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資金供應方式

流動資金供應方式指國家對企業流動資金供應所採取的政策和具體方法。包括流動資金供應的渠道、供應的對象和使用的範圍等內容。它是流動資金管理體制的組成部分。 我國對不同所有制企業單位的流動資金供應,在不同歷史時期和不同的經濟管理體制下,採取不同的辦法。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其流動資金供應主要靠自身積累解決,不足部分則由銀行以信用形式調劑解決。

國營企業單位所需要的流動資金,在建國40年中先後實行過三種供應辦法:(1) 財政和銀行分別供應,即所謂“雙軌供應制”。國營企業單位經常占用的定額流動資金,全部或部分由財政部門撥款給企業,作為企業自有流動資金,一部分定額流動資金以及超定額流動資金,由銀行以信用形式供應。(2) 銀行統一供應,習慣上稱為“全額信貸”。即國營企業單位的全部流動資金都由銀行以信用的形式供應。(3)企業自身積累及有關部門、銀行分別供應。國營企業單位所需要的流動資金,除原國撥流動資金繼續留給企業使用外,對國撥和自有流動資金之和沒有達到規定比例的企業,每年按規定補充自有流動資金,其餘不足部分由銀行以信用形式供應。新建、擴建企業投產後所需流動資金,原則上由投資者按規定相應安排必要的流動資金,其餘不足部分由銀行以信用形式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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