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濟科技職業學院章程

浙江同濟科技職業學院章程

浙江同濟科技職業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同濟科技職業學院章程
  • 外文名:Constitution of Zhejiang Tongji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核准單位:浙江省教育廳
  • 發布時間:2021年7月14日
修改批覆,章程內容,

修改批覆

浙教函〔2021〕41號
浙江同濟科技職業學院:
你校《關於要求核准〈浙江同濟科技職業學院章程(修訂稿)〉的請示》(同科黨〔2021〕31號)悉。經審核,你校對章程的修訂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同意核准。
請你校按規定重新發布新修訂的章程,同時加強章程執行機制建設,確保按章辦事、依法辦學。
浙江省教育廳
2021年7月14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浙江同濟科技職業學院是一所全日制公辦高等職業院校,前身是1959年成立的浙江水電技工學校和1984年成立的浙江水利職工中等專業學校。1996年,浙江水電技工學校和浙江水利職工中等專業學校聯合辦學。2007年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更名為浙江同濟科技職業學院。
學校堅持“立足浙江、面向全國、緊貼行業、服務發展、促進就業”的辦學宗旨,努力建成國內一流、行業領先、水利特色鮮明的高水平高職院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自主管理,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保護師生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浙江同濟科技職業學院,英文名稱為Zhejiang Tongji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耕文路418號。學校域名為zjtongji.edu.cn。
第四條 學校由浙江省水利廳舉辦,是從事高等職業教育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指導學校制定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保障學校辦學條件,維護學校辦學自主權。
第六條 學校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及行業發展需要,協同推進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七條 學校秉承“厚德 篤學 修能”的校訓,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富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第八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職業教育。學校積極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繼續教育和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辦學。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浙江同濟科技職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全面從嚴治黨,推行依法治校。
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按照學校章程管理學校,制定並組織實施學校發展規劃,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二)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自主制定招生章程,實施招生計畫;
(三)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自主制訂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四)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與國(境)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企業等各類合法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活動;
(六)根據學校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制定和調整內部收入分配方案;
(七)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依法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及其他學校合法所有的財產;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二)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四)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五)依法接受監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
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優秀年輕幹部。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文明校園、校園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七)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加強對二級學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八)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九)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
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研究決定。黨委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或由黨委書記委託黨委副書記主持。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提出,也可以由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建議,經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必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相關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可列席相關議題的討論。
學校黨委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浙江同濟科技職業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由學校黨代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主持學校行政工作,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成員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校長提出,也可以由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校長綜合考慮後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根據會議內容,相關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可列席相關議題的討論。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長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校長辦公會議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由校長,分管科研、教學工作的校領導,教務處、科研處負責人,經基層推薦的和選舉產生的具有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的教師組成,委員每屆任期3年。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事項: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定或申請設定專業;學術機構設定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教師職務評聘的學術標準及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學術水平評定事項:教學、科研項目及教學、科研成果獎,對外推薦教學、科研項目及教學、科研成果獎;高層次人
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三)諮詢事項: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成立專門委員會、項目評審組和專題組等,在學術委員會授權下承擔相關學術事項,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並向學術委員會或秘書處報告工作。涉及專業設定、教學成果獎推薦等審議或評定事項可授權教學工作委員會進行審議或評定。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管理機構,由校長,分管教學、人事、科研工作的校領導,教務處負責人,各教學單位負責人,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代表以及學校其他相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組成,委員每屆任期3年。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學校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實訓基地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等重要規劃的論證和編制;
(二)審議學校專業調整及專業建設、實訓基地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等專項方案;
(三)指導和審議自主設定或申請設定專業的調研和論證;
(四)審議學校人才培養方案的原則性意見;
(五)指導和審議教學成果獎的申報;
(六)評審校級質量工程項目和教改項目,並推薦省級及以上相應項目;
(七)指導建立並完善學校教學質量標準和監控體系;對影響教學質量的問題進行專題研討,提出解決方案;
(八)認定嚴重教學事故和重大教學事故;對教學以及教學管理工作中有爭議的重大問題進行評議和仲裁;
(九)開展專題調研,提出學校教學改革與發展的建設性意見;
(十)完成學校或學術委員會委託或授權的相關任務。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或組織,各專門委員會或組織根據學校授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黨委領導下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等重大事項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教代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為一屆,期滿進行換屆選舉。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教代會代表出席方可召開。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商議提出或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學生工作部和學校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學校通過學生代表大會依法保障學生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等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包括:
(一)修訂學生會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主席團成員;
(四)徵求廣大學生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學生正當權益,及時反饋提案處理落實的整體情況,參與學校治理;
(五)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議決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
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繁榮校園文化生活、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三十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其他統戰團體,按照各自章程依法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學校設立圖書館、信息技術中心、後勤基建處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二級學院(部)接受學校的領導,按照學校授予的職權履行職能。二級學院(部)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級學院(部)主要職責包括:
(一)根據學校發展總體要求與自身特色,制訂本院(部)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院(部)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實訓基地建設、校企合作等工作;
(三)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制定本院(部)人才培養方案、課程標準,組織開設課程,並分配落實教學任務;
(四)負責本院(部)學生的日常管理教育、頂崗實習指導與管理及就業工作,對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五)在學校績效分配製度框架下,自主制定本院(部)的具體分配辦法,負責教職工工作量酬金核算;
(六)組織開展本院(部)教研、科研和其他學術活動,積
極開展社會服務;
(七)組織本院(部)在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含學術活動)、技術研發、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領域開展國(境)內外交流與合作;
(八)籌措辦學經費,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資源;
(九)做好學校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條 二級學院(部)院長(主任)是本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對本院(部)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第三十四條 二級學院(部)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責任,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院(部)的貫徹執行,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負責本院(部)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做好意識形態和宣傳工作,積極推進文明校園和文化建設,領導本院(部)工會、共青團和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行政負責人履行其職責並對本院(部)工作履行監督職能。
第三十五條 二級學院(部)實行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幹部選拔任用、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工作,由二級學院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由黨組織會議先行把關,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分別由院長(主任)或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主持。
第三十六條 學校下設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進行運營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八條 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教師由獲得高校教師資格、具有優良師德、具備較好知識結構和較高技能水平、善於教書育人並能夠進行學術、技術創新的人擔任。
第三十九條 學校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法公開招聘教職員工。學校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和實際發展需要,按照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科學按編定崗、按崗聘用,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最佳化隊伍結構。
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崗位聘用與崗位管理制度。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師的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的聘用制度。
第四十一條 學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學校管理和保障服務,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學習、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工作業績、工作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地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與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教職員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的各項制度,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學校的人才培養方案,履行聘約,完成教學管理工作任務;
(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四)樹立良好師德風尚,遵守學術道德規範,自覺發展學術,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及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四條 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
的學術道德風尚;學校尊重和維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五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學校按規定對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教職員工,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 學校按國家規定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薪酬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學校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做好離退休教職員工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積極發揮離退休教職員工在學校建設發展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條 學校聘用的企事業單位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五章 學 生
第五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
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和校外實習,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公平獲得國內外學習和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在思想品德、學習態度、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四)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獲得心理健康指導,養成健全人格;
(七)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申請退學及依照規定轉專業;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努力學習,主動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實踐技能;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保障自身安全;
(四)遵守國家考試制度和學歷管理規定;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實行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學生在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按規定發給學歷證書。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根據其所修學分情況,依據相關規定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五十五條 學校培養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五十七條 學校實施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推行1+X證書制度,全面提高學生專業技能和職業素養。
第五十八條 學校為學生參加各類學科及技能競賽、社會實踐、創新創業、社團活動等提供多種平台和資源支持,切實提高學生動手能力和綜合素質。
第五十九條 學校根據學生管理規定對違紀、違規、違法的
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六十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學生申訴。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六十二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三條 學校設立繼續教育學院,積極開展社會培訓,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服務行業企業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學生學歷提升及終身教育需求。
第六十四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的合作活動,深化政府、行業、企業、學校多方聯動的產教融合、校企合作長效機制,提升服務行業企業及區域發展的能力,增強職業教育適應性。
第六十五條 學校重視支持產學合作,通過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等活動,鼓勵科研成果的社會化和產業化,鼓勵校企合作成果運用於教學活動,形成良性互動。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根據產學合作需要,設立校內研究機構(所、中心、工作室),充分發揮社會服務作用。
第六十七條 學校重視教師“雙師素質”提升和“雙師結構”教學團隊建設,鼓勵教師下企業鍛鍊。學校重視兼職教師的聘任與管理,兼職教師由具有優秀師德、具備豐富行業企業經歷和高水平專業技術能力的企業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擔任。
第六十八條 學校設立對外合作交流機構,負責對外交流事務,通過師資、學生、學術交流以及課程互通等多種形式,不斷提高學校國際化程度。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友包括曾在學校及其前身各個時期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習者和教職工。學校歡迎和鼓勵校友以各種形式參與學校建設和發展。
學校依法成立校友會。校友會是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非營利性組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自身章程開展活動。學校設立校友工作機構,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
第七十條 學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會,依照國家規定及基金會章程開展獎學獎教、科研資助等活動,集聚社會資源,推進學校教育事業發展。學校鼓勵境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
第七章 經費與資產
第七十一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形式籌集辦學資金。
第七十二條 學校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預算編制原則,科學編制預算,並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有效控制和監督,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等資產的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使用和處置。
第七十五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以藍色為主色調,由兩個同心圓構成圓面,外環為中文校名全稱和英文校名全稱,內環水波圖案代表水利行業,船形圖案象徵同舟共濟。
學校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分教師版(紅色)與學生版(藍色)。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以藍色為主色調,印有學校徽志和橫式中文校名。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歌為《浙江同濟科技職業學院校歌》。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11月23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浙江省水利廳審核、浙江省教育廳核准後由學校發布。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生效之後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啟動學校章程的修訂: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發生變更;
(三)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等變化;
(四)學校辦學宗旨、戰略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六)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章程的修訂程式與制定程式相同。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學校黨委。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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