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數據科技協會

浙江省大數據科技協會

浙江省大數據科技協會(Zhejiang Big Data Technolog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ZDTA)是由浙江省內100多家大數據優秀企業共同發起的社會團體組織。2017年3月23日,經浙江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批准並通知浙江省大數據科技協會準予成立,並在浙江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大數據科技協會
  • 外文名:Zhejiang Big Data Technology Association
  • 註冊機構:浙江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
  • 社會信用代碼:51330000MJ87010623
  • 組織狀態:正常
  • 業務範圍:產業研究、技術研發、諮詢服務
協會介紹,協會宗旨,業務範圍,機構設定,協會章程,

協會介紹

浙江省大數據科技協會(Zhejiang Big Data Technolog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ZDTA)是由浙江省內100多家大數據優秀企業共同發起的社會團體組織。2017年3月23日,經浙江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批准並通知浙江省大數據科技協會準予成立;2017年7月15日,浙江省大數據科技協會在杭州市西湖區召開成立會議暨第一次全體會員大會。第一次全體會員大會審議和表決通過了《浙江省大數據科技協會章程》、《浙江省大數據科技協會會員管理辦法》、《浙江省大數據科技協會會費管理辦法》等基礎制度。同時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和監事。屠永東當選為首屆協會會長。
本會是由浙江省從事大數據科技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及從事大數據科技相關工作的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協會旨在通過自律管理和會員服務,規範從業機構市場行為,保護行業合法權益,推動從業機構更好地服務社會經濟發展,引導行業規範健康運行。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會員企業,規範協調會員企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大數據科技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浙江省大數據科技協會以凝聚會員、互利互助、推進大數據科技、服務社會為宗旨,以開放、務實、誠信、責任為工作方針,依託會員、服務會員、服務政府、依託大數據、服務社會,為實現大數據科技和大數據科技強國的“中國夢”而同心,共創未來。

業務範圍

(一)宣傳大數據科技相關政策。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促進大數據科技健康科學發展,加快政策實施的落地。
(二)大數據科技相關產業研究、技術研發和諮詢服務。開展大數據領域政策、技術以及產業研究工作,承擔國家及地區大數據產業研究規劃;發布大數據產業白皮書;組織會員申報大數據領域政府科研項目;組織會員企業針對大數據領域的共性技術、標準開展聯合攻關及研發;根據國內外已頒布的大數據科技政策及發展趨勢,為會員提供大數據領域的諮詢服務,實現風險管理的系統化、規範化、信息化。
(三)手機大數據科技相關數據。開展行業調差研究,掌握業界動態,為政府政策制定、會員經營管理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編輯出版協會刊物、行業資訊以及大數據科技風險控制體系發展狀況調查報告。
(四)會議研討及展覽。為促進行業交流及市場拓展,組織大數據領域內的研討會、交流會、案例推介會、專業培訓及展覽等活動。
(五)產學研用合作促進。通過技術、市場、資本、人才等多種方式,促進聯盟內部產業鏈上下游之間的合作,幫助供需方有效對接,同事促進產學研用之間的合作,營造一個靈活高效的大數據產業生態系統
(六)搭建大數據交易和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全方位為創新企業提供在工具、技術、商業模式、融資、推廣、數據交易、信息共享等方面的綜合服務平台,提供優質服務,促進大數據科技的發展。
(七)品牌推廣:通過重大活動、網站、專業媒體等形式拓展聯盟品牌以及影響力。
(八)舉辦大數據科技論壇。組織國內外大數據科技經驗交流會議與活動,加強行業核心心業務與平台系統,管理、服務與信息技術資源的整合,促進企業深入合作,為實現行業共贏發展提供契機。
(九)人才培養。組織會員培訓,提升會員人才管理素質與技術水平,組織會員開展人才委託培訓及聯合招聘。
(十)擬定大數據科技協會公約。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定自律公約,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倡導誠信經營,推動誠信建設;引導會員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十一)服務於全體會員。為會員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的服務;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機構設定

協會組織架構包含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以及辦公室、網路借貸專委會、電子商務專委會、人工智慧專委會、政務信息專委會等日常辦公機構。
浙江省大數據科技協會
機構設定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浙江省大數據科技協會
英文名稱:Zhejiang Big DataTechnology Association
簡稱:ZDT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浙江省從事大數據科技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及從事大數據科技相關工作的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專業性、科技類、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會員企業,規範協調會員企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大數據科技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浙江省大數據科技協會以凝聚會員、互利互助、推進大數據科技、服務社會為宗旨,以開放、務實、誠信、責任為工作方針,依託會員、服務會員、服務政府、依託大數據、服務社會,為實現大數據科技和大數據科技強國的“中國夢”而同心,眾創未來。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浙江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浙江省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浙江省區域。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杭州市蕭山區市心中路819號綠都世貿廣場寫字樓21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大數據科技相關政策。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促進大數據科技健康科學發展,加快政策實施的落地。
(二)大數據科技相關產業研究、技術研發和諮詢服務。開展大數據領域政策、技術以及產業研究工作,承擔國家及地區大數據產業研究及規劃;發布大數據產業白皮書;組織會員申報大數據領域政府科研項目;組織會員企業針對大數據領域的共性技術、標準開展聯合攻關及研發;根據國內外已頒布的大數據科技政策及發展趨勢,為會員提供大數據領域的諮詢服務,實現風險管理的系統化、規範化、信息化。
(三)收集大數據科技相關數據。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掌握業界動態,為政府政策制定、會員經營管理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編輯出版協會刊物、行業資訊以及大數據科技風險控制體系發展狀況調查報告。
(四)會議研討及展覽。為促進行業交流及市場拓展,組織大數據領域內的研討會、交流會、案例推介會、專業培訓及展覽等活動。
(五)產學研用合作促進。通過技術、市場、資本、人才等多種方式,促進聯盟內部產業鏈上下游之間的合作,幫助供需方有效對接,同時促進產學研用之間的合作,營造一個靈活高效的大數據產業生態系統
(六)搭建大數據交易和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全方位為創新企業提供在工具、技術、商業模式、融資、推廣、數據交易、信息共享等方面的綜合服務平台,提供優質服務,促進大數據科技的發展。
(七)品牌推廣。通過重大活動、網站、專業媒體等形式拓展聯盟品牌以及影響力。
(八)舉辦大數據科技論壇。組織國內外大數據科技經驗交流會議與活動,加強行業核心心業務與平台系統,管理、服務與信息技術資源的整合,促進企業深入合作,為實現行業共贏發展提供契機。
(九)人才培養。組織會員培訓,提升會員人才管理素質與技術水平,組織會員開展人才委託培訓及聯合招聘。
(十)擬定大數據科技協會公約。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倡導誠信經營,推動誠信建設;引導會員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十一)服務於全體會員。為會員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及從事大數據科技相關行業的個人。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擬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對理事會做出的懲戒,向監事會提出申訴;
(六)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在《會費收取標準》中明確。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約行規以及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懲戒。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組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會員數量少於200個的,應召開會員大會。會員數量在二百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資格條件、產生辦法等應由理事會依據章程制定;會員代表一般不能少於全體會員的1/3。
會員代表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會員代表每屆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換屆時間一致,為5年,可以連選連任。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2/3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應當經參會會員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其他事項應當經參會會員半數表決通過。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會員代表)數的1/3,且不得低於9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懲戒;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九)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必須有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理事過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重大事項須無記名投票表決〗。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全體常務理事過2/3以上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 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 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應當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業務二年以上;
(二)熟悉行業情況,具備相應專業知識;
(三)無不良個人信用記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五)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人員,不得在本會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為專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或解聘,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確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並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提出罷免建議,必要時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七)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在理事會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責時,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八)接受會員對懲戒措施的申訴,對作出懲戒的程式和內容進行審查監督,必要時有權建議理事會重新作出決議或者提交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將申訴處理結果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信息公開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浙江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於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本會應當同與建立勞動關係的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本會應當向會員公開下列事項:
(一)會費收取情況;
(二)服務項目收費及其他收入情況;
(三)經費使用情況;
(四)監事會、理事會決議、決定;
(五)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與本會關聯交易情況;
(六)章程規定其他應當公開的事項。
經費使用情況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協會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並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會所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應當向全體會員發出警示通報:
(一)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服務質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敗案件的;
(二)媒體披露有關產品質量、服務質量或者食品安全問題;
(三)省政府相關部門向本會通報有關產品質量、服務質量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發生其他嚴重影響行業聲譽事件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登記證書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7年7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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