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協會組織架構,
協會簡介
“浙江省清華學子企業發展促進會”是由在清華大學接受過學歷教育、學位教育的企業家自發組成的NGO組織,經浙江省政府、省民政廳及省工商聯批准成立。促進會以“學習、交流、共享”為宗旨,以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同時秉承並發揚清華大學“自強不息,厚德載物”的校訓,堅持創新型發展模式,為促進中國社會、經濟、文化的可持續與繁榮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浙江省清華學子企業發展促進會。
英文譯名為:Zhejiang Association For Tsinghua CEO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全稱縮寫為:ZA.TSHCEO.CD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會是由在清華大學接受過學歷教育、學位教育的企業家自發組成的NGO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學習、創新、合作、發展
本會的一切活動均以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為指導,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秉承並發揚清華大學“自強不息,厚德載物”之校訓,以學習和奉獻精神為先導,以聯誼和交流溝通為紐帶,以整合和拓展資源為途徑,達成共享資源、共同發展、報效祖國之目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工商聯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杭州市江乾區錢江路1366號華潤大廈B座47樓470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組織會員之間、會員和社會各界之間開展各種聯誼、交流、學習活動, 為會員之間、會員與社會各個領域之間的協調溝通、交流合作提供服務;
2.通過建立和運作“人力資源庫”、“項目儲備庫”、“經政資訊庫”為會員的發展所需提供服務;
3.策劃實施為國家鼓勵和倡導的各類社會公益性活動,為會員回報社會提供服務;
4.策劃實施各類社會公關活動,為提升本會和會員及其企業的社會知名度、美譽度提供服務;
5.組織舉辦主題論壇和各類研討、考察活動,為會員拓展視野、更新觀念、活躍思維、創新機制提供服務;
6.施展組織團體功能,策劃實施會員與各生產力要素、生產關係各構成部門的對接活動,幫助會員開發和整合各種社會資源,為會員夯實社會基礎、延伸社會觸角提供服務;
7.發揮組織的集約功能,開展各行業、區域的招商與展示活動,為會員拓展發展空間提供服務;
8.開辦、運行促進會網站和出版《清華學子浙商報》,通過構築會員之間、會員與社會外界之間進行交流及傳播的平台,提供傳媒服務;
9.通過構築和運作一個集政策、法律、管理、技貿、項目為一體化的信息平台,為會員提供各種資訊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二)持有清華大學出具的學習證明材料;
(三)會員以個人名義或企業團體以社會團體名義入會。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目前,在我會工作中發現,有些會員因企業經營不善,獲得公安機關通緝或刑罰的會員,應及時進行退會處理)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審核,報理事會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對本會信息、資源的共享權;
(六)有要求本會給予幫助的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其相關制度,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弘揚清華大學的精神,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支持、協助、配合舉辦本會的活動;
(六)為其它會員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與幫助;
(七)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按照規定交納會費,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決策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推薦下一屆理事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理事人選必須品行端正,具有強烈組織認同感和為促進會奉獻的熱情,具有企業經營管理經驗,在會員中有良好的影響和威信,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等多種優良素質;
(二)理事人選必須具有召集或協助召集會員參加促進會組織的活動之能力,在推動協會或本級分會開展為會員喜聞樂見、富有成效的活動中發揮積極的作用,並主動保持與促進會的聯繫,保證本人參與促進會的活動出勤率在70%以上。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設立會長辦公會議制。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每年不少於兩次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設立常務決策委員會。常務決策委員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顧問與監督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組成。在會長辦公會議召開前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一項職權的初審職能,對會長辦公會議和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決策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品行端正,具有強烈的為促進會服務之熱情,具有企業經營管理經驗,在會員中有良好的影響和威信,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等多種優良素質,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會長企業應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社會影響力;任職時需提供證明材料,由我會換屆選舉小組或副會長以上人員進行推薦;
4、 樂於奉獻,熱心協會工作,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5、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6、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7、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8、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9、 必須提出明確的任職計畫和協會發展構想。
10、 中國公民,具有浙江省內戶口,非海外移民人員。
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常務副會長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屆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常務決策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會長辦公會議、常務決策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對秘書長人選有提名權。提議增補、改選理事;
(四)對外代表本會處理有關問題,對內代表理事會簽署有關檔案並向理事會負責;
(五)要求各機構、分會定期或不定期報告工作,對執行情況提出指導性意見;
(六)經授權決定有關本會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本會的日常工作,編制並組織落實本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編制本會經費收支的預決算方案;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代表本會開展對外聯絡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一名和副監事長兩名,主要負責監督本團體的全面工作,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則。每屆監事會的任期和結束與理事會換屆同時進行)
第三十四條 理事以上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視為自動離職:
(一)不能按時履行規定的交納會費及相關繳費義務;
(二)不能承擔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三)擔任副秘書長以上職務會員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無故不參加會長辦公會議;
(四)長期不支持和不參加協會任何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可設立顧問委員會,聘請名譽會長,指導幫助協會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接受會員和社會各界的捐贈、贊助;
(三)本會舉辦相關活動獲得的收益;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的收取標準必須通過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經費的日常管理:
(一)本會的常務副會長分管本會的經費管理工作;
(二)本會經費的日常收支管理由秘書處負責,秘書長為經費管理第一責任人;
(三)制訂財務管理制度並報理事會批准執行;
(四)編制財務運作情況表, 定期向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報告。
第四十條經費監督管理小組理事會設立經費監督管理三人小組,對理事會和會員大會負責;組長由理事會推選一位執行副會長擔任,兩名小組成員由各班級分會在理事會成員中提名候任人,經會長辦公會議議定。經費監督管理小組的主要職能如下:
(一)定期審查本會的財務收支情況;
(二)審批本會的重大開支項目;
(三)向理事會和會員大會作出審核報告。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應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5年6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於2015年11月6日再次修改並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組織架構
本協會受浙江省工商聯及民政廳管轄,下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秘書處、顧問監督委員會、常務決策委員會等,用於維護協會日常工作的正常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