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浙江省工商業聯合會是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省級地方組織,簡稱浙江省工商聯,又稱浙江省商會,成立於1952年,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有縣級以上工商聯組織102個,會員138513個,其中企業會員103991個,團體會員838個,個人會員33684個,建立同業公會、行業商會451個,其中,省級行業商會9個,市級行業商會151個,縣級行業商會233個,鄉鎮(街道)行業商會58個。已在民政部門登記為社團法人的行業商會(同業公會、協會)352個。
浙江省工商聯的主要職能與任務是:參與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和本省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的政治協商,發揮參政議政民主監督作用;對有關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等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並協助貫徹執行;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參與相關經濟活動,協助政府對會員企業經營情況、財務、稅收進行檢查和監督;參與會員企業有關技術鑑定、質量管理、科技項目申報、產品評優等工作;為會員提供經濟法律諮詢、融資、維權、科技、信息、新聞輿論、管理等服務,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積極發展與港、澳、台及海外工商社團和工商經濟界人士的合作與交流,推動經貿合作和技術交流,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舉辦和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各種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指導全省各級工商聯(商會)和直屬商會的工作,組織和管理同業公會、行業商會(協會)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異地商會和以非公有制經濟為主體的社團組織的指導工作。
浙江省工商聯正以嶄新的面貌,為浙江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前基本實現現代化而努力奮鬥。 地址:杭州市省府行政區五號樓
郵政編碼:310007
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
辦公室是保證會機關事務和行政管理工作正常運轉的綜合協調部門和辦事機構。
主要職責:
1、擔負會長、黨組、駐會副會長的秘書工作,負責兼職副會長的聯繫工作;
2、負責本會全省綜合性會議的會議服務工作,協助各處室做好專業性會議會務工作;
3、起草和審核本會重要檔案、報告和領導講話;
4、負責《工商聯通訊》、《每月工作大事簡報》、《情況反映》、《每周信息》的編輯工作;
5、負責文秘、文印、機要、文書檔案、信訪、督查等工作,制訂會機關內部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6、負責機關的信息工作,聯繫指導全省各級工商聯(商會)的信息工作;
7、負責本會機關區域網路和浙江省工商聯(商會)網站建設;負責機關的信息工作,
8、負責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出國政審、紀檢等工作,擬定並實施本機關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計畫,指導直屬單位勞動人事工作;
9、負責機關離退休老同志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10、負責機關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
11、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及直屬企事業單位財務審計督查工作;
12、負責與省級有關單位及各地工商聯的聯繫工作;
1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研究室
研究室是負責本會的調查研究、參政議政、檔案起草等服務工作。
主要職責:
1、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省工商聯的重點工作,為本會會務、商務的開展提供資料,對本會參政議政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等重要課題組織調查研究,提出本會在全國政協及本省政協會議上的發言、提案選題的建議,並參與調研和起草工作,對本會在參政議政、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等方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2、承擔本會參政議政委員會的工作;
3、協同辦公室起草或參與修改本會重要會議檔案和領導重要講話;
4、負責本會史料及工商史料的收集、整理、撰寫和研究工作;
5、參與相關的經濟活動,與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繫制度;
6、聯繫、指導全省各級工商聯(商會)的調研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會員處
會員處是負責本會會員發展、代表人士的聯繫和市、縣工商聯組織、基層組織、行業組織的建設工作,指導直屬商會的組織管理工作以及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考察、推薦工作。
主要職責:
1、負責組織和管理同業公會、行業商會(協會)的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異地商會和以非公有制經濟為主體的社團組織的指導工作,負責推動、指導全省各級工商聯組織的發展和管理工作,了解其組織建設情況並提出指導意見,承擔本會組織委員會的工作;
2、負責本會直屬商會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圍繞本會中心任務,協助直屬商會組織會員參加各種活動;
3、負責直屬會員的發展工作,指導建立和實施與會員、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聯繫制度,廣泛聯繫會員和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收集資料,建立、完善和管理會員資料庫;
4、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考察工作和檔案管理工作;
5、負責做好市、縣(市、區)工商聯領導幹部的培訓工作,會同省委統戰部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培訓工作;
6、負責會員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出國出境進行商務、公務活動辦理政審、出具證明,牽頭會員企業人員會計從業資格、專業技術資格(職稱)考試、評審和初次認定等服務工作;
7、組織會員和非公有制企業開展聯誼活動;
8、做好有關原工商業者的政策落實和互助金管理等工作;
9、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非公有制會員企業和同業公會、行業商會(協會)等新社團的黨建工作;
10、負責擬定、修改、收繳、使用、管理會費辦法;
11、參與相關的經濟活動,與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繫制度;
12、指導全省各級工商聯(商會)的組織建設等工作;
1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經濟處
主要職責:
1、熟悉國家、省有關經濟政策,掌握非公有制企業發展狀況,負責非公有制企業經濟服務工作;
2、負責與政府有關經濟主管部門的聯繫和協調工作;
3、負責組織開展上規模民營企業等綜合性調研,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政策、信息、管理等服務;
4、協助政府開展各類招商引資、經貿交流、服務、區域經濟合作活動,拓展民營企業對外商務合作;
5、了解掌握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融資狀況,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6、負責非公有制企業科技服務,負責全國工商聯科學技術獎等推薦、申報工作;
7、聯繫、指導基層工商聯的經濟服務工作;
8、負責組織推動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與扶貧開發、對口支援、社會公益事業等有關工作;
9、負責與政府有關部門在扶貧開發、新農村建設、對口支援等領域開展合作與聯繫;
10、負責光彩事業項目的組織、實施、推動和大型活動的籌備工作;
11、負責聯繫、指導基層工商聯組織推動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與光彩事業和新農村建設、社會公益事業等方面工作;
12、負責省工商聯經濟委員會組織協調工作;
13、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宣傳教育處
宣傳教育處負責本會的宣傳報導、思想政治教育和《浙江工商》雜誌的編輯工作。
主要職責:
1、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工商聯的職能、地位、作用,宣傳非公有制經濟企業的經驗和代表人士的優秀事跡;
2、 聯繫全省新聞單位,負責宣傳報導本會重要會議及有關活動;
3、協調和推動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
4、會同有關處室開展各類培訓工作;
5、指導本會直屬的錢江業餘學校和各級工商聯所屬的學校工作,總結、推廣教育培訓工作經驗及面向社會多層次教學;
6、承擔本會宣傳教育委員會工作;
7、參與相關的經濟活動,與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繫制度;
8、指導全省各級工商聯(商會)的教育和培訓工作;
9、編輯《浙江工商》雜誌;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聯絡處
聯絡處負責本會外事、外經、外貿等的管理和承辦工作。
主要職責:
1、編制本會年度出訪安排、來訪接待計畫,匯總並審核本會所屬單位出國(境)組團計畫;
2、負責本會外事活動的報批、有關組團安排和外事紀律教育,承辦人員出國(境)的護照辦理和簽證等具體工作;
3、負責私營企業申辦因公出國護照及私營企業赴國外辦公司的前期審核工作;
4、加強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及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和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繫,推動經貿合作和技術交流。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外展銷會、交易會、洽談會。組織會員組團出國(境)開展經貿交流、考察訪問,推動會員開拓國際市場。協助政府引進資金、技術、人才等;
5、審核本會與境外工商社團有關協定的簽訂和督辦執行;
6、收集整理交往國家和地區的有關信息、刊物交流工作;
7、負責機關日常外事活動,辦理機關日常外事事務;
8、承辦上級有關領導部門委託本會執行的外事任務;
9、承擔本會聯絡委員會的工作;
10、聯繫、指導全省各級工商聯(商會)的對外聯絡工作;
11、參與相關的經濟活動,與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繫制度;
12、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法律處
法律處負責參與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工作;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與非公有制經濟和工商聯工作相關的法律課題調研;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普法教育工作;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
具體職責:
1、密切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聯繫,深入了解他們的意願和要求,向黨和政府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參與政府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貫徹執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市場環境、政策環境、法治環境、社會環境的改善;
2、積極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服務載體和機制,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幫助非公有制企業更好地推進結構調整和自主創新,不斷增強市場競爭力、抵禦風險能力、可持續發展能力;參與制定行業協會商會政策法律的有關工作;
3、認真履行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指導和推動商會組織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範內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開展活動,充分發揮宣傳政策、提供服務、反映訴求、維護權益、加強自律的作用;
4、開展與非公有制經濟和工商聯工作相關的法律課題調研,並形成調研報告交有關部門參考;
5、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新出台法律、法規、規章等的宣傳及對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工作;
6、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其他有關企業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動勞動關係立法和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建設,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中的重大問題和調處勞動爭議;
7、引導非公有制企業依法與工會就職工工資、生活福利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
8、正確協調處理投資者利益和勞動者權益的關係,引導非公有制企業積極創造就業崗位,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9、在非公有制企業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協助會員企業處理經濟糾紛,參與經濟仲裁,完善訴訟與仲裁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
10、負責對本會有關法律文書的起草、審核、解釋,提供法律意見;
11、承擔本會法律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12、聯繫、指導全省各級工商聯(商會)的法律服務工作;
1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商會章程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第十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2011年3月11日修訂)
總則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紐帶,是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工商聯工作是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和經濟工作的重要內容。
本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圍繞經濟建設中心,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會員,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本會具有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的基本特徵。充分發揮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導作用,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中的助手作用,在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中的促進作用,在構建和諧勞動關係過程中的積極作用,是本會的主要職能。
本會確定把工商聯建設成為政治堅定、特色鮮明、機制健全、服務高效、作風優良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的目標,全面加強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不斷增強凝聚力、影響力、執行力。堅持團結、服務、引導、教育的方針,引導會員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組織會員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為促進祖國統一,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第一章 職能與任務
第一條 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導會員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樹立義利兼顧、以義為先理念,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自覺地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當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表彰宣傳他們中的先進典型。
(二)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熱心公益事業,投身光彩事業。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支持企業黨建工作,並為黨組織開展活動、發揮作用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條 參與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參政議政。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聯繫,深入了解他們的意願和要求,向黨和政府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貫徹執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市場環境、政策環境、法治環境、社會環境的改善。
(三)幫助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提高參政議政能力和水平,積極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參與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
(四)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第三條 協助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
(一)積極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服務載體和機制,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等方面服務,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最佳化升級,推進結構調整和自主創新,不斷增強市場競爭能力、抵禦風險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增強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商界人士的聯繫,促進經貿合作。積極開展民間外交,加強同國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為非公有制企業開展國際合作提供服務。
(三)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四條 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
(一)履行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指導和推動商會組織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範內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開展活動,發揮宣傳政策、提供服務、反映訴求、維護權益、加強自律的作用。
(二)參與行業協會商會政策法律的制定。
第五條 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其他有關企業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動勞動關係立法和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建設,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中的重大問題和調處勞動爭議。
(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依法與工會就職工工資、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
(三)協調處理投資者利益和勞動者權益的關係,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積極創造就業崗位,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條 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參與經濟糾紛的調解、仲裁。
第七條 依法加強會產管理。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各類企業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企業會員。
企業會員的主體是非公有制企業,主要包括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份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資企業等。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外商投資企業協會、鄉鎮企業協會、行業協會、行業商會、異地商會等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私營企業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本會工作有聯繫的有關人士、在內地投資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請或被邀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本會建立工作聯繫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選派代表作為個人會員參加本會;
原工商業者均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與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會員入會條件及辦理入、退會手續的辦法,並報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十條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或觸犯刑律,本會組織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同時也是上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五)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關心支持本會工作;
(五)接受本會監督;
(六)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組織
第十四條 本會按國家行政區劃設定組織: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為全國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商業聯合會,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直轄市的區)工商業聯合會為地方組織;縣級(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工商業聯合會和各類商會組織為基層組織。
第十五條 工商業聯合會可按行業設立同業公會或行業商會等行業組織,同級工商業聯合會是其業務主管單位。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上級工商業聯合會對下級工商業聯合會具有指導關係。
第十七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它的職權是:
(一)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報告;
(三)選舉執行委員會;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還負有修改章程的職責。
第十八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集。大會期間由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十九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根據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在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是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關,其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四)選舉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
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下一屆執行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執行委員會的委員要承擔委員的責任,履行委員的義務: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發揮參政議政作用,就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建言獻策;
(三)熱愛工商業聯合會的工作,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參加組織的重要活動;
(四)執行工商業聯合會的各項決議;
(五)廣泛聯繫會員,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六)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組成,每屆任期與執行委員會相同,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執行委員會職權:
(一)貫徹實施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二)討論研究本會方針任務;
(三)對執行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
下一屆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縣級市(縣、旗、省轄市的區)工商業聯合會視情況決定是否設定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主席主持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副主席分為專職副主席和兼職副主席。專職副主席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兼職副主席原則上不連續任職,地方工商業聯合會兼職副主席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可設第一副主席和常務副主席。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常務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常務委員會通過。常務副主席協助主席主持會務。
每屆執行委員會產生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在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下屆執行委員會產生新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秘書長由本級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是本級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的組成人員。
第二十五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在屆中進行調整。調整的人員由常務委員會通過,提交執行委員會確認。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換屆時應向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報告籌備情況,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地方新設工商業聯合會時,應報請同級黨委批准,並報上級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又稱中國民間商會,地方工商業聯合會也是當地民間商會組織。
會長由工商業聯合會主席兼任,副會長原則上由工商業聯合會專職副主席、上一屆工商業聯合會部分兼職副主席和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兼(擔)任,會長、副會長由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
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中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原則上不連續任職,地方民間商會組織的副會長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第四章 工作人員
第二十九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加強對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公務員隊伍。
第三十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工作人員應當做到: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現代市場經濟、現代科技、現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識,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政策、業務水平;
(二)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想信念,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工商業聯合會事業,解放思想,勇於創新,忠於職守,勤奮工作,增強工作能力;
(三)堅持求真務實、調查研究,樹立良好作風,密切聯繫會員,善於團結共事;
(四)嚴於律己、勤政廉潔、顧全大局、遵守紀律,自覺接受組織和會員的監督。
第五章 會徽
第三十一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徽為橋樑紐帶造型組成的圖案。
第三十二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徽,可作為會章佩帶;可在工商業聯合會組織的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標誌;未經授權,不得作商業用途。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為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民間商會)的統一章程,經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