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2013年1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省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省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領導下,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切實履行政府職能,著力構建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努力建設物質富裕精神富有的現代化浙江。
第三條省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省政府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解放思想,攻堅克難,敢於開拓,勇於擔當,大力弘揚密切聯繫民眾、為民務實清廉的工作作風。
第五條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
第六條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副省長按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重要事項要及時向省長報告。有關事項涉及其他副省長分管工作的,要同相關副省長商量決定。
第八條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協助省長處理有關方面工作。
第九條省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廳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各組成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暢通,切實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省審計廳在省長和審計署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省政府要加快轉變職能,在繼續履行好經濟調節、市場監管職能的同時,進一步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一條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措施,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把經濟工作的重點放到提高質量和效益上來,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全省國民經濟持續健康較快發展。
第十二條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強化基層基礎,健全民眾自治機制,完善公共安全體系,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和諧穩定,建設平安浙江。
第十四條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財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務體系,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加強公共服務監督管理和績效評估,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健全民主決策機制,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和程式,建立健全決策問責和糾錯制度,加強重要決策實施的跟蹤評估,發揮專家作用和聽取民眾意見,提高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水平。
第十六條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及財政預算,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政府規章、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由省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省政府各部門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市、縣(市、區)的,應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容易引發影響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還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未經深入調研並充分論證、未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或者未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不得提交省政府。
第十八條省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和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省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省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條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努力建設法治政府。
第二十一條省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及時修改或廢止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擬訂和制定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及行政規範性檔案,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或擬發稿,向社會徵求意見。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二條提請省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省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機構承辦。省政府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三條省政府各部門制定或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要公開徵求意見,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經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未經公開徵求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發布實行。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由省政府制定規章或行政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項,應事先請示省政府。
第二十四條實行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部門及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向省政府備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定期向省政府報告;省政府規章、省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向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備案。實行行政規範性檔案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制度,相關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和省政府法制機構共同承辦。
第二十五條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行政執法程式,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六條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深入推進政務公開,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推進行政決策過程和結果公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條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政府及其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二十八條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事項、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事項和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信息及其他需要主動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加強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暢通申請渠道,依法及時答覆相關申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二十九條省政府要認真落實省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各項決議決定,自覺接受人大依法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積極支持省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虛心聽取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和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
第三十條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第三十一條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強化政府層級監督。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二條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重視和加強新聞輿論的監督,暢通民眾監督渠道,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加強輿情分析研判,正確引導網上輿論。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三條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省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深入基層下訪約訪。
第三十四條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健全工作責任體系和激勵考評機制,加強對重大決策事項和重點工作的督促檢查,強化效能監察,嚴格行政問責,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第三十五條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按照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加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準則,著力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強化對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監管,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紀案件,堅決防止和糾正損害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第三十六條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厲行勤儉節約、艱苦樸素,堅決反對奢侈揮霍、鋪張浪費,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大力推進預算決算公開,嚴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規範公務接待,嚴格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管理。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走訪、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
第三十七條省政府組成人員要自覺遵守廉政準則,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嚴於律己,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八條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專題會議和省政府學習會制度。
第三十九條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和廳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與議題直接相關的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條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傳達和貫徹省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三)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規章和重要行政規範性檔案;
(五)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與議題直接相關的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一條省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省長、副省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或委託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屬於省政府領導分管職責範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
(二)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三)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或省委、省政府領導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省政府學習會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和廳長組成,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由省長或副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學習會的主要內容是學習現代經濟、科技、法律和社會管理等知識。一般採取報告會、專題講座的形式。原則上每季度安排一次,每次一個專題。
第四十三條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政府分管領導或秘書長協調、審核後提出,報省長確定。提請省政府專題會議討論的議題和省政府學習會的內容,由省政府辦公廳協調提出,報省長或省政府分管領導確定。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專題會議和省政府學習會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檔案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第四十四條省政府領導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長主持召開的其他各類會議,向省長請假。省政府各部門負責人不能參加或列席省長主持召開的各類會議,向省政府辦公廳書面請假並報告省長;不能參加或列席省政府其他領導召開的各類會議,向省政府辦公廳書面請假並報告省政府相關領導。各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要求落實參加或列席會議人員。參加或列席會議人員必須按時到會,未經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會。
第四十五條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省長簽發。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秘書長、辦公廳主任或有關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可由省政府分管領導簽發或報省長簽發。
第四十六條省政府及其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縮短時間,嚴格審批。嚴格控制以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的各類會議。能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不邀請省政府領導出席,不邀請市、縣(市、區)政府領導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省政府批准。全省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形式召開。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七條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等規定。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除省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向省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也不得以本地區、本部門負責人名義向省政府報送公文。
第四十八條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工作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省政府領導轉請省政府其他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第四十九條省政府發布的規章和向省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省長簽署。
第五十條以省政府名義發文,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審簽後,由省長簽發。內容涉及多個副省長分管工作的,經相關副省長審簽後,由省長簽發。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可由省政府分管領導簽發或報省長簽發。
第五十一條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切實精簡檔案,改進文風,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從嚴控制以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能以部門或部門聯合名義發文的,不得要求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或轉發。

第十一章

紀律和作風
第五十二條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三條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省政府同意。
第五十四條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五十五條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五十六條省政府領導要經常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張貼懸掛橫幅標語,不搞邊界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
第五十七條從嚴安排省政府領導活動。未經省政府批准,不在設區市任職的省政府領導一律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在設區市任職的省政府領導出席上述活動也要從嚴掌握。
改進省政府領導活動新聞報導。省政府領導各類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導,進一步壓縮報導的數量、字數和時長。
第五十八條嚴格省政府領導文稿發表。除省政府統一安排外,省政府領導個人不為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因特殊情況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題字的,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五十九條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省長,由省政府辦公廳通報省政府其他領導。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報告省政府分管領導和省政府辦公廳。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條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備註】: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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