工作。被抽查的報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典型性,基本涵蓋全省典型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所有基本建設類型、規劃區、低丘緩坡和地面沉降分區等評估項目;評定內容主要為評估報告資料齊備程度、評估工作投入的工作量、野外工作質量、成果報告質量和評估單位質量運行情況等;評定標準參照《浙江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質量評定標準(試行)》。這項工作既為政府提供了技術支撐服務,又有力地促進了全省工程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質量的提高。
6.積極開展礦產勘查開發及地災防治工程的法規政策諮詢服務。近年來,圍繞著會員單位提出的權益維護、投資決策、市場拓展、技術攻關、信息交流等相關問題,省礦聯充分發揮“五個平台”的作用和優勢,為會員單位排憂解難,為行業發展獻計助力,得到了廣大會員單位的充分認可。
浙江省礦業聯合會在福州召開浙江省石礦開採現場會浙江省礦業聯合會在福州召開浙江省石礦開採現場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浙江省礦業聯合會(簡稱浙江礦聯),英文名稱為Zhejiang province Mining Association(縮寫:ZMA)。
第二條 本會是浙江礦業聯合性社團組織。主要由浙江省內外、國內外從事礦業、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和與礦業活動有關的生產、教學、科研及有關社會中介等企事業單位,礦業行業協會、地方礦業協會組織及礦業有關的管理部門等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和和諧社會的要求,全面落實資源節約優先戰略,不斷提高礦產資源對浙江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能力,促進礦業經濟在轉型升級基礎上實現持續健康發展,為建設物質富裕精神富有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浙江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會員,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礦聯聯繫政府與礦業企(事)業單位、聯繫社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按照公平、公正原則,逐步建立和不斷推進行業自律;為發展礦業和地災防治工程行業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為會員單位服務。
第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全會服從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民主集中制。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接受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會會址設在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宣傳和貫徹國家的礦業發展的方針、法律、法規,協助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礦業和地質災害防治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貫徹實施情況,促進本省礦業健康發展。
(二)結合浙江實際,開展礦業經濟、礦產勘查、礦業權市場、資源開發利用、礦山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等相關問題的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提供法規政策諮詢建議。
(三)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參與制訂行規、行約和有關質量標準。監督行業自律,引導會員單位在市場中有序、公平競爭,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四)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舉辦與本會有關的新技術、新方法,經營管理、法規政策等方面的業務培訓。
(五)發現、培育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科技進步、礦地和諧的先進典型,組織開展行業間的相互學習和經驗交流,促進行業整體水平的不斷提升。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有針對性地開展系統調研,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問題及建議;組織有關專家開展技術諮詢和專題研究,為會員單位提供問題的解決方案或對策措施。
(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授權或委託,參與並做好相關業務性工作。
(八)加強與中國礦業聯合會、中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行業協會、各省、市(區)礦業聯合會(協會)、有關國家和港、澳、台地區礦業組織的聯繫。參與與國內外非政府的礦業行業活動,組織並參與和礦業有關的國內外合作交流與考察活動。
(九)開展省內礦業有關信息發布和交流,辦好簡報與網站。
(十)開展與礦業有關的公益活動與法規政策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團體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浙江礦聯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和遵守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省內外、國內外從事礦業、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和礦業活動有關的生產、教學、科研及有關社會中介等企事業單位,礦業行業協會、地方礦業協會組織及礦業有關的管理部門等。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議審核並報理事會決定;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單位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參加並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提供有關資料。
(六)嚴格自律,履行承諾的社會責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等相關證書。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因嚴重違法違紀被查處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經會長辦公會議提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等機構。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協會重大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團體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榮譽理事;
(四)籌備和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本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會費收取標準、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討論、修改本協會章程;
(十二)決定其它重要事宜。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熱愛礦聯工作。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企業負責人除外)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召集和主持駐會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等參加的會長辦公會議,研究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會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出會長辦公會議的議題,負責會長辦公會議議定事項的監督落實;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任和解聘意見,交會長辦公會議審定;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聘任有專業資質的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會人員必須進行審計核算,接受審計監督。財會人員變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入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的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15年1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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