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水電學院章程

浙江水利水電學院章程

浙江水利水電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水利水電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浙江省教育廳
  • 發布時間:2021年09月03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浙江水利水電學院是一所工科類普通高等學校,前身為1953年建立的杭州水力發電學校。學校先後經歷了杭州水力發電學校、浙江水利電力學校、浙江水利水電學校、浙江水利水電專科學校等階段。2013年經教育部批准升格為浙江水利水電學院。2014年12月,成為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水利部共建高校。
學校遵循“高質量、有特色”的發展方向,立足水利、服務浙江、面向全國、走向世界,秉承“博學求實”的校訓,弘揚“自強、務實、尚德、求真”的學校精神,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套用型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浙江水利水電學院,簡稱為“浙江水院”,英文名稱為Zhejiang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縮寫為ZJWEU。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區二號大街508號。學校現有杭州下沙、湖州南潯等校區。
學校網址為http://www.zjweu.edu.cn。
第四條 學校是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系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其行政主管部門為浙江省水利廳,業務主管部門為浙江省教育廳。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舉辦者依法對學校進行指導和監管,保護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為學校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
第六條 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
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浙江水利水電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推行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校務等信息公開制度並接受監督。
第八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在招生、學科與專業設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國際交流合作、機構設定和人事管理、財產管理和使用等方面擁有辦學自主權。
第九條 學校實行校、學院(教學部)兩級管理體制。學校設定戰略目標、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務、協調公共關係、實施目標管理;學院(教學部)在學校的授權範圍內履行教育基本職能,自主行使相應職權。
第十條 學校學科專業設定涵蓋經濟學、文學、理學、工學、管理學等門類。學校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合理確定規模結構,科學布局學科專業,強化水利特色,堅持走質量和特色為核心的內涵式發展道路。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戰略目標引領,科學制定和實施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推進人才強校,開展協同創新,彰顯辦學特色,提升學校綜合競爭力和辦學水平,為經濟社會和水利事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和科技支撐。
第二章 學校主要職能
第十二條 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主辦學,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
第十三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適度發展繼續教育,促進留學生教育。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章程,實施招生計畫;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全面推行學分制;依法制定學籍管理規定和學位授予辦法,按照規定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十五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教育教學為中心工作,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健全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評估、監控和保障體系,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具有家國情懷、水利精神、實踐能力、國際視野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服務社會、開放辦學原則,重視與社會的融合,加強與企事業單位的合作,推進產學研用一體,實施開放辦學。學校鼓勵科技創新,大力推動套用學科建設和科技服務。
第十七條 學校鼓勵和保護學術探索、科學研究,建立完善科
技創新體系,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加強高水平科研平台和科研團隊建設,不斷提升面向區域經濟社會和水利行業發展的科技支撐能力。
第十八條 學校充分發揮文化育人功能,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大力弘揚先進文化,積極推進文化傳承創新,為中華文化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貢獻。
第十九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引進國外優質教育資源,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國際學生教育、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國際教育合作。
第三章 內部治理結構
第一節 黨的組織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
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優秀年輕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
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加強對學校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九)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十)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機制,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會是學校黨委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主
要形式,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委員參加,非黨員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根據黨委的職責及學校實際制定黨委會議事規則。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浙江水利水電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構,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監察專員辦公室是浙江省監察委員會駐浙江水利水電學院機構,與學校紀委合署辦公,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學校監察對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學院(教學部)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學院(教學部)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的,視具體情況設立紀委或者紀律檢查委員。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紀律檢查委員。學院(教學部)黨組織可根據工作需要和相關規定,下設支部委員會。
學院(教學部)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繫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及統戰團體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保障其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二節 行政治理組織
第二十六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建設工程、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根據校長職權和學校實際制定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學院(教學部)兩級管理體制,自主設定教學機構、科研機構,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調整。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按規定設定管理機構和教輔機構,賦予其職責許可權,並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授權相關領導擔任負責人,作為學校非常設機構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學院(教學部)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校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逐步擴大學院辦學自主權。
學院(教學部)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制定本學院(教學部)發展規劃;負責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組織實施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計畫;負責師生的教育管理;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組織開展社會服務活動;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資產和財務管理;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學院(教學部)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部)議事決策的主要形式,討論和決定學院(教學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和重要問題。黨政聯席會議的組成、運行等事項,按照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進行議事、決策。院長(主任等)全面負責院部的行政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舉辦、投資的或與學校具有隸屬關係的獨立法人資格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三節 學術治理組織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設立學術委員會,制定《浙江水利水電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依照章程獨立行使職權,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學術委員會委員通過校長提名和學科專家推薦相結合方式產生,數量為單數,由校長聘任。委員一般由本校在職在崗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任,但連任不超過2屆。每屆新當選委員不得少於上屆委員總數的1/3。
第三十三條 學校下列事務提交黨委會、校長辦公會討論之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並提出意見: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學科、專業的設定、調整、建設和評價;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計畫方案,科研項目推薦,科研成果獎項的審查、
評定或推薦;
(五)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六)學校學術道德規範工作,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和學術糾紛的裁決;
(七)根據工作需要或受學校委託,對相關事項進行論證並接受諮詢;
(八)需要經學術委員會決策和諮詢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主任由校長擔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校長,分管學科、學位與教務的副校長,學院負責學位管理的領導,學位管理職能部門的負責人,教授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代表組成,任期4年。管理崗位的委員身份均依照崗位設定,任期內發生崗位變動,委員身份自動調整。委員名單經學校黨委審定後由校長聘任。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負責學校教學相關工作的諮詢、審議。教學工作委員會的產生程式及其他事項,按照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執行。
第四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與群團組織
第三十六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產生和開展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績效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教代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在教代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
第三十七條 學院(教學部)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學院(教學部)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學院(教學部)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院(教學部)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院(教學部)分工會是學院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機構。
第三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浙江水利水電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學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學校團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依照有關章程開展活動。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和修訂學生會章程;
(二)審議和通過學生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學生會工作方針與任務;
(四)選舉新一屆學生委員會委員;
(五)討論、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事項。
學生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的辦事機構。
第四章 教學與科研
第四十一條 教學是學校的中心工作,學校的其他各項工作必須服從、服務於教學工作。
第四十二條 學校建立校、學院(教學部)兩級教學質量監控與保障體系,定期發布年度教學質量報告。人才培養質量接受社會監督和專業評價。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學歷教育實行學分制。學校依照各學歷層次學生入學資格規定,執行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制度,依法對符合條件者授予相應學位。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實際,推進教育教學改革,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教學質量。
學校積極開展與其他學校、科研機構以及企事業組織之間的協作,實行優勢互補,提高教學資源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條 學校積極與國內外大學、科研機構、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學術交流與合作關係,不斷擴大學校學術影響力。學校積極引進優質教育資源,與國內外知名大學開展教師互聘、學生互換、
學分互認、學位互授等形式的合作辦學與教育交流。
第四十六條 學校依法保障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在學校從事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應該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四十七條 學校重視科研及科技服務,鼓勵協同創新,開展合作共建,堅持產學研協調發展,大力推進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為區域經濟社會和水利行業發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撐。學校設立和爭取科學研究基金,支持和組織師生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推動科技創新、知識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四十八條 學校按照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建立科研評價和科研成果獎勵機制。學校對科研人員取得的職務成果依法享有專有權。
第四十九條 學校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環境和科學研究氛圍,提倡學術自由,加強學術道德建設,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教職員工是學校辦學的主體。
學校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和實際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員工編制數及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工勤崗位人員比例;適當聘用外籍教師、兼職教師。
第五十一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依規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及行政管理等活動,根據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學習、工作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和榮譽稱號的機會;
(五)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於教育事業,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關心和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教書育人,科研育人,
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五)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六)遵守職業道德,恪守學術規範;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教職員工,實行教職員工公開招聘制度、教師資格認證制度、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崗位聘任制度和職員制度。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評聘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逐步形成競爭擇優、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
第五十四條 學校為教職員工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依法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工資分配及津貼調整辦法,積極改善教職員工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員工評價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依照法律法規和考評結果對教職員工進行聘任或解聘、晉升或降職、獎勵或處分。
第五十七條 學校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做好離退休教職員工的管理與服務工作,積極發揮離退休教職員工在學校建設發展中的作用。
第五十八條 學校聘請的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政策和學校規定及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與救濟制度,教職工可以通過學校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申訴委員會等途徑,表達訴求,維護權益。
第六章 學 生
第六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據發展規模、辦學條件、社會需求、畢業生就業等情況制訂招生方案,向社會公布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公平、公正、公開地擇優錄取。
第六十二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並獲得提升實踐與創新創業能力的基本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並符合相關規定後獲得相應的學歷和學位證書;
(三)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根據規定申請國家
和學校的資助;
(四)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及文藝體育、創新創業等活動;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七)在校期間,根據有關規定享有轉專業的權利;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三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努力學習,完成學業,尊敬師長,崇德向善,完善人格;
(四)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和各類資助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的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四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必要條件,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學術研究、創新創業、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等活動,努力提升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六十五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困難資助
與幫扶、就業指導與推薦等服務。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對表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學生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分或處理。
第六十七條 學校尊重學生開展合法的結社、集會活動,依法保護學生社團和組織開展活動的自主性,並為其提供必要的場地和條件。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鼓勵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六十九條 在學校接受交換交流學習、非學歷教育等不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在學校期間的權利義務由學校另行規定。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條 學校建立理事會制度。理事會是學校邀請社會各界參與、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議事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會由政府部門、共建單位代表,支持學校辦學、發展的行
業組織、企業事業或其他社會單位代表,支持學校發展的各界人士、傑出校友、著名專家等方面代表,學校相關負責人組成,依照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一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習者和教職工,獲得學校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學校歡迎和鼓勵校友以各種形式參與學校建設和發展。學校向為母校建設作出重大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或設紀念標誌。
學校依法成立校友會。校友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校設立校友工作機構,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募集辦學資金,接受社會捐贈,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七十三條 學校可與其他自然人、企業法人、各級政府和社會組織、校外科研機構合作,共同開展辦學、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建立研究基地,互聘人員、互用設施、共享資源和聯合培養學生等活動。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七十四條 學校每年對辦學狀況進行自測自評,定期向社會公布辦學情況,接受主管部門、共建單位及社會的監督與評估。
第八章 資產、經費和後勤
第七十五條 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主要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取得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等。學校對擁有的資產具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和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績效,確保非經營性資產安全完整,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
學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和有效利用,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七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八條 學校積極拓展經費來源,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鼓勵和支持學院(部門)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等各類資助金。
第七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控制財務風險,保障資金規範、安全、有效使用。
第八十條 學校依法擁有、保護併合理使用和開發校名、學校標識、專利、著作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
第八十一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生活以及辦學活動提供後勤保障。
第八十二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併及終止,應成立專門組織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處理學校資產,妥善安置學生與教職工。
第九章 學校標識與校慶日
第八十三條 學校中文校名“浙江水利水電學院”,字型系沙孟海書法集字。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校標為白底青綠色雙圓套圓形徽標。內環正中圖案以篆書“水”為形體參考,取義上善若“水”、海納百“川”,三個“S”構成的圖形展示“水”的韻律和運動美感,形似正在茁壯成長的新苗,表達學校作為育人場所的基本含義,又寓意學校因水而生、因水而興、因水而名的發展歷程;下面有“1953”字樣,系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校名“浙江水利水電學院”;下方是“浙江水利水電學院”英文譯名。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旗為標準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校標與
橫式中英文標準字校名。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徽為題有學校中文標準字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員工佩戴的校徽為紅底白字,學生佩戴的校徽為白底紅字。
第八十七條 學校校訓為“博學求實”,含義為:博於問學,篤於務實;多學真知,多乾實事。“博學”側重學習,向各種人學,學各種知識;“求實”側重實踐,踏踏實實做事,老老實實做人。
第八十八條 學校校歌為《浙江水利水電學院之歌》,代欣燕作詞,楊清宇作曲。
第八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10月26日。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條 本章程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審定,經浙江省水利廳同意後,報浙江省教育廳核准、教育部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生效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九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啟動章程修訂工作:本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學校的舉辦者發生變更;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等變化;學校辦學宗旨、戰略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章程的修訂程式與制定程式相同。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由學校黨委行使。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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