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求是藥膳科學研究院依託於磐安得天獨厚的自然環境和豐富的藥材資源成立,是由浙江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科研單位,本著善待人生的核心價值觀,以傳承、創新、博愛、責任為理念,以弘揚藥膳文化,促進藥膳事業發展,增強國民體質,保障人民健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為宗旨,發掘整理藥膳文化,組織科研課題,開發推廣藥膳科研成果、藥膳技術、保健康復的製作、培訓與諮詢,編輯出版學術性書籍刊物,開展學術研討與交流。致力於打造中國膳食養生第一品牌,打造膳食養生“世界廚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求是藥膳科學研究院
- 外文名:Zhejiang province Qiushi Medicinal dishes Science Research Institute (簡稱zqms)
地理位置,浙江省求是藥膳科學研究院簡介,組織結構,管理機構,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團隊文化,浙江省求是藥膳科學研究院章程,
地理位置
浙江省求是藥膳科學研究院地處中國藥材之鄉浙江磐安縣。磐安地處浙江中部,與東陽、新昌、仙居、天台等市縣接壤。磐安旅遊資源豐富,是江南最大的孔氏聚居地,擁有玉山古茶場和櫸溪孔氏家廟兩家“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全國唯一藥用植物國家自然保護區-大盤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4A級景區的百丈潭和夾溪十八渦,以及雲山省級旅遊度假區,素有"群山之祖,諸水之源"之稱,是錢塘江、甌江、靈江和曹娥江四大水系的主要發源地。磐安又被譽為"浙中盆景、天然氧吧"。全縣森林覆蓋率75.4%,境內有南方紅豆杉、香果樹等國家珍稀保護植物和金錢豹、黑麂等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磐安還是著名的中國藥材之鄉、中國香菇之鄉、中國生態龍井之鄉、中國名茶之鄉、中國茶文化之鄉、中國香榧之鄉、中國舞龍發源地、國家生態縣。
現如今,磐安有家種和野生中草藥1219種,是“浙八味”中白朮、元胡、玄參、貝母、白芍的主產區。磐安種植天麻產量列全國前茅,被專家稱為“天麻之都”。
浙江求是藥膳科學研究院地址
浙江省求是藥膳科學研究院簡介
浙江省求是藥膳科學研究院依託於磐安得天獨厚的自然環境和豐富的藥材資源成立,是由浙江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科研單位,本著善待人生的核心價值觀,以傳承、創新、博愛、責任為理念,以弘揚藥膳文化,促進藥膳事業發展,增強國民體質,保障人民健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為宗旨,發掘整理藥膳文化,組織科研課題,開發推廣藥膳科研成果、藥膳技術、保健康復的製作、培訓與諮詢,編輯出版學術性書籍刊物,開展學術研討與交流。致力於打造中國膳食養生第一品牌,打造膳食養生“世界廚房”。
浙江省求是藥膳科學研究院自成立至今,通過全體員工的一致努力,在藥膳方面初步取得了成果。以磐安縣得天獨厚的自然生態環境和資源豐富的野生藥材為基礎,融合現代烹飪技術以及企業管理模式創建了“盤安藥膳”品牌。以中醫學、烹飪學和營養學等為理論指導,嚴格按照藥膳配方,將中草藥與食材相配,採用我國獨特的飲食烹調技術和現代科學方法製作出多種具有一定色、香、味、形的美味食品,倡導人們享受一種更為健康的生活方式。
組織結構
管理機構
董事會 秘書處 財務中心
外聯部執行機構:藥膳研發中心 藥膳產業發展中心 推廣中心 藥膳師培訓中心 藥食材供銷基地
培訓中心專業機構:專家委員會標準製作委員會
基地建設委員會下屬機構:盤安藥膳體驗中心藥膳產業發展聯盟藥膳養生健康管理研究會太極養生研究會
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浙江省中醫藥大學藥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李范珠博士
浙江大學生物系統工程與食品科學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朱加進博士
國家特二級烹飪師、國家級烹飪鑒評師:孫國雲教授
團隊文化
團隊的核心是協同合作,最高境界是全體成員的向心力、凝聚力,反映的是個體利益和整體利益的統一,並進而保證組織的高效率運轉。研究院的科研團隊成員均為教授職稱以上的專業人才,運作團隊皆為、充滿朝氣和活力的年輕人。
浙江省求是藥膳科學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院的名稱是:浙江省求是藥膳研究院,英文譯名為:
ZhejiangprovinceQiushiMedicinaldishesScienceResearchInstitute(簡稱zqms)
第二條 本院是由有志於藥膳事業發展、研究的專家學者、從業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區域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院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國傳統藥膳文化和膳食文化,促進藥膳事業發展,為人類健康服務。
第四條 本院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院駐所:浙江省磐安縣文溪中路16號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ZhejiangprovinceQiushiMedicinaldishesScienceResearchInstitute(簡稱zqms)
第二條 本院是由有志於藥膳事業發展、研究的專家學者、從業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區域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院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國傳統藥膳文化和膳食文化,促進藥膳事業發展,為人類健康服務。
第四條 本院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院駐所:浙江省磐安縣文溪中路16號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院的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本院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院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通過發掘、整理藥膳文化、組織科研課題,推動藥膳事業的研究和發展,滿足日益增長的社會需要。
(二)收集和掌握國內外藥膳科技動態信息,結合磐安藥材資源,開展藥膳技術諮詢工作,開發和推廣藥膳科技成果,使其儘快轉化為生產力。
(三)以中醫理論為指導,開展藥膳保健、康復等方面的製作、培訓、諮詢活動。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有關藥膳學術性刊物、書籍及資料。
(五)開展有關藥膳的學術研討活動和學術交流等活動。
(二)推薦理董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本院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院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通過發掘、整理藥膳文化、組織科研課題,推動藥膳事業的研究和發展,滿足日益增長的社會需要。
(二)收集和掌握國內外藥膳科技動態信息,結合磐安藥材資源,開展藥膳技術諮詢工作,開發和推廣藥膳科技成果,使其儘快轉化為生產力。
(三)以中醫理論為指導,開展藥膳保健、康復等方面的製作、培訓、諮詢活動。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有關藥膳學術性刊物、書籍及資料。
(五)開展有關藥膳的學術研討活動和學術交流等活動。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九條 本單位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董事會是本院的決策機構。
董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會員代表推選產生。
董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院院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院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董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召開4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長1-2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三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院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三)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
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本院院長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第十九條 本院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監事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會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
本院董事長、院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院財務;
(二)對本院董事、院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院董事、院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董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會員代表推選產生。
董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院院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院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董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召開4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長1-2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三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院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三)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
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本院院長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第十九條 本院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監事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會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
本院董事長、院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院財務;
(二)對本院董事、院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院董事、院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蔣公標。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七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七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4年6月18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