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承義

洪承義

洪承義,男,漢族,1965年11月出生,重慶秀山人,研究生文化。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重慶市萬州區委副書記。

2018年9月26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洪承義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重慶秀山
  • 出生日期:1965年11月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終止代表資格,依法雙開,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78.09—1981.07 四川省秀山師範學校普通師範專業中專學習;
1981.07—1985.08 四川省秀山縣玉屏國小教師;
1985.08—1986.08 四川省秀山自治縣玉屏國小教導主任、工會主席
1986.08—1988.07 四川省秀山自治縣玉屏國小副校長、工會主席
(其間:1986.09—1988.06四川省涪陵教育學院政教專業大專學習);
1988.07—1989.09 四川省秀山自治縣溶溪區教委教研員;
1989.09—1990.04 四川省秀山自治縣溶溪中學教師;
1990.04—1990.12 四川省秀山自治縣委辦公室幹部;
1990.12—1992.03 四川省秀山自治縣委組織部主辦幹事;
1992.03—1992.11 四川省黔江地委組織部幹事;
1992.11—1994.03 四川省黔江地委組織部黨員電化教育中心副主任;
1994.03—1997.02 四川省黔江地委組織部黨員電化教育中心主任
(其間:1993.08—1995.12四川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大學學習);
1997.02—1997.06 四川省黔江地委組織部研究室主任;
1997.06—1998.06 重慶市黔江開發區黨工委組織部研究室主任;
1998.06—1999.03 重慶市黔江開發區黨工委組織部副處級組織員;
1999.03—2000.11 重慶市委組織部電教中心三級職員(副)
(其間:1997.09—2000.06重慶市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研究生學習);
2000.11—2003.09 重慶市委組織部電教中心副主任;
2003.09—2005.02 重慶市委組織部組織一處副處長;
2005.02—2011.11 重慶市委組織部組織一處處長;
2011.11—2011.12 重慶市萬州區委常委;
2011.12—2012.02 重慶市萬州區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2.02—2014.06 重慶市萬州區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區委黨校校長、區委兩新工委書記(兼);
2014.06—2016.05 重慶市萬州區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區委黨校校長、區委非公工委書記(兼);
2016.05—2016.12 重慶市萬州區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區委非公工委書記(兼);
2016.12—2017.06 重慶市萬州區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7.06—2017.07 重慶市萬州區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
2017.07— 2018.09重慶市萬州區委副書記,區委黨校校長(兼)。
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18年9月11日資格終止)。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5月18日,據重慶市紀委監委訊息:重慶市萬州區委副書記洪承義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終止代表資格

2018年7月26日,重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補選3人為市五屆人大代表,終止7人市五屆人大代表資格。萬州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洪承義(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辭去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根據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洪承義的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

依法雙開

2018年9月11日,經市委批准,市紀委監委對萬州區委原副書記洪承義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洪承義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搞非組織活動,為不法商人培植勢力、排斥異己,構建畸形政商關係網;違反組織紀律,違規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長期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宴請;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洪承義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用權、做人、交友底線全無,貪圖享樂,道德敗壞,把市儈哲學帶入黨內生活中,為不法商人站台助威幫其大肆攫取非法利益,是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用人腐敗與用權腐敗交織、“圍獵”與甘於被“圍獵”交織,且在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的典型,應予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洪承義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9月26日,中共重慶市萬州區委原副書記洪承義(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重慶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洪承義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洪承義,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2012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洪承義利用擔任中共重慶市萬州區委組織部部長、中共重慶市萬州區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環保執法、工作調動、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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