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商業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浙江商業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浙江商業職業技術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與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商業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 外文名:Constitution of Zhejiang Commercial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 核准單位:浙江省教育廳
  • 發布時間:2015年12月31日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核准公告

浙江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25號
浙江商業職業技術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你校2015年7月8日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審核的《浙江商業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經浙江省教育廳高校章程論證專家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廳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公示無異議,現予核准。
本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發文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及時發布、廣泛宣傳學校章程,以章程作為辦學治校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促進依法治校和科學發展。
   浙江省教育廳
   2015年12月31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浙江商業職業技術學院前身為創辦於1911年的杭州中等商業學堂,建校以來,歷經15次遷址,16次易名。1973年學校更名為浙江商業學校。1999年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浙江商業學校、杭州商業技工學校、浙江省商業幹部學校、浙江廣播電視大學直屬省商業廳分校等四校基礎上,籌建浙江商業職業技術學院。2002年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浙江商業職業技術學院。
學校以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為使命,面向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致力於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型商業人才。學校秉承“誠、毅、勤、朴”的校訓和“自強不息,追求卓越”的辦學精神,舉文化旗,傳商業道,走以就業為導向、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發展之路,致力於建設國內一流、具有顯著商科特色的高等職業院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與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浙江商業職業技術學院”,英文譯名為Zhejiang Business College,英文縮寫為ZJBC。學校網址為http://www.zjbc.edu.cn。
第三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為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濱文路470號。學校根據需要,經批准可多校區辦學。
第四條 學校是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公辦普通高等職業技術學院,主要辦學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由浙江省商業集團有限公司舉辦。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主辦學,制定和實施發展戰略,確立各項規章制度,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保障學校事務不受校外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條 學校依法接受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舉辦者的監督、指導和評議。學校舉辦者尊重學校的獨立法人地位,提供和保證學校的辦學資源,支持和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
第二章 職責與任務
第八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自主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職責。
第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和調整辦學層次、學歷教育修業年限,頒發學歷證書。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實際開展其他類型和層次的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並頒發相關學業證書。
第十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制定招生和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建立健全教育質量監控體系,全面提高辦學質量。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和調整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合理調整各機構的職能。內部組織機構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構建精細化管理模式,為全校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聘任各類人員,評聘教師和其他人員的職務職級,制定薪酬體系,調整收入分配。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自主與海內外學校、研究機構、企事業等組織開展人才培養、學術研究、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動。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引進和吸收國外優質教育資源,提高國際聲譽。
第三章 學生與教職工
第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對於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十五條 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跨專業選修課程;
(三)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或參加學生團體及科技文體等活動;
(四)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等;
(五)在思想品德和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學業證書;
(六)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和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有關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和思想品德;
(五)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尊重和發揚學校優秀文化傳統和精神;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學校為學生學習生活和成長成才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公正評價學生的學業成績和品行,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幫助有特殊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保障學生不因生活困難而輟學。
第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機構,依法受理學生申訴,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滿專業培養計畫規定的全部內容,達到畢業或結業要求的,準予畢業或結業,並頒發畢業或結業證書。如不符合畢業或結業條件,學校依據相關規定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二十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應當獲得高校教師資格,具有優良的師德和知識結構,善於教書育人,能夠進行教學和學術研究。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一定的專業知識與能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注重提高教師的綜合素質與教育教學能力,最佳化師資結構。尊重和維護學術自由,規範學術行為。學校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社會服務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平等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法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職業發展所需要的機會和條件;
(四)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在校內組織、參加民眾性團體與活動;
(五)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六)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七)對學校改革、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考核評價、職務晉升、崗位聘用、福利待遇、評獎評優、紀律處分等事項向有關部門和組織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
(二)遵守憲法、法律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履行崗位職責,愛崗敬業,為人師表,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合法權益;
(五)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六)遵守職業道德,恪守學術規範;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統一規範的教職工考核聘任制度,定期對教職工的品德、能力和業績等進行公平、公正、公開、客觀的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職稱職務和崗位聘用、晉升、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和權利救濟機構,依法受理教職工的申訴,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浙江商業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負責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負責領導大學文化建設,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領導學校基層黨組織,負責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 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黨委會的具體議事範圍和議事規則根據黨委的領導職責及學校實際制定,經黨委會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浙江商業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負責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育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校長辦公會議具體議事規則由校長辦公會議根據校長職權及學校實際制定,經學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由各專業領域具有較高學術聲望和研究能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學術委員會依據其章程組建並運行。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重大學術政策、學術事務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審議學校科研發展規劃、學術機構設定方案;
(三)審議學校科研管理制度與相關學術標準;
(四)評審科研項目與成果,對外推薦優秀科研項目與成果;
(五)評議學術爭議與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
(六)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處理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對教學工作進行諮詢、審議、監督和指導。教學委員會由校領導、教學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資深教授和相關專家等組成。教學委員會依據其章程組建並運行。
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教學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與建議;
(二)審議專業建設規劃及專業設定調整方案;
(三)審議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實習實訓基地建設規劃方案、課程建設規範及各項教學工作計畫與實施方案;
(四)審議各類教學管理制度,評審教學研究項目和成果;
(五)仲裁協調教學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六)其他需要教學委員會評議、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生工作委員會,負責學生工作的指導、諮詢、審議和監督,審議學生相關制度、工作方案及學生違紀事件的處理決定。學生工作委員會依據其章程組建和運行。
第三十五條 學校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或非常設機構,各專門委員會或非常設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學校健全議事決策規則與程式。凡重大決策作出之前須進行合法性審查。凡針對非特定主體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須以學校正式檔案公布。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三十八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其成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校務公開的重要組織形式,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行使職權。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
第四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其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活動。
第四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工作的需要設定或調整學院或教學部(以下簡稱“部”),定期評估學院(部)的運行情況,指導和監督學院(部)相對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二條 學院(部)依據學校有關制度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根據學校授權和工作需要,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條 學院(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是院(部)黨政管理的決策機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對學院(部)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學生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進行集體研究決定。
第五章 學校與社會
第四十四條 學校理事會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是學校在制定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和重大改革舉措等工作中發揮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作用的機構。學校理事會由關心支持學校發展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代表,學校舉辦、主管部門代表,本校有關領導、校內相關職能部門與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與校友代表等組成,依據其章程組建和運行。
第四十五條 學校聯合政府部門、行業、企業、科研院所、中職學校等力量組建“浙江商業職業教育集團”(簡稱“浙商職教集團”)。浙商職教集團實行理事會制,按照“平等、合作、創新、共贏”的原則和自身章程進行運作,為學校發展和人才培養提供支持。學校為理事長單位。
第四十六條 學校充分發揮浙江省商貿業聯合會、浙江省商業總會、浙江省商業經濟學會、浙江省商業教育研究會、浙江省商業經濟研究所等組織的作用,吸納社會資源,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四十七條 學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教育基金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八條 學校可根據需要與社會各界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四十九條 學校重視開展社會服務工作,積極推進協同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鼓勵教職工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各類技術服務,承擔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委託的研究任務和重大決策、重大項目的論證諮詢,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五十條 學校面向公眾合理開放辦學資源,充分利用自身優勢,面向社會開展各種形式的繼續教育,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考核鑑定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辦學質量監控機制,依法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和指導。
第五十二條 學校重視校友事業,為校友提供母校的各類信息資源,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開展捐資助學活動,為學校發展出謀劃策。對為學校建設作出貢獻的校友,學校給予特定的榮譽稱號或紀念。
第五十三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作為校友與學校聯繫的平台,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校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各種形式的校友分會和聯誼會。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能力,開展面向中西部、老少邊窮地區的對口支援工作。
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財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捐贈等其他收入。
第五十六條 學校資產包括屬於學校所有、占有、使用的有形及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自有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五十七條 學校依法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監察機制,保障資金安全和規範合理使用。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條 學校對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加以使用,保證實現捐贈目的。
第六十一條 學校重視校辦企業發展,依法組織管理校辦企業的生產經營,保護校辦企業的權益。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後勤管理和服務機制,為教職工和學生的工作、學習、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標識與校慶日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校標由向左右傾斜的各三條灰色斜線交叉構成魚的形狀,寓意“四通八達,商運興盛”。以古代商品交換等價物上的魚形圖案作為基本形狀,象徵著學校商業教育歷史的源遠流長和深厚底蘊。魚紋中相間的四種顏色為紅、黃、藍、白,體現了學校“誠、毅、勤、朴”校訓的精神品質,校標下方的1911表示學校創建於1911年。
第六十四條 校名“浙江商業職業技術學院”的中文標準字樣為沙孟海書法作品集字。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校徽為長方形證章。教職工佩戴的校徽底色為紅色,學生佩戴的校徽底色為藍色,文字均為白色。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底色為淡藍色,居中自上而下印有學校校標、校名中文標準字及英文譯名全稱,文字為白色。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歌為創作於20世紀40年代,由胡穎之作詞、吳作求作曲的《同表東海風泱泱》。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9月28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經浙江省商業集團有限公司同意,報浙江省教育廳核准後發布。
第七十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章程應及時按程式進行修訂:
(一)章程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的;
(二)學校的辦學類型、辦學宗旨和發展目標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學校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其他有關學校的重大事項發生變化的。
章程的修訂由校長辦公會議提出,修訂程式與章程制定程式相同。
第七十一條 學校指定專門機構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校內各項規章制度應當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經核准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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