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事件
2010年2月間,《蘋果日報》、《壹周刊》報導
蔡依林懸賞事件,即引用洪女照片指為
蔡依林假淫照,並形容照片“動作鹹濕又挑逗”、“情色廣告女郎”,洪女不堪飽受譏諷,控告《蘋果日報》、《壹周刊》加重誹謗,一、二審均遭判
無罪確定,洪慧蓉同時提起
民事訴訟,求償50萬元並
登報道歉。
法官認為,“動作鹹濕又挑逗”等詞貶損洪女人格,且依《蘋果日報》、《壹周刊》邏輯,內衣
名模豈非也是鹹濕又挑逗。況且洪女並非公眾人物,不需受到大眾檢視,《蘋果日報》、《壹周刊》辯稱只是意見表達,仍應受較高程度限制,但報導文字
偏激不堪,難以認定出於善意,因此判決《蘋果日報》、《壹周刊》
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