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需要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主要有:
(一)洪山街道領導及分工、洪山街道工作機構設定及職能情況;
(二)以洪山區人民政府洪山街道辦事處名義制發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規範性檔案;
(三)洪山街道職能科室行政權力清單及行政事業收費信息;
(四)洪山街道年度財政預算、決算、“三公”經費及專項資金情況;
(五)洪山街道其他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開形式
(一)主動公開
洪山區人民政府洪山街道辦事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詳見洪山區政府門戶網洪山街道專欄。
1.公開形式
洪山區人民政府洪山街道信息公開主要通過洪山區政府入口網站網上公開方式公開。
2.公開時限
依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根據《條例》規定向洪山區人民政府洪山街道辦事處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1.提出申請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洪山區人民政府洪山街道辦事處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受理地點領取,也可以在洪山區政府入口網站上下載,並根據《申請表》真實填寫下列內容:
(1)申請人姓名或單位(組織)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2)申請人對所需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檔案標題、發布時間、文號、製作機關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並進行檢索的特徵描述。
(3)申請人要求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4)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委託代理證明材料(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證件信息)。
(5)3人以上(含3人)共同申請同一政府信息,應當推選1名代表提交申請,並提供推選材料。
(6)申請人承諾對所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任何惡意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範圍。
2.申請的方式
申請人提交信息公開申請應當一事一申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向洪山區人民政府洪山街道辦事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洪山街道黨政辦公室)現場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如有委託申請的,應當提交相關委託手續)。
(2)信函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收信人欄應寫“洪山區人民政府洪山街道辦事處”,並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未在信封上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的,如填寫為其他行政機關名稱的,以實際流轉至洪山區人民政府洪山街道辦事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之日為申請提交日。
(3)洪山區人民政府洪山街道辦事處暫不受理以電話、傳真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傳真方式進行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問題的諮詢。
3.申請處理
(1)洪山區人民政府洪山街道辦事處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根據需要,可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核,對於要件不完備或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申請,可以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相關信息,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洪山街道工作部門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洪山街道工作部門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洪山區人民政府洪山街道辦事處辦理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覆的,將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確需延長答覆期限的,延長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並提前告知申請人。
(3)洪山區人民政府洪山街道辦事處辦理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如需徵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機關意見,徵求意見期間不計入答覆期限。
(4)洪山區人民政府洪山街道辦事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障礙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將向申請人書面說明。
4.申請答覆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本機關依據《條例》及本指南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6)本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5.不予公開範圍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所申請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不予公開;
(2)所申請信息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不予公開;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所申請信息涉及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不予公開;
(4)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等公開後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5)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信息,公開前需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如徵求意見期限內第三方回復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
(6)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本機關屬於牽頭製作機關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可以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徵求意見機關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
(7)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6.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1)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根據有關規定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2)洪山區人民政府洪山街道辦事處依申請公開信息時,根據所掌握信息的實際客觀狀態公開信息,凡需要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進行其他處理的信息,根據有關規定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3)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信訪、投訴、舉報、諮詢、黨務等信息,根據有關規定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4)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根據有關規定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7.濫用知情權處理
(1)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覆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清理規範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規定,停徵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將依據相關規定收取信息處理費。