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生活園區學生自律委員會

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生活園區學生自律委員會

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生活園區學生自律委員會(以下簡稱自律委員會)成立於2015年11月,是在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校黨委學工部領導下,後勤發展有限公司、浙大新宇物業集團有限公司等共同指導下,由生活園區黨工委負責日常工作指導的園區“自我服務、自我管理”學生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學生生活園區自律委員會
  • 簡稱:自律委員會
  • 指導老師:周春曉、吳晗
  • 創始人兼會長:婁偉彬
  • 組織性質:校級學生組織
  • 創立時間:2015年11月
  • 成員組成:校學生公寓黨員工作站骨幹成員
  • 工作方向:安全穩定;志願服務;文化創建
主要職責,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生活園區學生自律委員會工作職責:
1、生活園區治安巡邏及站崗值班工作;
2、不良文化現象的整治工作;
3、開展公寓衛生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
4、負責生活園區安全應急預案具體實施。
2015-2016學年(第一屆)工作小結:
1、治安巡邏,開展120餘次;
2、文化整治,開展10餘次;
3、公寓安全檢查培訓3次;
4、生活園區安全應急預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組織章程

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生活園區學生自律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生活園區學生自律委員會(簡稱自律委員會)在生活園區黨工委的直接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條浙大寧波理工學院學生自律委員會是大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組織,是學生幹部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生活園區學生自律委員會旨在強化大學生的自律意識,維護校園秩序,整治校園不良文化,推動和諧校園和大學生精神文明建設。始終奉行為廣大師生服務的根本宗旨,通過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幫助青年學生樹立自尊、自愛、自立、自強的大學生形象,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四條自律委員會成員應以身作則,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刻苦學習、努力工作、甘於奉獻,在各方面起到榜樣和表率作用。
第二章基本任務
第一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
(一)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協助學生成才成長指導與服務中心促進思想政治工作推進園區順利進行。團結和引導廣大同學成為熱愛祖國,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加強與學校後勤保衛處、後勤發展有限公司、浙大新宇公寓公司等相關部門的聯繫,推進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同時,保持與其它民眾性組織與社會單位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園區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倡導和組織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律自強,促進園區文化建設及同學德智體全面發展。
(四)委員會組織學生定期開展校園巡邏和不良文化整治,維護校園秩序,推動和諧校園建設。
(五)代表和維護園區同學正當利益,向學校反映園區同學的正當要求並協助學校解決同學們在學習和生活中實際問題。促進園區同學的溝通與交流。為園區同學學習和生活,建立有理有序,有氛圍的園區環境。
註:本會一切活動以浙大寧波理工學院各項規章制度為日常行為規範。
第三章成員
第三條自律委員會成員由我校在籍學生,經自薦或各系(院)推薦,通過公開競聘產生。
第四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 通過正當途徑對本會工作進行建議、批評和監督。
(二) 有權參與本會組織的一切活動。
(三) 有權應聘參加本會的組織管理機構。
(四) 有權通過本會向校方反映申訴自己合理正當權利。
(五)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六)對學生中的文明行為和突出事跡,有建議學校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的權利。
(七)對行為不文明和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有對其進行制止和教育的權利;
第五條 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完成學校下達的各項任務。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布置的有關任務。
(三)密切配合本會策劃、組織的一切活動。
(四)團結同學,自覺維護園區正常的學習生活環境。
(五)有監督、檢查、制止校內一切不文明行為的義務;
(六)有如實向上級領導及時反映學生的思想動態、合理化建議和突發事件的義務;
(七)自律委員會成員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八)自律委員會成員有文明示範的義務;
(九)有對校規校紀進行宣傳的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浙大寧波理工學院生活園區學生自律委員會的組織機構
(一)設學生自律委員會會長一名,副會長2名,會長助理1名,下設治安巡邏隊、文化整治隊兩隊;
(二)治安巡邏隊、文化整治隊設隊員若干,主要負責園區安全巡邏及不良文化整治等工作。
第五章考核
第一條每學期末,自律委員會內部採取“總結——自評——民主評議”的方式,對每位成員進行考核。
第二條最終考核達標者,依據最終考核情況可相應加一定的行為紀實分。
第三條 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的主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條 本章程自製定之日起生效實施執行。
第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屬於寧波理工園區學生自律委員會全體委員會。
浙大寧波理工學院生活園區學生自律委員會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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