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裝協會,於一九八八年四月掛牌。初創時,會員單位僅23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安裝行業協會
- 掛牌於:一九八八年四月
- 初創時會員單位:23家
- 宗旨:依法辦事,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各個不同時期的方針政策,切實做到與時俱進,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努力做好“雙向”服務,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當好政府的助手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依法辦事,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各個不同時期的方針政策,切實做到與時俱進,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努力做好“雙向”服務,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當好政府的助手。
協會設立秘書處,負責辦理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議決的事項以及處理日常事務工作,秘書處的工作由秘書長負全責。主要有綜合服務、技術質量、教育培訓三大職能,其中綜合服務負責信息溝通、向中國安裝協會及有關兄弟協會聯絡、參加省廳主管部門召集的會議並接受任務、起草有關檔案、為會員提供辦理事務的路徑等;技術質量負責技術推廣、技術諮詢、組織技術交流、推動施工質量創優、開展優質工程評選、樹立樣板工程供觀摩學習、編寫創優要點技術手冊、現場指導創優施工操作工藝、編印優質工程圖集等;培訓教育負責經授權的各類崗位培訓和執業資格培訓、組織考試報名和編寫培訓教材及補充講義等;此外秘書處還負責組織理事會決定的各類榮譽性質的獎勵的評選和表彰。秘書處的日常工作人員較少,主要依靠會員單位提供人才資源支持,因而建立了多種人才資源信息庫,供開展各項活動遴選套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浙江省安裝行業協會,英文名全稱:Zhejiang Installation Trade Association 縮寫ZITA。
第二條 浙江省安裝行業協會是本省專門從事工業、交通、民用與公用建設工程中線路、管道、設備、金屬結構、消防、電梯、動力站、通風空調與潔淨、環保、自動化儀表、建築智慧型化等安裝、調試、維修的企業,及相關的科研、教學和為安裝行業加工配套產品的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經浙江省民政廳核准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要求,加強行業自律,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進安裝行業的改革與發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第四條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對本協會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浙江省民政廳是本協會的登記機關,對本協會實施年檢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浙江省安裝行業協會地址:杭州市開元路2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浙江省安裝行業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依據行業發展要求制訂行規行約,依法制訂相應的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提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開展調查研究,掌握行業發展動態,提出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為政府制訂政策時提供參考。
(三)、開展技術諮詢、技術交流活動,積極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及先進管理經驗。
(四)、組織開展行業內各類人才的培訓,提高安裝企業整體素質。
(五)在會員單位內開展經會員大會通過,並經行業主管單位批准的評優活動,向中國安裝協會的評獎活動組織推薦參評的獎項和單位。
(六)、開展信息交流、加強與不同行業的協作。
(七)、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委託辦理的相關工作。
(八)、組織編印協會會刊及反映行業發展的各類資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以單位為主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省安裝行業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秘書處考核;
(三)經理事會到會的2/3以上理事討論通過;
(四)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的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關心本協會建設,積極承擔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和信息,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經勸告不改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每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不得少於一次;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能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掌握使用財務收支,並定期向理事會、會員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六)辦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要註銷的,由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組織,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