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教育基金會成立於1989年,至今已經走過了二十多個春秋,二十幾年來,在省教育廳、民政廳的指導下,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在社會各界的關心和支持下,人民教育基金會為寧海教育的改革和發展作出了很大的努力。隨著寧海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寧海縣人民教育基金會迎來了發展和壯大的春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教育基金會
- 成立時間:1989年5月
- 基金會類型:公募基金會
- 登記證號:51037
建設宗旨,成立意義,理事成員,財務制度,開展活動,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本會緊緊圍繞“集社會之力,興千秋大業”的工作目標,以 “誠心、愛心、熱心為師生、社會服務”的工作理念和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拓寬基金募集渠道,創新獎教助學、扶貧幫困的工作模式,規範基金的管理,積極有效地開展各種活動。為改善辦學條件、激勵教師勤奮工作、資助經濟困難大中小學生作出了極大貢獻。我們不斷地創新理念,豐富基金會的內涵,擴大外延。
成立意義
基金會的工作在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教育公平、公正,維護社會穩定、創建和諧社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得到領導的充分肯定和社會的認可,經全市有關專家審議、考核,被評為寧波市級別最高的四星級明星基金會,並獲得全市機構最完整,操作最規範,制度最健全,活動最正常,成績最顯著的稱譽。
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褚孟形、婁黛敏、趙秀萍、楊象輪
顧問:黃正智、張位勝
理事長:陳煥翠
副理事長:儲吉旺、呂家驊、張勤昌、婁甫安、符洪銘、胡會興
秘書長:韓昌振
副理事長:儲吉旺、呂家驊、張勤昌、婁甫安、符洪銘、胡會興
秘書長:韓昌振
副秘書長:竺興懷
理事:
理事:
王為富、王榮慶、劉永寬、呂家驊、孫培豐、陸興寶、李國平、張潔輝、張勤昌、陳煥翠、金昌龍、胡會興、屠偉勤、符洪銘、儲吉旺、孔立軍、葉亦利、應小星、應龍泉、楊士傑、林紅、婁甫安、章菊英、韓昌振、潘建軍
監事:徐衛東、馬光娣、王志宏
財務制度
一、為規範人民教育基金會的財務管理,依法進行會計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訂本制度。
二、人民教育基金會為獨立財務核算單位;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三、人民教育基金會配備專(兼)職會計和出納人員,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本會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四、人民教育基金會在當地銀行開設資金結算賬戶。實行單位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為“印鑑”的支票取款轉帳業務。
五、人民教育基金會依法建立總帳、明細帳和現金收付日記帳帳薄,按“資產負債表”的科目在總帳內設定會計核算帳戶。
六、人民教育基金會現金的核算做到每筆收支逐一登記入帳,日清月結,其帳面餘額必須與庫存現金相符。
七、人民教育基金會可根據本會業務活動總量實際,實行每月或每季度結帳,編制資金收、支月(季)報表,即“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捐贈收支明細表”和有關文字說明組成。
八、人民教育基金會會計核算原則:
1、一切經濟活動必須由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錢、物,必須出具合法(當地財政部門監製)的票據。
3、會計核算必須以真實、合法、手續齊全的票據為依據,編制記帳憑證,登記帳簿。
4、人民教育基金會的各項支出遵照基金會的章程規定,編制當年支出計畫,確保年度收支平衡。
九、收入管理。人民教育基金會的主要收入是:捐贈收入(含實物),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商品銷售收入,投資收益,及其他收入。
十、支出管理。人民教育基金會支出:業務活動成本,捐贈支出,管理費用,其他費用。
十一、各類費用支出的票據必須有二人以上籤字並有經辦人的簡要說明方可入帳。
十二、限定性資產管理,各類專項捐贈款項,嚴格遵照捐贈者的意願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十三、人民教育基金會的留本基金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使基金得到最大限度地增值。
十四、人民教育基金會按時編制會計報表和年終決算的財務報告。
十五、加強人民教育基金會的財務監督,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每年度至少一次向理事會報告資金活動情況。接受地方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並受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的年度檢查。
十六、人民教育基金會的固定資產暫時參照《中國小校財務制度》第八章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辦理財務核算和管理。
十七、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開展活動
寧海縣人民教育基金會和寧海縣慈善總會舉行的2008年秋高校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髮放儀式上,又有54名學生領到了3000元到6000元不等的結對助學金。據了解,這些學生都是由我縣一些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出資結對的。從2003年開始,寧海縣的結對助學活動已經走過了5周年,為300多名學子解決了學業難題。
早在2003年前,寧海人民教育基金會和縣慈善總會都採取一次性發放助學金的方式對貧困學子開展助學,由於高校錄取率的加大,就學學費的提高,許多貧困學子讀了大一,大二、大三、大四的學習費用依舊無法著落,為了能讓這些貧困學子順利地走出大學校門,在寧海縣人民教育基金會和寧海縣慈善總會的牽頭下,寧海縣貧困大學生結對助學活動正式啟動,一個個熱心的企業家慷慨解囊,與升入高校的貧困學子一一結成助學對子。當年有4家企業參與了結對助學工作,14名學子得到資助。
五年來,許多企事業單位對貧困學子傾注了愛心。“有困難學生,我來。”是很多企業家的共同心聲。大佳何杰友升電氣有限公司是最早參與結對助學的企業,從2003年結對7名學生以來,連續5年,該企業累計結對學生100多名。目前,全縣已經有12家企事業單位參與結對助學活動,結對學生就達到了40多名。他們的助學熱情還帶動了寧海的市民,結對助學工作開始擴展到社會,不少市民來到縣人民教育基金會要求結對學生,這其中既有環衛工人、退休教師,也有企業職工和飯店職員,寧海人的助學熱情水漲船高。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一、本基金會名稱: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教育基金會。
二、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三、本基金會的宗旨是:推動全社會關心支持教育,弘揚尊師重教風尚,開展獎教獎學助學活動,推進我縣教育現代化建設。
四、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20萬元,原始基金來源於國內企事業單位,個人和政府機關各部門的捐贈。
五、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教育廳。本基金會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
六、本基金會住所在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政府駐地(躍龍街道人民路29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七、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基金會募捐活動,積極動員鼓勵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支持教育事業;接受縣財政的專項撥款。
(二)開展獎教活動:獎勵在教育中有突出貢獻的中國小(幼兒)教師、教育工作者,並組織縣級以上先進教育工作者代表,開展“園丁之家”活動。獎勵為縣爭得榮譽的品學兼優的學生;
(三)開展獎勵對尊師重教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弘揚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
(四)開展扶困助學活動,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中國小教育的學業任務,設立專項基金——“寒窗基金”等,幫扶家庭經濟特困的高校新生入學;
(五)動員和接受社會專項捐贈,改善中國小(幼稚園)辦學條件;
(六)指導、幫助學校獎教、獎學、助學金的管理工作;
(七)發揮紐帶和橋樑的作用,為教育基金會的理事、理事單位和社會各界服務,搭建教育與社會各界聯繫、溝通的平台;
(八)依法管理基金,在安全的條件下,使基金增值。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八、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應進行重新選舉,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教育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能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者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的財產安全和增值;
(四)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九、理事會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共同商量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選舉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十、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與基金會的理事會議,審閱基金會的有關檔案和各項制度;
(二)對基金會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議;
(三)行使基金會的選舉權、表決權;
(四)積極參與基金會的募捐活動;
(五)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的章程。
十一、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權利: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二、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必要時可以用書面形式告知各位理事,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議有關決定須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十三、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十四、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字。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定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十五、本基金會設監事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連任。
十六、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的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十七、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進行。
十八、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十九、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4。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二十、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二十一、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不包括已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尚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工作人員,也不包括離開行政工作崗位專門從事基金會工作的工作人員。);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十三、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確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需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二十四、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設名譽理事長若干名。
二十五、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二十六、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二十七、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基金會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提出基金會年度工作思路,負責落實理事會決議;
(四)簽署基金會各類檔案。
二十八、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開展經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性活動計畫;
(三)擬訂基金會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報理事會審批;
(四)擬訂基金會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
(六)提議調整辦事機構負責人,由理事會表決決定;
(七)提議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二十九、本基金會資金收入來源於:
(一)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二)各級政府專項撥款和補助,各部門的資助;
(三)基金會銀行存款利息和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性活動的業務範圍。
三十一、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向社會公布募捐資金擬開展的公益性活動和資金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十二、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及變相攤派。
三十三、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四、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性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三十五、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三十六、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教獎學:
1、獎勵在教書育人中有突出貢獻的中國小(幼稚園)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組織優秀教師(教育工作者)開展“園丁之家”活動。
2、獎勵“尊師重教”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3、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
(二)扶困助學。幫助解決經濟困難家庭子女完成中國小教育學業,設立“寒窗基金”等專項基金,幫助家庭經濟特困的高校新生入學和家庭經濟困難的中小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設立救助資金,參與幫助因特殊情況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教師解困。
(三)危舊房改造、校舍新擴建、添置教學設備及教育事業費等方面的專項補助;
(四)本基金會的人員經費和公用業務活動支出;
三十七、本基金會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發動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募集資金的活動。
三十八、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行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十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四十、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四十一、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四十二、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四十三、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四十四、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單位和受助個人簽定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的用途和使用方式。
四十五、本基金會對受助者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金或其他違反協定的情況,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四十六、本基金會應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四十七、基金會按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稅務、會計的檢查和監督。
四十八、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好交接手續。
四十九、本基金會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的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的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人代表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五十、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五十一、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五十二、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五十三、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五十四、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結算組,完成結算工作。
五十五、本基金會應當自結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結算期間不開展結算以外的活動。
五十六、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支付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工資及應繳社會保險費用;
(二)償還基金會的債務;
(三)應退捐贈者捐贈時明確的,當基金會註銷後要退還的捐贈財產。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或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處理,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五十七、本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天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五十八、本章程2012年3月3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五十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六十、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