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1994年4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5月5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5.05
  • 實施時間:1994.05.05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權,第三章 投資和經營,第四章 優惠待遇,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
開發區位於杭州市餘杭下沙地區,面積為10平方公里。
第三條 開發區實行國家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型管理體制。
開發區遵循發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國內經濟技術合作相結合的原則,以興辦工業和科技開發項目為主,引進資金、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和科學管理方式,發揮外向型經濟的視窗作用。
第四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
鼓勵國內外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開發區進行各種方式的技術合作,建立科技開發機構。
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開發區投資建設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第五條 開發區內的土地依法徵用為國家所有。
開發區內的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境內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出讓、轉讓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開發區應當為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和生產、經營、生活條件,依法保護其資產、應得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
開發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權

第七條 開發區設立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的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編制開發區的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經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制定開發區的行政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開發區內土地的規劃、徵用、開發、管理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工作;
(四)負責開發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房地產管理以及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工作;
(五)負責開發區的財政、稅務、國有資產、審計、物價、統計、勞動、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六)審批或審核報批開發區內的投資項目;
(七)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貿易、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其他涉外經濟活動;
(八)處理開發區的涉外事務;
(九)統一規劃、管理開發區內的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十)興辦和管理開發區的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
(十一)保障開發區內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十二)協調、監督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內的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的工作;
(十三)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職能機構,具體負責開發區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條 開發區內金融、保險、外匯管理、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等業務工作,由有關部門或其設在開發區內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辦理。

第三章 投資和經營

第十一條 在開發區投資和經營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資經營;
(二)中外合作經營;
(三)外商獨資經營;
(四)國內投資者獨立經營或聯合經營;
(五)補償貿易;
(六)租賃經營;
(七)購買開發區內企業的股票或債券;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以前款(一)、(二)、(三)項方式投資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
第十二條 開發區優先引進下列先進技術:
(一)屬於國家或地方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
(二)對國內企業技術改造或產品更新換代有明顯促進作用的;
(三)其產品能外銷或替代進口的;
(四)生產工藝或製造技術是國內需要的;
(五)有利於國內某個行業或產品趕上世界先進水平的。
第十三條 開發區不得興辦下列企業:
(一)技術落後或設備陳舊的;
(二)污染環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不允許興辦的。
第十四條 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者應當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審核批准後,依法辦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十五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自行確定生產經營計畫,自行籌措、運用資金,自行採購生產資料和銷售產品,自行確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工資制度、分配形式和人才培訓,自行聘用和辭退職工。
第十六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和省關於勞動保護的規定,為職工提供文明、安全、衛生的工作條件,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社會保險制度。
第十七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按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設定會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有關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並接受開發區管委會的監督。
外商投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驗證並出具證明。
第十八條 開發區內經批准可以設立外貿企業,開發區外的外貿企業可以在開發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營進出口貿易。
第十九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在開發區設立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
第二十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可以在開發區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戶。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內企業的各項商業保險,應當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或國家批准的其他保險機構投保。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歇業,應當按法定程式清算企業的資產和債權債務,並辦理有關歇業手續和註銷登記手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後,投資者的資產可以轉讓,外資的資金可以按外匯管理的規定匯出境外。

第四章 優惠待遇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按7.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按前款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的先進技術企業,按第一款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3年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繳納地方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繳地方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規定稅率減半繳納地方所得稅。
開發區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並符合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免徵地方所得稅條件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從獲利年度起免繳地方所得稅5年至10年。
按前款規定免徵地方所得稅期滿後,產品出口企業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規定稅率減半繳納地方所得稅;先進技術企業,可以按規定稅率延長3年減半繳納地方所得稅。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後,外商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核准,可以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40%;外商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可以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足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還的所得稅稅款。
第二十六條 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開發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的,除依法免繳所得稅的以外,可以減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其中以優惠條件提供資金,設備或轉讓先進技術,需要給予更多的減免所得稅優惠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決定。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出口在開發區生產的產品,免繳出口關稅。使用開發區外的料件或半成品在開發區加工出口的產品,凡經實質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可以視為在開發區生產的產品。
第二十九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進口在開發區內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和管理設備、生產用燃料、合理數量的生產用車輛、交通工具、辦公用品以及上述設備、車輛所需的維修零配件,免繳關稅。
開發區內的企業進口專為生產出口產品所實際耗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裝物料、旅遊飲食業營業用的餐料,免繳關稅。產品轉為內銷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補辦進口手續,並照章補稅。
第三十條 開發區進口為建設開發區基礎設施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本建設物資,免繳關稅。
第三十一條 開發區內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等機構進口自用合理數量的建築材料、交通工具、辦公用品、管理設備,免繳關稅。
第三十二條 開發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常駐人員和外國專家攜帶進口自用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憑開發區管委會的證明檔案,經海關核准,在合理數量內免繳關稅。
第三十三條 開發區進口貨物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的優惠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在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前提下,可以自行確定折舊期限,從資產投入使用年度起逐年提列折舊費。
第三十五條 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以自有財產或以自有外匯作抵押,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
第三十六條 有關部門對開發區內各單位的境外人員和派出境外聯繫業務的人員,應當簡化出入境審批手續,給予方便。
第三十七條 國內其他地區科技、管理人員以及國外學成歸來人員到開發區工作的,由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報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杭州市區落戶。
第三十八條 開發區內的國內外投資者和企業、事業單位,除享受本條例已規定的優惠待遇外,並可以享受國家、省和杭州市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圍規劃控制面積為17平方公里。在外圍規劃控制區域內進行建設,必須服從統一規劃。
第四十條 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及其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的企業,比照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優惠政策有新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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