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印發企業經營者年薪制試行辦法的通知》是1998年9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關於印發企業經營者年薪制試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8-09-07
- 生效日期:1998-09-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浙政[1998]15號
【發布日期】1998-09-07
【生效日期】1998-09-07
【失效日期】無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浙政[1998]15號
【發布日期】1998-09-07
【生效日期】1998-09-07
【失效日期】無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企業
經營者年薪制試行辦法的通知
經營者年薪制試行辦法的通知
(浙政[1998]1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企業經營者年薪制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本著積極穩妥的精神,在試點後逐步推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
企業經營者年薪制試行辦法
現將《企業經營者年薪制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本著積極穩妥的精神,在試點後逐步推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
企業經營者年薪制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探索建立和培育高素質、職業化的企業經營者隊伍,合理確定經營者收入水平,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實行企業經營者年薪制,要按照黨的十五大提出的“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制度。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有利於最佳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精神,使經營者的工資收入同付出的勞動及其生產經營業績相聯繫。探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的決定機制、激勵機制和企業內部分配的自我約束機制。
第三條企業經營者年薪制是以年度為單位,依據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和經營業績,確定並支付經營者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獎勵的一種分配方式。
第四條實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則。
1.經營者的年薪水平要與企業的規模和經營成果掛鈎;
2.經營者年薪考核計發辦法、支付方式要與企業職工的收入分配方式相分離;
3.經營者的效益年薪、獎勵要做到先考核後兌現;
4.經營者年薪水平的確定,既要有利於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又要與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5.加強監督約束機制,規範收入分配,取消隱性收入。
1.經營者的年薪水平要與企業的規模和經營成果掛鈎;
2.經營者年薪考核計發辦法、支付方式要與企業職工的收入分配方式相分離;
3.經營者的效益年薪、獎勵要做到先考核後兌現;
4.經營者年薪水平的確定,既要有利於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又要與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5.加強監督約束機制,規範收入分配,取消隱性收入。
第五條實行經營者年薪制的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企業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經營者素質較高;
2.企業的生產經營比較正常、穩定,有一定的盈利水平,虧損企業原則上不實行年薪制;
3.企業內部的基礎管理工作較好,勞動工資、人事、考核、財務等各項規章制度健全;
4.企業內部具有一定的自我監督、約束機制;
5.企業主管部門或出資者已下達明確的保值增值指標。
1.企業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經營者素質較高;
2.企業的生產經營比較正常、穩定,有一定的盈利水平,虧損企業原則上不實行年薪制;
3.企業內部的基礎管理工作較好,勞動工資、人事、考核、財務等各項規章制度健全;
4.企業內部具有一定的自我監督、約束機制;
5.企業主管部門或出資者已下達明確的保值增值指標。
第六條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實施範圍為: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廠長);國有獨資企業中除董事長、總經理外的經營班子成員可按經營者年薪的60%--90%的係數分別計發(具體比例由企業提出,報年薪制考核部門審核)。
第二章 年薪的構成及核定辦法
第七條經營者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獎勵三部分構成。
第八條經營者基本年薪是指以本企業(集團公司指核心企業)當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依據經營者經營管理的企業規模分類確定的經營者年度基本收入。其標準為:
大型及以上企業經營者基本年薪=3倍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
中型企業經營者基本年薪=2.5倍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
小型企業經營者基本年薪=2倍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
工業企業按國家對工業企業的劃型標準劃定企業類型;非工業企業,國家有關部門已有劃型標準的,按劃型標準劃分企業類型,沒有劃型標準的,由年薪制考核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參照工業企業的劃型標準,結合行業特點予以確定。
大型及以上企業經營者基本年薪=3倍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
中型企業經營者基本年薪=2.5倍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
小型企業經營者基本年薪=2倍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
工業企業按國家對工業企業的劃型標準劃定企業類型;非工業企業,國家有關部門已有劃型標準的,按劃型標準劃分企業類型,沒有劃型標準的,由年薪制考核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參照工業企業的劃型標準,結合行業特點予以確定。
第九條經營者效益年薪是指依據經營者實際生產經營管理業績,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為考核指標,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按一定辦法計核的經營者年度效益收入。
1.當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時,其效益年薪按如下公式計算:
效益年薪=4倍的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保值增值率的實際完成數-1)÷(核定的保值增值率基數-1)
2.當國有資產減值時,其效益年薪為零,同時由經營者予以賠補。賠補額為:每減值1%,按經營者基本年薪的25%予以賠補(賠補額=國有資產減值率×100×基本年薪×25%),賠補款從經營者的風險抵押金和基本年薪中抵扣,直至扣完為止。
1.當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時,其效益年薪按如下公式計算:
效益年薪=4倍的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保值增值率的實際完成數-1)÷(核定的保值增值率基數-1)
2.當國有資產減值時,其效益年薪為零,同時由經營者予以賠補。賠補額為:每減值1%,按經營者基本年薪的25%予以賠補(賠補額=國有資產減值率×100×基本年薪×25%),賠補款從經營者的風險抵押金和基本年薪中抵扣,直至扣完為止。
第十條經營者效益年薪與基本年薪合計所得最高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7倍。如企業經營業績較好、超額完成核定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基數指標時,經營者效益年薪與基本年薪合計超過7倍的,其超過部分經年薪制考核部門核准,由企業主管部門或出資者給予獎勵,獎勵標準按以上公式計算,最高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期末國家所有者權益÷期初國家所有者權益)×100%
國家所有者權益=國家資本+專用撥款及各項建設基金形成的資本公積+[(資本公積-專用撥款及各項建設基金形成的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國家資本÷實收資本]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只考核企業經營性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年度考核時必須剔除不是由於企業經營效益而使淨資產增加或減少的部分,即因國家對企業各種投資增加的資本金;因國家專項撥款、各項建設基金增加的資本公積金;國家對企業實行先徵收後返還辦法和政府優惠政策等增加的資本金或資本公積金;按規定進行資產重估、評估增加或減少的資本公積金;按國家規定進行清產核資增加或減少的所有者權益;接受捐贈增加的資本公積金;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其他增加或減少所有者權益,等等。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期末國家所有者權益÷期初國家所有者權益)×100%
國家所有者權益=國家資本+專用撥款及各項建設基金形成的資本公積+[(資本公積-專用撥款及各項建設基金形成的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國家資本÷實收資本]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只考核企業經營性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年度考核時必須剔除不是由於企業經營效益而使淨資產增加或減少的部分,即因國家對企業各種投資增加的資本金;因國家專項撥款、各項建設基金增加的資本公積金;國家對企業實行先徵收後返還辦法和政府優惠政策等增加的資本金或資本公積金;按規定進行資產重估、評估增加或減少的資本公積金;按國家規定進行清產核資增加或減少的所有者權益;接受捐贈增加的資本公積金;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其他增加或減少所有者權益,等等。
第十一條在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為考核指標對經營者進行考核的同時,還必須輔之以淨資產收益率、應收帳款平均餘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率、固定資產折舊提足率等作為輔助考核指標(計算口徑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輔助考核指標作為經營者效益年薪收入的制約指標,如經營者未完成輔助考核指標的,則按每項5%的比例相應扣減經營者的年薪收入。其他輔助考核指標的具體設定由年薪制考核部門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
第十二條經營者需繳納一定的風險抵押金,風險抵押金由企業專戶儲存,並按銀行1年期利率計息。風險抵押金標準為:大型企業經營者5萬~10萬元,中型企業經營者5萬元,小型企業經營者3萬元。經營班子其他成員按年薪的計發比例繳納風險抵押金。風險抵押金以現金或有價證券、房產等繳納、抵押(其中現金部分不低於50%),風險抵押金在經營責任期滿或經營者工作變動時經審計終結後返還。
第三章 年薪的考核、審批
第十三條確定和兌現經營者的年薪收入要按照公開、規範的原則,認真考核並認真堅持審批程式。
第十四條年薪的考核審批程式。
1.企業應將審計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及各項指標的實際完成情況連同按本辦法測算經營者的年薪收入情況,於次年第一季度報考核部門。
2.企業經營者的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獎勵,由同級勞動部門會同經委(計經委)、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考核、審批。
1.企業應將審計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及各項指標的實際完成情況連同按本辦法測算經營者的年薪收入情況,於次年第一季度報考核部門。
2.企業經營者的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獎勵,由同級勞動部門會同經委(計經委)、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考核、審批。
第四章 年薪的支付
第十五條經批准實行年薪制辦法的企業,經營者的基本年薪由企業按基本年薪的80%,分月以現金形式預付,年終結算。基本年薪列入企業成本,在企業工資總額中單列。
第十六條經營者的效益年薪和獎勵,經考核審批後按批准額的50%--70%由企業一次性以現金形式支付,餘留部分轉為經營者的風險抵押金,經營期滿經審計終結後一併結算。效益年薪和獎勵可在企業稅後利潤中列支。
第五章 年薪的管理
第十七條經營者不得在本企業領取年薪外的其他任何工資性收入,如在本企業領取年薪外的工資性收入或利用職權擅自給自己增加工資收入的,一經查實,考核部門應責令其全額返還,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
第十八條經營者的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納入勞動工資統計報表範圍。經營者在取得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獎勵後,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由發放年薪的企業代扣代繳。
第十九條在經營者離任審計時,如發現該經營者在任期內的經營業績與年度審計報告有出入的,考核部門應對其進行調整,超出應得部分的收入,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從當年的年薪收入中扣除。
第二十條經營者在任期未滿時無正當理由辭職的,其效益年薪和獎勵轉為風險抵押金部分不予兌現,其當年的工資收入由企業主管部門或出資者按有關規定酌情確定,並報年薪制考核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對實行年薪制的企業應加強事中監督和預警措施。企業主管部門或出資者應隨時了解掌握企業的經營狀況,當發現企業因經營不善而導致國有資產減值時,應及時向經營者發出警告,並採取相應措施,以防國有資產的流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對不實行年薪制的國有企業,其經營者的工資收入水平仍繼續嚴格執行國家現行有關經營者工資收入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試行。各市(地)政府(行署)及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經營者年薪制試行工作的統一領導,確保企業經營者年薪制試行辦法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四條各市(地)政府(行署)可結合本地實際,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報省勞動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其他類型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