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珝謀財造假案,該案發生在明朝嘉靖七年(公元1528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洪珝謀財造假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洪珝
- 出處:《讞獄稿》卷四
案件經過
洪珝為直隸徽州府捕快,負責緝拿罪犯工作。嘉靖五年(公元1526年)九月,嚴州府建德縣民程廷到徽州府強劫閒賦官汪囝家財,事發被捕送交徽州府衙審問。徽州府尹以程廷犯“強盜已行而不得財”罪,減等判處徒刑,發往績溪縣服苦役。嘉靖七年七月,程廷藉機從績溪縣勞役場所脫逃,暗地逃回老家嚴州府建德縣居住。洪珝作為捕快,很快查明程廷脫逃的實情。但洪珝為謀取財物,並不以程廷脫逃罪實行拘捕,反而捏造程廷和鄰居汪飛“合夥竊盜”,將此二人鎖捕。與此同時,洪珝又以程廷等犯“合夥竊盜”罪,威脅其同族閒賦官程瓚,從中詐取贓銀歸於自己。在洪玥押送程廷、汪飛的途中。被地方官吳雲貴覺察,將洪珝等解送徽州府審問。徽州府以洪珝犯“誆騙財物”罪,判處徒刑。上報後,被巡按葉御史駁白,重新改判為誣告人致死(程廷、汪飛在監病故)罪,處以絞監候刑。並上報朝廷,請求會審。經過大臣會審,認為洪珝誆騙財物贓證俱在,不容置疑。但又與法律上規定的“全誣平民致死者,情有不同,故建議皇帝改判絞刑為流刑,用以維護律條正意”。嘉靖帝贊成會審意見,批覆徽州府照會審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