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師範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浙江師範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學生勤工助學是指在校學生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參與校內外科技、文化服務等勞動,培養實踐能力,並獲得合理的報酬,以補充學習和生活上的費用的各類活動。為加強我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組織管理和領導,促進我校勤工助學工作的健康順利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財政部和學校的有關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網路是很好的辦法,可以建QQ群,有什麼信息資料都可以發進去,建個校園的也,可以建討論組,還有還多信息公開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師範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 地址:浙江
  • 目的:保障學校教職員依法獲取學校信息
  • 特點: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其他主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學校信息,是指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學校信息公開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四條 學校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有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審批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公開。
第五條 學校發現不利於校園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校領導擔任,成員由校長辦公室、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監察處、發展規劃處、教務處、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人事處、計畫財務處、學生處、研究生學院、外事處、國有資產管理處、實驗室管理處、校園建設管理處、工會、信息化辦公室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 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下設信息公開辦公室和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
第八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設在校長辦公室,負責處理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學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學校公開的信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覆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學校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協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七)推進、監督學校內設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
(八)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設在監察處,負責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具體職責是:
(一)延長信息公開申請事項的公開期限的建議權;
(二)定期檢查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提出整改意見;
(三)受理關於信息公開的舉報、投訴,設立信息公開監督投訴電話和信箱。
第十條 學校各職能部門根據本實施辦法的規定,負責落實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一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實行校院兩級管理。各學院成立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協調、落實學院信息公開工作。各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章 公開的內容
第十二條 學校對以下信息應當主動重點公開: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定、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定,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畫,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定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採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除學校已公開的信息外,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其他主體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向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申請獲取相關學校信息,但是否準許,由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核准。對於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無法確定是否應予公開的,由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確定。
第十四條 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四章 公開的途徑和要求
第十五條 對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學校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學校網站、校報校刊、校內廣播、校內電視台等校內媒體和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等校外媒體以及新聞發布會、年鑑、會議紀要或者簡報等方式予以公開;並根據需要設定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或者電子螢幕等場所、設施。
第十六條 學校在學校網站開設信息公開意見箱,設定信息公開專欄、建立有效連結,及時更新信息,並通過信息公開意見箱聽取對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學校編制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並及時公布和更新。信息公開指南包括學校信息的分類、獲取方式,依申請公開的處理和答覆流程等。信息公開目錄包括學校信息的名稱、責任部門等內容。
第十八條 學校定期將學校基本的規章制度彙編成冊,置於學校有關內部組織機構的辦公地點、檔案館、圖書館等場所,提供免費查閱;將學生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分別彙編成冊,並及時補充更新,在新生和新聘教師報到時發放。
第十九條 學校完成信息製作或者獲取信息後,及時明確該信息是否公開。確定公開的,明確公開的客群;確定不予公開的,說明理由;難以確定是否公開的,及時報請省教育廳審定。
第二十條 屬於主動公開的信息,學校應當自該信息製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在變更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學校決策事項需要徵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少於10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學校根據下列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不屬於本校職責範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告知申請人並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說明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複向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已經作出答覆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
(七)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覆。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一般需憑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向學校申請信息公開。有證據證明學校提供的與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學校予以更正;學校無權更正的,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其他主體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學校申請獲取學校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信息公開辦公室代為填寫學校信息公開申請,但須申請人簽名確認。
學校信息公開申請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四條 學校向申請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學校所在地省級價格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費用。收取的費用納入學校財務管理。學校不得通過其他主體以有償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學校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對學校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其他主體認為學校的信息公開辦公室不依法履行學校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反映。
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其他主體認為學校不依法履行學校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舉報。
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其他主體認為學校在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權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學校每年10月底前編制學校上一學年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報送省教育廳。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為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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