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生犯罪構成, “普通犯罪構成”的對稱。“加重犯罪構成”和“減輕犯罪構成”的合稱。是指在普通犯罪構成基礎上具有嚴重情節或者較輕情節而應當予以較重或者較輕處罰的犯罪構成。以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為標準所劃分的犯罪構成類型。派生犯罪構成是在普通犯罪構成基礎上衍生出來的,不能離開普通犯罪構成獨立存在。
以標準的犯罪構成為基礎,因為具有較輕或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從標準的犯罪構成中派生出來的犯罪構成。包括減輕的犯罪構成與加重的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理論在犯罪體系及整個刑法學體系中占據核心地位,它是由資產階級刑法學家首先提出並創立的,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司法專制的歷史性產物。犯罪構成的概念最早起源於13世紀義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式"或稱"糾問手續",其構成要件只有訴訟上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