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照明學會,它成立於1984年,是中國照明學會的成員單位。英文名稱為:Zhejiang Province Illuminating Engineering Society ,縮寫為ZIES。
學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有關涉及照明領域的科研、教學、設計、生產開發和推廣套用的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該省照明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照明學會
- 外文名:Zhejiang Province Illuminating Engineering Society
- 成立於:1984年
- 縮寫:ZIES
機構簡介,組織結構,分支機構,學會章程,
機構簡介
浙江省照明學會,它成立於1984年,是中國照明學會的成員單位。英文名稱為:Zhejiang Province Illuminating Engineering Society ,縮寫為ZIES。
學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有關涉及照明領域的科研、教學、設計、生產開發和推廣套用的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該省照明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學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團結和動員廣大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面向經濟建設,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探討。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關心和維護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會員的合法權益,為繁榮和發展我國照明事業,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
組織結構
浙江省照明學會第四屆理事會領導成員名單
理 事 長: 陳哲艮 副理事長:潘建根 陳志明 崔國華 杜國紅
秘 書 長: 吳幼卿 副秘書長:董建平
辦公室主任: 徐清剛
浙江省照明學會第四屆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名單(按姓氏筆劃為序)
常務理事名單: (16名)
盧永民 朱時光 李 平 吳永強 吳幼卿 杜國紅 陳志明 陳哲艮 官 勇 侯民賢
唐寅軒 凌應明 崔國華 謝松桂 謝潤端 潘建根
理事名單: (33名)
王宇明 王副林 盧永民 田朝明 葉 煒 伍兆兆 朱衛國 朱時光 朱俐德 孫 鍵
李 平 吳永強 吳幼卿 杜國紅 沈 葳 邱 陵 邵運洪 陳志明 陳哲艮 趙田冬
官 勇 俞保兒 侯民賢 姚鑫火 唐寅軒 凌應明 崔國華 謝松桂 謝潤端 董建平
韓明清 蔣加珍 屠偉勤 潘建根
分支機構
浙江省照明學會電光源與燈具專業委員會 主任委員: 吳永強
浙江省照明學會光環境與照明設計專業委員會 主任委員: 朱時光
浙江省照明學會計量測試技術專業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志明
浙江省照明學會LED照明技術專業委員會 主任委員: 丁申冬
浙江省照明學會燈飾照明專業委員會 主任委員: 姚鑫火
學會章程
浙江省照明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浙江省照明學會,英文名稱為:Zhejiang Province Illuminating Engineering Society ,縮寫為ZIES。本團體以浙江省照明學會名義加入中國照明學會。
第二條 本學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有關涉及照明領域的科研、教學、設計、生產開發和推廣套用的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省照明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團結和動員廣大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面向經濟建設,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探討。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關心和維護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會員的合法權益,為繁榮和發展我國照明事業,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受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會址設在杭州市秋濤北路108號(杭州市電力局路燈管理所2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是在照明技術領域內(包括:視覺和顏色、光和輻射物理及測量、室內照明、室外照明、交通運輸照明和光信號、光生物和光化學、電光源、燈具、舞台電影電視照明、圖象技術、霓虹技術等)開展如下業務活動:
(一) 開展省內、外學術交流,積極促進學科的不斷發展;
(二) 普及科技知識,傳播照明先進技術和經驗;
(三) 選派優秀專家作為國際相關組織的成員,積極參與國際專業學術活動;
(四) 組織或推薦照明科技工作者積極參與浙江省和國家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有關法律法規
的制定和相關事務的決策工作;
(五) 組織或推薦照明科技工作者參與浙江省和國家經濟建設中重大項目的立項、實施的科學論證
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六) 組織或推薦照明科技專家積極參與國家承接的國際多邊或雙邊協作項目的論證和實施工作;
(七) 組織或推薦照明科技專家承擔國家科技項目;
(八) 組織或推薦照明科技專家為政府職能機構或企業單位要求提供的所屬專業範圍的專項調查及論證報告;
(九)接受政府職能機構或企、事業單位的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科技標準的編審工作;
(十)開展對會員和照明技術領域專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十一)舉辦照明技術領域的成果展覽展示會,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積極開拓市場;
(十二)編輯、出版、發行照明科技書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十三)建立浙江照明信息網,開展省內、外的專業信息交流及信息服務工作;
(十四)反映科技工作者和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五)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十六)舉辦為本會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實行多元制的會員結構,會員種類分為個人會員(即:高級會員、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學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在照明科技領域內工作的個人和團體,符合以下規定條件均可申請入會。
(一)普通會員(即:會員)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團體普通會員(即:會員):
1.具有中級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從事照明事業的科技工作者;
2.梵谷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照明事業一年以上或大專畢業從事照明事業二年以上或中專畢業從事照明事業三年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3.從事照明技術工作多年,有豐富實踐經驗或較大貢獻者;
4.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富有工作經驗和成績的領導幹部或專職業務幹部。
(二)高級會員
凡本學會普通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學會高級會員:
1.曾任或現任學會理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2.具有高級及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從事照明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3.對照明事業有較大貢獻的專家、學者或企業家。
(三)學生會員
凡在普通高等學校就讀,從事與照明領域有關專業學習的研究生,本、專科生均可申請為本學會學生會員。學生會員學業期滿,在未成為本學會普通會員前,仍保持學生會員身份。
(四)團體會員
凡與本學會專業相關,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產、設計、教學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願意與本學會建立聯繫並能積極支持本學會活動者,均可申請為本學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由學會秘書組負責審核後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二)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組發給會員證;
(三)在本學會出版的《照明與電器》季刊上予以公布;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章程;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有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積極參加學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六)執行學會的決議和完成本學會所委託交辦的工作;
(七)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更新知識;
(八) 按規定交納會費;
(九)入會自願,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經本學會提示或通知後一年內仍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並及時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及時予以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浙江省照明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浙江省照明學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浙江省照明學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浙江省照明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以通信方式召開浙江省照明學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必須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方能進行。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浙江省照明學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浙江省照明學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浙江省照明學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 、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浙江省照明學會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浙江省照明學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
(二)在照明技術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四)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為開展各項活動,在理事會下設立若干非法人組織的辦事機構和專業委員會。
(一) 學會辦公室
(二) 專業委員會,視學會工作需要和學科特色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各專業委員會委員人數由各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人數不宜過多。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由專業委員會成員選舉產生後報請學會常務理事會批准聘任,其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專業委員會是本團體的學術分支機構,其成員應是專家、學者、科技工作者及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