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背景
浙江省浙商研究會是經浙江省民政廳註冊,在
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指導下開展工作的學術性社會團體,以關注浙商、研究浙商、服務浙商、引導浙商健康發展為己任,團結社會各界人士積極開展實證性研究,積極指導和扶持浙商發展。
浙商研究會自2004年成立以來,始終堅持“關注浙商、研究浙商、服務浙商、引導浙商”的宗旨,以學術研究和品牌活動以及服務工作凝聚了一大批著名浙商和優秀、成長型企業入會,使本會擁有一批實戰型的企業家專家。
如精工集團董事局主席金良順、西子聯合控股集團董事長王水福、人民電器集團董事長鄭元豹、浙江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春波、橫店集團東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何時金、
浙江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單銀木、頤高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翁南道、卡森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主席朱張金、濱江房產集團董事長戚金興、浙江金都房地產有限公司董事長吳忠泉、浙江中強建工集團董事局主席徐關興、現代集團董事長總經理章鵬飛,野風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俞國生、浙江吉奧汽車有限公司董事長繆雪中、萬事利集團總裁李建華、浙江金恆德國際物流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周金法、中旭集團董事長曾昌飈等著名企業家都成為本會的副會長。他們既是騰越於市場經濟的創新型浙商,又是好學習、好思考,與時俱進的商幫文化研究者。
與此同時,眾多優秀企業如蘇泊爾集團公司、浙江萊茵達集團有限公司、杭州杭掛機電有限公司、佑康集團、浙大蘭德集團、浙江中達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吉華集團有限公司、四季青服裝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大豐實業有限公司、九鼎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天和典尚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博尚壹品品牌戰略機構等企業都成為本會的常務理事單位,成為本會實戰研究的中堅力量。
浙商研究會還打造了全國首個以社團為載體的經濟學人組合品牌——“浙商研究會boss智庫”。這是省內首個以區域經濟和商幫發展為主要服務內容的綜合智庫,也是陣容強大,分工明確,老、中、青梯隊結構的智力組合——“前鋒”有
王曙光、
胡小平、胡宏偉、
楊軼清、崔勵金、徐王嬰等六位年輕學者為品牌發起人和工作班子成員;“中鋒”有
胡祖光、曹大力、谷迎春、姚先國、呂福新、顏春友等年長的核心專家;“後衛”有汪力成、金良順、
王水福、戚金興、孫德良、李建華、
趙崇甫等成功浙商為智囊成員;既有擅長一線運作又有擅長統籌謀劃,既有習慣實戰運籌又有精於學院研究,既有學者專家又有官員商人的智囊團隊將在浙商研究會的平台上竭誠為浙商發展服務。浙江松陽、景寧,安徽廣德等地政府還邀請了本“智庫”擔任政府顧問。
浙江省浙商研究會與
浙江大學合作共建了中國商幫(浙江)文化研究院等研究機構,並以本會商幫專業委員會領銜,聯絡全省各地商幫研究機構,共舉商幫文化研究之旗幟,促進商業文化與商業文明的發展。
浙江省浙商研究會與
浙江人民出版社合作推出的“浙商書系”;與中央電視台經濟頻道合作打造的“首屆中國商幫高峰論壇”;與浙江省人才開發協會、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學會等聯合主辦的浙江省“伯樂獎”和“最佳僱主企業”系列評選活動;以及與浙江產權交易所等單位聯合打造的“浙商資本大講堂”等品牌活動都獲得了很好的社會效益。
發展歷史
浙江省浙商研究會成立於2004年,至今已歷經三屆理事會,共召開會員代表大會3次,理事會14次(截止2018年)。2004年第一屆學會理事會成立,會長鬍祖光,秘書長徐王嬰;2009年第二屆學會理事會成立,會長鬍祖光,秘書長徐王嬰;2016年第三屆學會理事會成立,會長鬍祖光,秘書長徐王嬰。
學術成果
學會成立以來,學會組織編輯出版的專著有《商幫探源》、《論道浙商》、《浙商模式創新經典案例》等學術專著;本會研究骨幹還出版了許多有影響的研究專著,如:《浙商論》、《浙商的崛起與挑戰:改革開放30年》、《浙商創新:從模仿到自主》(以上作者呂福新),《商規》(楊軼清),《中國模範生》、《溫州炒房團》(以上作者胡宏偉),《浙商之變》、《草根力量》、《浙商1。5代》、《中國多頭》、《中國龍起》、《擁抱未來——解碼杭州新經濟》(以上作者徐王嬰);本會與浙江人民出版社合作的“浙商書系”出版了《風光無限——浙商沈愛琴創業傳奇》等十多部著作。舉辦論壇、學術沙龍近90場(截止2018年底),引起了社會各界和媒體的高度關注,在浙江經濟界和社會各方引起了熱烈反響。
學會特色
本著學術立會,品牌強會的辦會宗旨,打造了包括學術研究、圖書出版、論壇活動、智庫服務、系列評選、信息發布等在內的六大平台;特別是構建了一支學者與企業家相結合的研究團隊,研究中注重理論與實戰相結合,打造了獨特的“BOSS智庫”研究與服務模式;並打造了諸如“浙商論壇”、“中國商幫高峰論壇”、“商幫文化論壇”、“最佳僱主系列評選活動”、 “浙商資本大講堂”、“浙商看浙商” 和“BOSS智庫主題沙龍”等品牌活動;組織工作中獨創了在理事會閉會期間, “會長辦公會議決策、秘書長主持執行”的工作機制,確保了學會工作的民主決策與公開透明。
組織形式
1.浙商研究會分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
2.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在常務理事會休會期間,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三位年度執行副會長(副會長代表)、秘書長組成】行使常務理事會有關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3.在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有關浙商的學術交流活動,組織企業界、學術界人士進行理論探討。
(二)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承擔有關浙江民營經濟的課題研究等工作。
(三)積極開展職業技術教育與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為提高浙江企業素質提供深造平台。
(四)為浙江企業的投資與發展架設橋樑,開展投資項目洽談,技術、人才對接等有關活動。
(五)編輯出版有關浙江商人、浙商研究、商業文化等相關書籍。
(六)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在學會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學會工作人員。
(七)組織會員參加有關活動,加強與海內外的合作交流,促進會員共同進步。
(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呼聲。
(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興辦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實體,開展有償服務活動。
(十)在會員體系內,組織開展各種公益性的評選、評比。
加入條件
會員——凡同意浙商研究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自願申請並履行批准手續,可成為本會會員。
個人會員: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知識界人士、傳媒人員、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以及行政部門有關專業人士等。(註:個人會員中含會員、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等,根據個人研究成果及社會影響力等條件來申報與推薦,並通過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入會手續。)
團體會員:同意並能履行浙商研究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
團體理事:同意並能履行浙商研究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熱心支持本會工作,並有一定規模的企、事業單位。
團體常務理事:同意並能履行浙商研究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熱心支持本會工作,有較強規模實力和影響的企、事業單位。
團體副會長——由同意並能履行浙商研究會章程的知名浙商企業負責人及有關人士組成,依《章程》規定的程式產生。
顧問——由關注浙江經濟及浙商現象,並熱心於浙商研究的省內外專家、學者、政府官員組成,由常務理事會聘任產生。
(入會手續:個人會員入會,具備會員條件,須本人提出申請,由本會批准備案後統一頒發會員證;團體會員由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批准並發給團體會員證。)
會員服務
1、免費參加浙商研究會舉辦的各種沙龍、講座、論壇等學術交流活動
2、本會會刊《浙商研究與資訊》可為會員單位提供免費信息刊登
3、浙商研究會網站為會員單位網站免費連結,並在網站上及時刊登會員動態信息
4、架設企業家與政界、學界及社會各界的橋樑
5、為會員企業發展提供如商務考察、投融資牽線、項目合作等服務
6、委託本會承擔有關企業發展的戰略研究、企業文化整理等專題研究任務,並委託本會承擔企業書籍的編輯、出版等工作
7、委託本會承擔單位公關或品牌行銷、推廣等策劃工作,利用研究會平台發布有關信息
8、會員企業逢新公司開張或周年慶典等活動,研究會率先並組織其他會員單位發賀信、賀電等,推動慶典氣氛的營造,促進會員間的聯絡與合作
9、會員企業可通過研究會的推廣、推薦,作為領導考察、浙商調研、互訪交流的基地
10、免費贈送浙商研究會內部刊物等
研究會章程
浙江省浙商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浙江省浙商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浙江學者、專家與企業界人士以及社會各界有關人士自願結成,公益性、學術性法人社會團體。是研究、服務與引導浙江經濟特別是浙江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一支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成立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規,順應經濟文化一體化的國際大趨勢,立足於“浙江經濟是文化的,浙江文化是經濟的”思路,從人文社會科學多學科視野研究“浙商”這一群體,總結經驗、提升素質、從人力資源開發角度服務於我省的經濟建設。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浙江省民政廳社團管理局的業務和指導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事機構設在杭州市朝暉路209號11樓d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積極開展有關浙商的學術交流活動,組織企業界、學術界人士進行理論探討。
(二)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承擔有關浙江民營經濟的課題研究等工作。
(三)積極開展職業技術教育與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為提高浙江企業素質提供深造平台。
(四)為浙江企業的投資與發展架設橋樑,開展投資項目洽談,技術、人才對接等有關活動。
(五)編輯出版有關浙江商人、浙商研究、商業文化等相關書籍。
(六)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在學會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學會工作人員。
(七)組織會員參加有關活動,加強與海內外的合作交流,促進會員共同進步。
(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呼聲。
(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興辦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實體,開展有償服務活動。
(十)在會員體系內,組織開展各種公益性的評選、評比。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凡擁護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自願申請並經批准手續,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知識界人士、傳媒人員、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以及行政部門有關專業人士等。
(二)單位會員:與本會研究主題有關,並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學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海外浙商(華裔)在浙投資企業。
第九條入會手續:個人會員入會,具備會員條件,須本人提出申請,由本會批准備案後統一頒發會員證;團體會員由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批准並發給團體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四)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資料;
(五)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執行本會決議;
(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參加本會活動,推進本會業務的開展;
(六)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履行本會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提前或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通過醞釀、協商、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有關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六)制定本會活動計畫;
(七)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八)監督財務管理執行情況
(九)獎勵表彰學會工作積極分子;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有關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三位年度執行副會長(副會長代表)、秘書長組成】——在常務理事會休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有關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並熱愛、關心學會工作;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等連續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重要檔案由本會法定代表人簽署。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提議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以及主要負責人的提名,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三)處理本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曾任研究會會長或對研究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稱號或聘請擔任研究會的名譽職務。顧問若干名,任期一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學會智慧財產權的回報;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財務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監督審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是依據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制訂的。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2009年5月24日修訂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