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國土資源中介機構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規劃和戰略,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國土資源管理的政策,組織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推進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指導下級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參與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指導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並監督鄉鎮人民政府執行;組織編制並執行市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擔市本級土地確權和調處國有與集體、集體與集體之間的土地權屬糾紛。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市人民政府、及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國家、省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承擔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按照全市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方案,建立並執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協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八)承擔規範土地、礦業權和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統一管理全市測繪市場,規範測繪市場行為,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審核審批登記發證;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指導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監督地質勘查項目和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實施,協助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指導、協調、監管全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址、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監督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應急處置,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依規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巨觀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依規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制訂收益分配製度,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式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草案編制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開展國土資源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實施全市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組織協調全市境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工作,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市測繪工作。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重大測繪項目、重大測繪科技項目。依法審查測繪單位的等級資質、管理測繪任務登記;依法審查對外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和外國組織、個人來洪測繪的事項;依法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七)管理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根據授權審核發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洪江市行政區界線標準樣圖,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市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承擔測量標誌的保護。
(十八)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6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綜合治理、計畫生育、新聞發布、機要、檔案、保密、保衛、接待、機關後勤事務和國土資源綜合統計等工作;綜合協調電子政務、宣傳等工作;編制國土資源科技、對外合作與宣傳工作規劃,對科技項目對外合作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承擔市政府授權的有關對外合作與資源事項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安排有關外事接待工作和承辦出國人員有關手續;組織安排重大的宣傳活動。
承辦局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計畫生育工作;承擔國土資源人才規劃編制,組織指導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承擔國土資源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負責制訂有關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局機關行政事業經費收支計畫管理;負責局機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管理局機關國有資產,辦理機關幹部的各類保險;負責對局直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國有資產和基本建設財務進行監管管理;承擔上級財政和本級財政撥給的有關經費和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財務管理工作;對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負責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的收存管理,負責對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探礦權使用費及價款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的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匯總、編制部門財務預算決算;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法規股
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負責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負責有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政解釋工作;承辦局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審核。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處理的審查工作。承辦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負責信訪接待和處置工作。
規劃股
(加掛測繪行業管理辦公室牌子)
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測繪管理、地質環境、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編制上報和實施市級基礎測繪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和實施年度土地利用計畫;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參與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負責全市測繪成果和地理信息數據質量的監督管理及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成果的分發、服務;負責永久性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組織實施省定測繪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組織實施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成果的保密管理,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規劃和監管全市測繪市場,管理測繪任務登記。
地籍股
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的政策性措施;擬訂並執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的招標、拍賣、掛牌辦法;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監督工作,承辦土地資產處置、土地資產儲備方案的審查工作;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負責土地市場動態監測並提出市場調控措施,組織和指導全市土地分等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工作;負責土地資產情況統計;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工作。承辦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手續。
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和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土地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組織開展土地總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及其他登記;負責土地證書監管;指導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與維護。
用地股
(保留洪江市基本農田保護辦公室牌子)
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承擔全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相關工作;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參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辦擬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圍墾開發的立項審查工作。承辦市農業區劃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承辦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工作;依法規範征地程式和辦法;擬定征地補償費用計算、使用和管理辦法;負責指導對征地農民補償和安置的監督工作,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征地事宜;參與建設用地的前期論證工作,組織建設項目用地資料會審;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實施情況。承辦集體和農村居民非農建設用地使用審批手續。
管理股
參與編制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審核並監督實施採礦權年度出讓計畫;參與礦山建設項目的審查,負責市本級採礦權審核登記發證工作和省、部級採礦權登記初審及採礦權轉讓初審;對縣級採礦登記審批發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調處較大採礦權權屬糾紛;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協助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價款及使用費徵收工作;組織市本級發證礦山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審;負責礦山年檢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工作;負責組織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工作,負責採礦權市場監督管理。參與編制全市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全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依法進行勘查項目計畫的申報;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地勘項目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市本級礦業權評估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管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做好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登記和統計工作,負責礦產地質資料彙編管理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工作;協助探礦權使用費及探礦權價款的徵收工作;協助省廳對地勘單位資格進行監督管理。
負責實施地質環境資源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與評價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和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治理工作;協助收取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預報、監測、評價、治理的管理工作;負責地災防治項目的申報、立項工作,並對治理方案提出審查意見;組織監測、監督防止過量開採地下水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監督管理礦泉水和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建立健全地質環境信息系統,組織編制、發布地質環境、地質災害的年報、通報、公報;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
局黨組和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 3名,紀檢組長1名;股級領導職數6名。
紀檢(監察)編制在單位行政編制總額內。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名。
地圖信息
地址:湖南省懷化市洪江市國土局(玉壺路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