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罪,是指一個人沒有固定的住所,並在沒有切實的或合法的謀生手段的情況下,從這一地轉移到另一地的行為。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個罪名。英國1824年《流浪罪法》將犯流浪罪者劃為三類:(1)閒蕩和敗俗者。這類人包括:到處流動無營業執照的商販和攤販,在街頭活動的妓女,閒遊並在公共場所行乞或唆使、鼓勵任何兒童行乞。(2)流氓和流民。這類人包括:兩次以上犯前列罪行者,到處流浪隨地露宿者,在公共場所故意展示淫穢印刷品者,旨在侮辱女性而故意公開裸露身體者,以暴露傷痕或畸形以求施捨者,以欺騙求得施捨或捐助者,以假裝算命、看手相或其他技巧欺騙公眾者。(3)不可救藥的流氓。這類人包括:,二次以上定為流氓或流民者,以武力抗拒流浪罪的逮捕者,因流浪罪被監禁但越獄逃跑者。
美國的流浪罪與英國的有些不同,如美國的堪薩斯州刑法典規定的流浪罪指:(1)從事非法職業。(2)18歲以上有能力工作的人合法的謀生手段而又沒有或拒絕尋找工作。(3)沒有正當的謀生手段而在社會上閒遊。(4)具有淫蕩目的的閒遊街頭和開放場所。(5)全部或部分地以乞討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