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司法局將律師的專業培訓、獎懲及對外宣傳等職能交給律師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洪湖市司法局
- 機構隸屬:洪湖市人民政府
- 機構性質:政府職能
- 機構職能:司法工作
職能調整,內設機構,編制及職數,其它事項,
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二)劃入的職能
1、指導、管理和監督法律援助工作;
2、指導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3、指導、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4、指導、管理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機關設6個職能科(室)和政治處。
(一)辦公室
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工作情況的調查與綜合;研究制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要點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督查、督辦;協調各科(室)之間的工作關係;負責機關行政管理、車輛管理、安全保衛和局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審核。負責做好信息簡報的蒐集編髮、文章把關、文電處理、文秘檔案管理、保密、信訪等工作。
(二)法制宣傳教育科
管理全市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研究制訂全市法制宣傳工作規劃,組織實施全民普及法律常識教育工作;指導各鄉、鎮、辦事處和各行業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
(三)律師公證管理科
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工作:指導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和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的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審查、申報律師事務所機構的設定;負責全市律師執照的發放、年檢註冊工作和律師資格撤銷的審查工作;負責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管理和指導全市公證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審查、申報公證機構的設定;檢查監督公證法律政策的執行情況和公證業務活動;指導和監督全市收養組織的工作。
(四)基層工作科
指導全市司法助理員工作和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指導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全市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全市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負責檢查有關法規政笨的執行情況,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五)財務科
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裝備的計畫、審核及分配;指導、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服裝及物資裝備;管理司法局司法業務、行政經費和其它專項經費;指導市直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的財務管理;監督檢查直屬單位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單位資產的管理情況。
(六)司法鑑定管理科(市司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制訂全市司法鑑定工作的規劃、管理制度;指導管理全市的司法鑑定工作;負責全市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審核;負責鑑定人的資格考試、培訓、考核等工作。
(七)政治處(副局級)
指導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幹部隊伍和領導班子建設;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警銜評授申報工作;負責本系統先進集體和個人立功表彰的組織、呈報工作;組織系統內的依法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幹部理論教育、崗位培訓和知識更新;負責幹部人事統計工作;負責公證專業職稱評審申報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統機構編制工作。
紀檢(監察)、工會、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其人員編制在局機關行政編制總額中另行明確。
(八)社區矯正辦公室(副局級)
負責符合社區矯正罪犯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和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編制及職數
根據省、荊州市下達的編制計畫,核定我市司法系統政法專編58名(其中鄉鎮司法所17名,公證處5名,市法律服務市場稽查隊2名,市“12348”法律服務協調指揮中心4名,市法律援助中心2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組長1名,工會主席1名;機關股級領導職數14名(正股7名,副股7名)。
其它事項
保留洪湖市法律服務市場稽查隊,掛靠基層工作科。其主要職責是:履行司法行政機關管理法律服務市場的職能,規範法律服務市場的管理。對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從事法律服務的機構,責令其停止非法執業,並進行相應處罰;對擅自設立法律服務分支機構、超範圍執業、未年檢註冊等違法行為,責令其改正,並進行相應處罰;對未取得法律服務執業證書而從事法律服務或未取得律師資格而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或律師違法執業的,責令其停止非法執業,並進行相應處罰;對同時在兩個以上法律服務機構執業的法律服務人員、執業證未經年度註冊而繼續執業等違法行為,責令其改正,並進行相應處罰。保留洪湖市“12348”法律服務協調指揮中心。其主要職責是:指導、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務協調指揮中心工作;解答公民、社會組織有關的法律諮詢和受理民眾尋求法律服務委託;掌握重大民間糾紛信息,指派基層司法行政組織和調解組織及時予以調處;向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為依法行政提供決策依據和信息服務。
保留洪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有關規定精神,統管埋和指導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援助事項通過律師的訴訟援助和公證援助、基層法律工作者簡易法律援助方式,按照“四統”原則,使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得以實現。
保留洪湖市公證處,為司法局直屬公證機關〈副局級〉。
其主要職責是:證明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公民的法律行為: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確認它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力和合法權益;辦理市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荊州、省在洪單位的國內和涉外、涉港、澳、台公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