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築企業家協會

協會簡介

浙江省建築企業家協會是省一級協會,成立於1987年,是以現任建築企業董事長、總經理為主要服務對象,經省民政廳批准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現有會員單位87家,主要為省內知名建築企業,會員為協會的當然理事。我會致力於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交流企業家在經營、管理、改革、發展等方面的實踐與經驗;維護會員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溝通聯繫渠道,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建議和要求;積極組織企業家參與省內外和國內外考察、學習和聯誼活動,促進企業家的交流與合作。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浙江省建築企業家協會
  • 總部地點:浙江省
  • 經營範圍:建築
  • 公司性質:企業家協會
  • 協會章程數目:8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下同)的名稱:浙江省建築企業家協會
英文:ZHEJIANG COSTRUCTION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ZCE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建築業行業企業家自願參加的全省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經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浙江省企業家協會的團體會員單位。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面向企業家、面向企業,在政府與企業家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企業家做好服務工作。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浙江省建築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浙江省民政廳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基本任務和業務範圍:
一、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針,探索和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公司治理制度,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順應全球經濟一體化潮流,積極研究建築企業改革發展方向、理論和政策,加強企業管理,推進科技進步,發展企業文化,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二、以現任建築企業家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理論研究與實踐相結合,集體活動與小型研討相結合,交流企業家在企業經營、管理、改革、發展等方面的實踐與經驗,開闊思路,提高素質,努力造就社會主義新型企業家。
三、傾聽會員企業與企業家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他們的建議和要求,溝通聯繫,努力為企業和企業家排憂解難。
四、加強信息網路工作,辦好會刊和企業家論壇專欄,及時傳遞信息,交流經驗,提高會員企業和企業家的知名度。
五、積極組織企業家參與省內外和國內外考察、學習和聯誼活動,發展與國際建築界及港澳台建築民間社團組織的廣泛聯繫,促進企業家的交流與合作、了解與支持。
六、總結和推廣建築企業家的經營管理經驗,定期評選和表彰傑出建築企業家,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屬從事土木工程的建築施工、機電安裝、路橋、市政、建築裝飾、建築機械、新型建材、建築科研、學校、勘察設計及房地產開發單位,並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審議,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積極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為協會的當然理事。會員大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會員大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建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會議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大會(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二、討論章程修改事項;
三、提出會員大會(理事會)需要討論或決定的年度工作計畫、財務報告和議案;
四、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
五、領導秘書處工作。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由會長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秘書長、副秘書長。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建設廳審查及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省建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長負責秘書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理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護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核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建設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已繳納的會費和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省建設廳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因故必須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建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省建設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建設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7年5月25日第七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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