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鎮建築工匠資格管理實施細則》在1997.11.01由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村鎮建築工匠資格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11.01
- 實施時間:1997.11.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鎮建築工匠資格管理,維護村鎮建築市場秩序,保障村鎮建築工程質量,根據建設部《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是建築工匠在本省範圍內從事房屋建築活動的,均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築工匠是指以經營為目的,具備一定資格,獨立或合夥承包規定範圍內的村鎮建築工程的個人。
第四條 村鎮建築工匠承包範圍是村鎮農(居)民住宅的村鎮房屋建築工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村鎮建築工匠資格管理,負責本細則的實施。
第二章 資質標準和資質管理
第六條 建築工匠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進行資格審定,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質等級證書》。
未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質等級證書》,不得承攬村鎮建築工程。
第七條 根據建築工匠的技術水平、資金設備、承建經歷等情況核定資質等級。資質等級分甲、乙、丙三級。
第八條 建築工匠的資質等級標準和經營範圍。
(一)甲級標準
1、從事建築施工八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五幢以上三層混合結構房層建築施工,工程質量合格,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2、經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成績合格;
3、自有資金在15000元以上;
4、具備國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或達到四級專業以上技工技術水平。
甲級經營範圍:
可承建三層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混合結構的房屋建築;承建聯立式住宅的,建築面積可擴大到720平方米以下;承建施工時,須有不少於6名經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泥、木鋼筋砼工等技術操作骨幹人員,並有相應的機具設備和架設工具;承建四層以上或超過規定建築面積的房屋,須報請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特許後,方可施工。
(二)乙級標準
1、從事建設施工五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五幢以上二層混合結構房屋的建築施工,工程質量合格,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2、經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成績合格;
3、自有資金在10000元以上;
4、具備國中畢業文化程度或達到四級專業技工技術水平。
乙級經營範圍:
可承建二層以下(含二層)建築面積240平方米以下混合結構的房屋建築;承建聯立式住宅的,建築面積可擴大到480平方米以下;承建施工時,須有不少於4名經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泥、木、鋼筋砼等技術操作骨幹人員,並有相應的機具設備和架設工具;承建三層以上或超過規定建築面積的房層,須報請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特許後,方可施工。
(三)丙級標準
1、從事建築施工三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二層磚木結構和混合結構平房的建築施工,工程質量合格,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2、經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成績合格;
3、自有資金在5000元以上;
4、具備相當國中畢業文化水平。
丙級經營範圍:
可承建混合結構平房和二層以下(含二層)磚木結構的房屋建築,承建施工時,須有3名經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泥、木、鋼筋砼工技術操作骨幹人員,並相應的機具設備和架設工具。
第九條 申請《村鎮建築工匠資質等級證書》應提交以下檔案:
(一)建築工匠資格審定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檔案;
(三)學習證書或專業技能證明;
(四)承包工程的業績證明材料(包括業主對質量的評價)。
第十條 建築工匠申請資質等級認定,由建築工匠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鄉鎮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意見,經審核,決定建築工匠的資質等級,收取質量安全保證金(甲級2000元;乙級1500元;丙級1000元),簽發《村鎮建築工匠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一條 建築工匠資質定級後,原則上滿三年後方可提出晉升資質等級申請。承建工程質量優異,資質條件明顯提高,可適當縮短晉升時間。
第十二條 建築工匠資質實行年檢審核制度,年檢審查達不到原資質標準的,按實際達到的標準重新確定等級。
第十三條 建築工匠可以在全省範圍內承攬與資質相符的村鎮建築工程,承建工程超越資質等級證書籤發的縣(市)行政區域時,須向工程所在地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驗證,並接受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村鎮建築工匠資質等級證書》由浙江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核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轉讓和複印《村鎮建築工匠資質等級證書》。
遺失《村鎮建築工匠資質等級證書》,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申請補發。
第三章 承建施工管理
第十五條 建築工匠必須持有《村鎮建築工匠資質等級證書》,按資質等級所規定的經營範圍承建村鎮房屋,不得超級承建。同一施工時期內,承建不得超過二幢以上的村鎮房屋。
第十六條 建築工匠不得承包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開工的村鎮建築工程。
第十七條 建築工匠承建村鎮建築工程,必須依法與業主簽訂契約,填報主要技工名單和機具設備條件,向當地鄉鎮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承建工程費用應符合省建築工程預算定額和有關規定,不得高於當地施工企業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 嚴禁無圖施工。二層以上(含二層)的房屋,必須按持證設計的圖紙、或住宅通用圖施工,遵守有關施工安全的規定、規程和施工驗收規範,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十九條 建築工匠要接受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的檢查和監督,按時向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納管理費,收費標準按照省建設廳、物價局、財政廳《關於城鄉集體建築企業管理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等級證書,並可以按《浙江省建築業管理條例》處以承包的建築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一)未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質等級證書》而承建村鎮建築工程的;
(二)越級承建施工的;
(三)承建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開工的建築工程的;
(四)倒手轉包工程的;
(五)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質量事故的;
(六)不按規定參加村鎮建築工匠資質等級年檢或者經檢驗未達到資格條件的;
(七)出賣、出借、出租、轉讓、塗改、偽造資質等級證書的。
第二十一條 建築工匠違反本實施細則,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使用質量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或者施工不按標準執行,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浙江省建築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處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侵害建築工匠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由鎮(鄉)人民政府通知其暫停建設,並報縣級行政建設主管部門查處。必要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可直接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浙江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廳1991年頒布的《浙江省個體承建農(居)民住宅管理暫行規定》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