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浙江省統計工作監督管理條例》,浙江省統計局制定了《浙江省政府統計調查指標白名單實施辦法》,2022年3月14日印發。
主要內容,附表1,附表2,附表3,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數位化改革部署,依法加強政府統計調查管理,減少重複調查,切實減輕統計調查對象和基層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浙江省統計工作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統計調查指標白名單(以下簡稱白名單)是指經國家、全省各級統計局審批且有效期內的統計局、有關部門實施的統計調查項目指標。
本辦法所稱的有關部門是指省、市、縣(市、區)政府機關(不包括統計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政府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等。
本辦法所稱的統計調查項目是指通過調查表格以及其他方式(不包括調查問卷)蒐集整理統計資料,用於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類地方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
第三條 省統計局負責建立白名單,並根據全省統計調查項目審批情況,實施動態疊代更新機制,及時統一更新維護白名單。白名單中的統計調查項目指標到期後自動退出。
第四條 市、縣(市、區)統計局嚴格按照《浙江省市縣統計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浙江省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的要求,申報本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時,附報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標清單(格式詳見附表1);審批本級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後,每月5日(如逢法定節假日、雙休日,相應順延)前向省統計局匯總報送上月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指標更新清單(格式詳見附表2)。
第五條 有關部門嚴格執行《浙江省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向本級統計局申請審批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時,附報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指標清單(格式詳見附表3)。
第六條 市、縣(市、區)統計局及有關部門如發現經審批且有效期內的統計調查項目指標未納入白名單,及時分別向省統計局、本級統計局反饋。
第七條 按照“最佳化存量、嚴控增量”的要求,各級統計局及有關部門從嚴控制新增統計調查項目及指標。新增、修訂統計調查項目時,應使用白名單查重功能(通過浙政釘工作檯機關內部“最多跑一次”平台的新增、修訂統計調查項目事項功能或浙政釘工作檯部門統計服務系統訪問),事先做好新增指標名稱、期別類型、填報對象、指標解釋等比對排重,確無重複,方可新增。對已在白名單的指標,原則上不再新增指標,避免重複調查。
第八條 省統計局建立數據融合計算平台(通過浙政釘工作檯部門統計服務系統訪問),創新統計基礎數據“可用不可見”合規共享方式,為有關部門支撐統計基礎數據共享共用。
第九條 各級統計局及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白名單及時清理本單位未經審批或過期失效的統計調查項目,依法加強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確保依法依規開展統計調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存在“未經批准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的”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4日起施行。
附表1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標清單
序號 | 指標名稱 | 計量單位 | 期別類型 | 填報對象 | 指標解釋 | 制定機關 | 批准文號 | 有效期至 | 所屬報表 | 所屬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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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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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期別類型指按報送周期長短不同,分為日報、周報、旬報、月報、季報、半年報和年報等。
附表2
市(縣、區)年月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指標更新清單
序號 | 更新類型 | 指標名稱 | 計量單位 | 期別類型 | 填報對象 | 指標解釋 | 制定機關 | 批准文號 | 有效期至 | 所屬報表 | 所屬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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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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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更新類型分為新增、刪除,新增指新審批生效的統計調查項目指標,刪除指需修訂指標及還在有效期內但經同意提前終止執行的統計調查項目指標。
2.期別類型指按報送周期長短不同,分為日報、周報、旬報、月報、季報、半年報和年報等。
附表3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指標清單
序號 | 指標名稱 | 計量單位 | 期別類型 | 填報對象 | 指標解釋 | 制定機關 | 批准文號 | 有效期至 | 所屬報表 | 所屬項目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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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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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期別類型按報送周期長短不同,分為日報、周報、旬報、月報、季報、半年報和年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