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奉漁26011號

蔣某某與林某某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2018年12月26日,蔣某某所有的“華倫67”輪與林某某所有的“浙奉漁26011”輪在浙江舟山朱家尖島東側水域發生碰撞,“華倫67”輪傾覆沉沒。事故經舟山沈家門海事處調查認定,“華倫67”輪和“浙奉漁26011”輪各負事故主、次責任,雙方均未配備足夠且滿足要求的合格船員。蔣某某起訴請求判令林某某賠償損失。林某某抗辯其有權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奉漁26011號
  • 發生時間:2018年12月26日
裁判結果,典型意義,

裁判結果

寧波海事法院一審認為,綜合比較兩船碰撞過失程度以及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由“華倫67”輪承擔80%的責任、“浙奉漁26011”輪承擔20%的責任。“浙奉漁26011”輪的六名船員僅有兩人持有船員職務證書,但均不適任,其餘四人,尤其是履行船長、大副職責的當班人員均為無證駕駛,嚴重危及航行安全。林某某作為船舶所有人,未盡到船舶經營安全管理義務,配備船員不足且船員不適任,其對船員不適任等可能發生的危險和造成的危害理應預見,構成“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無權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一審判決林某某賠償蔣某某船舶損失177.2萬元。雙方均未抗訴,林某某已主動履行判決。

典型意義

近年來,國內一些船舶存在配員不足、船員不適任、超航區航行等問題,極易發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對國內水路通航環境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威脅。本案一方面依法認定內河船超航區航行、未遵守避碰規則系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判令“華倫67”輪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面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規定,將船員無證駕駛導致事故發生認定為喪失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情形,明確了裁判標準,警示違規航行風險與責任承擔,引導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培養安全航行意識、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對遏制內河船違規入海、船員無證駕駛現象,進一步規範水上交通秩序,維護船舶航行安全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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