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政行業協會

浙江省市政行業協會的前身省市政工程協會成立於1988年11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現有會員單位348家,包括國有、民營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設計、施工、養護、監理、質量監督、技術培訓、科研教學、諮詢中介、市政產品、市政機械、工程材料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為浙江省建設廳,登記機關為浙江省民政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市政行業協會
  • 地址:浙江省
  • 類型:市政
  • 性質:協會
主要工作,協會章程,

主要工作

二十幾年來,協會本著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加強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之間,協會與政府、協會與社會之間的聯繫,促進行業經濟發展的宗旨,積極開展協會工作,較好地發揮了橋樑和紐帶作用。
1、行檢抽查、工程評優。為了提高市政工程質量,搞好施工安全生產,協會經常組織市政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及市政設施檢查。每年定期開展工程評優活動,協會設立的獎項有:浙江省市政金獎示範工程(一年一次)、浙江省優秀市政施工企業(一年一次)、浙江省市政行業優秀職業經理(領導者)(一年一次)、浙江省優秀市政工程項目經理(一年一次)、浙江省市政工程“雙標化工地”、浙江省市政工程質量管理優秀QC小組成果獎(一年一次)。參評獎項有:浙江省建設工程錢江杯獎(優質工程)、中國市政金杯示範工程、全國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優秀QC小組成果獎、全國優秀市政工程項目經理、全國優秀市政施工企業、全國優秀市政施工企業經理。
2、人才培訓、提高素質。協會本著整體規劃和拾遺補缺相結合的原則,積極開展市政工程各類崗位培訓工作和視頻教育,組織專家編寫市政工程專業培訓教材。堅持舉辦市政工程“五大員”崗位培訓班,並與中國市政工程協會聯合舉辦市政項目經理培訓班,以及各類人員的繼續教育專業培訓。協會擁有一支由市政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兼職師資隊伍,經常開展各種學術研討和培訓,協會已掛牌成立中國市政工程協會浙江培訓中心,還積極組織相關人員參加全國性的培訓教育活動。
3、交流信息、技術服務。協會通過每年召開的年會以及各專業委員會的活動,廣泛開展企業管理、工程技術等方面的經驗交流。利用網站和會刊——《浙江市政》網站、《浙江市政》雜誌等媒體,傳達政府有關法令,傳遞市政行業信息,介紹市政企業管理及技術進步等經驗。每年向會員單位訂送《中國市政》、《市政技術》、《市政設施管理》以及有關定額、規範、標準等書刊和其他各種信息資料。應會員單位要求組織專家到會員單位進行企業管理和工程技術諮詢。協會充分利用自身的優勢,在對本行業進行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參於起草政府有關法規、標準。
4、橫向聯繫、加強協作。協會牽頭建立了浙江省市政行業(工程)協會秘書長聯席會議,每年召開兩次會議,交流經驗,研究工作;參加了長三角地區市政行業協會合作聯盟,開展信息交換、技術交流、產品推介、會員互動等工作,謀求協會工作更大的發展空間,拓寬為會員單位服務的平台;積極參與華東地區市政行業協會秘書長聯席會議及中國市政工程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開闊眼界,活躍工作思路。
按照協會章程,本協會理事會進行了五次換屆選舉,現為第六屆理事會,其中常務理事單位43家,理事單位89家。下設市政工程施工、市政設施管養、建設與諮詢、工程質監監理、城市道路照明等5個專業委員會和秘書處。協會現任會長方建,副會長史官雲、鄭旭晨、孟文華、金谷良、邱佩璜、沈麟祥,秘書長史官雲(兼)。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浙江省市政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是:Zhejiang Provincial Municipal Trade Association,縮寫是:ZJMT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由省內外各市政行業內工程建設;市政設施管理、養護;市政行業諮詢、培訓、科研教育;市政行業設備製造、構件產品生產和銷售及行業內其他企事業、社團組織等單位和本行業內專家、學者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堅持社會主義、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市建設和管理的方針與政策,為政府主管部門服務,為會員單位服務,在政府和企事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創建和諧社會、推動行業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本行業技術經濟發展方向和目標,提出行業發展和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參與政府組織的有關活動。
(二)根據國家經濟建設的總任務,結合行業實際,宣傳國家和政府的有關法規和政策,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共同性的政策問題和會員單位的合理要求。
(三)建立本行業的技術、經濟信息網路。蒐集分析市政行業國內外基礎資料與動態信息,編印會刊,建立網站,開展信息諮詢服務。
(四)開展省內外行業的橫向聯繫,協調彼此工作關係,促進管理上的科學化。引導會員單位在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建設中發揮作用。
(五)制訂行規行約,搞好行業自治自律管理,圍繞會員單位基礎管理工作,開展相應的專業活動。
(六)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建設施工、養護、製造、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活動,為會員單位培訓人員提高職工素質。
(七)促進對外開放,積極開展和相關的國際民間同業社團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合作交流活動。
(八)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其他有益於行業的活動。
(九)承辦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力所能及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第七條 在浙江省內登記註冊,與市政行業相關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具有法人資格、與市政行業相關的社團組織,凡承認本協會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均可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凡熱愛並長期從事市政行業發展的省內專家、學者,承認本協會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也可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所在地區或省級的本會常務理事或地區市政行業協會推薦(簽章);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填寫會員登記卡;
(五)向全體會員單位宣布新會員;
(六)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議案表決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對本會舉辦的各項服務和活動享有優先權,優先獲得協會的技術諮詢、信息服務、文獻資料;
(四)對本單位在經營、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有權要求協會給予幫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依照章程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積極支持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三)及時向本協會提供本單位信息和相關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經常務理事會討論,辦理退會手續。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經告示後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批准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二分之一以上會員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人數組成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根據會長提名聘任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協會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訂內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會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採用通訊形式進行。理事會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數量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採用通訊形式進行。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委託副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全省市政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會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續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本協會會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研究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按照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授權,決定有關事項;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擬制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出納分設專人。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授權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具體方案由秘書處提交。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若需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二○○九年七月十一日六屆二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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